《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帮扶车间建设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3-09-06 16:03 【字体: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切 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 见》(湘人社规〔202110 号)精神, 延续支持就业帮扶车间等 各类就业载体的费用减免以及地方实施的各项就业优惠政策,现

就进一步推进就业帮扶车间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定要求

就业帮扶车间,是指以促进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就近就地实现灵活就业或居家就业为目标,从事农产品加 工、手工工艺、来料加工等业务的生产车间或场所, 主要包括利 用乡镇(村)闲置土地、房屋创办的厂房式帮扶车间和分散加工

的居家式帮扶车间等形式。

(一)就业帮扶车间认定标准

1.厂房式就业帮扶车间: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乡镇(村)建 设、购买或租用厂房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建筑面积在 100 平方米 以上,能提供就业岗位 15 个以上,并已吸纳 5 名以上(含)脱贫人口的就业场所可以认定为厂房式就业帮扶车间。

2.居家式就业帮扶车间: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乡镇(村)与 脱贫人口建立承揽关系, 签订承揽合同, 并带动 5 名以上(含) 脱贫人口居家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可以认定为居家式就业帮扶车间。

3.申请就业帮扶车间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为其吸纳就业或 委托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人员,根据其工作特性购买相应额度的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就业帮扶车间申报资料

1.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

核)、复印件;

2.帮扶车间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或土地使用复印件;

3.厂房内、外景照片 2 张;

4.《就业帮扶车间申请认定表》(附件 12 份;

5.与脱贫人口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承揽合同)原件

(备核) 、复印件及《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花名册》

(附件 2)。

(三)就业帮扶车间认定程序

1.申请。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通过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 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 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提出申请,提交上传相关资料。

2.审核。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乡村振兴部

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

3.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就业帮扶车间, 由各县(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同级乡村振兴部门予以确认,并将

就业帮扶车间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扶持政策

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对就业帮扶车间在建设和经营

中予以适当补助。

(一)场地费补贴。鼓励利用乡镇(村)闲置房屋创办厂房, 对场地改造、租赁、水电给予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市、

区)政府财政根据实际统筹安排。

(二)物流费补贴。对进行来料加工、产品运输(配送)等 形式的就业帮扶车间给予适当的物流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市、

区)政府财政根据实际统筹安排。

(三)就业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帮扶车间可按《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 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110 号) 

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稳岗补贴。对上一年度吸纳脱贫人口累计就业 6 个月以上、 年工资性收入 6000 元以上的,可按照 2000 /人标准给予稳岗补

贴,所需资金从到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创业补贴。 引导农民工、脱贫人口等人员返乡入乡创 业、当地能人就地创业,帮扶有条件的脱贫人口自主创业, 按规 定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等 支持。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 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 6 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

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五)金融支持。 建设就业帮扶车间的企业可比照帮扶经济 组织享受金融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自主创业,可按规

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三、补贴资金申报拨付程序

就业帮扶车间申报补贴资金,应向所在地县(市、区)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就业帮扶车间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 3);

(二) 《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花名册》(附件 2);

(三) 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其中 属企业的需要加盖公章,属个体工商户的需经其主要负责人签字

确认;

(四) 通过银行发放的劳动报酬凭证原件(备核)、复印件,

或《脱贫人口领取劳动报酬签字确认表》(附件 4);

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乡村振兴部门审核  公示无异议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申请,由县(市、区) 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其中稳岗补贴由县(市、区)乡村振

兴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审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调配合, 积极发挥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人口就近就业作用。要加大就业 帮扶车间支持力度,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补贴标准,有条件 的地方可结合实际鼓励车间继续提质改造并给予相应支持政策。 人社部门要落实好就业帮扶政策,强化精准就业服务。乡村振兴 部门要将就业帮扶车间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财政部

门要加强资金保障,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补贴资金能落实到位。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要对就业帮扶车间建设进度和工 作成效进行调度,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就业帮扶车间加强安全运行 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防火防爆等各项法律法 规、标准规范。对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已停工停产或吸 纳脱贫人口就业人数未达到要求等情况的,取消其就业帮扶车间 资格,及时予以退出。对弄虚作假、 骗取补贴资金的,将追回补

贴资金,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 体, 大力宣传就业帮扶车间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就业帮扶车间的 宣传和帮扶工作,鼓励企业在有条件的乡镇(村)建设就业帮扶 车间、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引导脱贫人口就近就地就业,巩固脱贫成果, 助力乡村振兴。

   本意见自 2022  10  11 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 2025 12  31  日止。


信息来源: 永州市江华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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