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发〔200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强应急管理,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当前,我国现代化建设进入新的阶段,改革和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增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时有发生。但是,我国应急管理工作基础仍然比较薄弱,体制、机制、法制尚不完善,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有待提高。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十一五”期间,建成覆盖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和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二、加强应急管理规划和制度建设
(三)编制并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一五”规划),编制并尽快组织实施《“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一规划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项目和基础设施,科学指导各项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指导下,编制本地区和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等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要与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重点建设项目,统筹规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健全应急管理法律法规
要加强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逐步形成规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法律体系。抓紧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准备工作和公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研究制定配套法规和政策措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预防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抓紧做好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以及有关规章、标准的修订工作。各地区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并完善应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五)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家总体应急预案》,抓紧编制修订本地区、本行业和领域的各类预案,并加强对预案编制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单位预案,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尽快构建覆盖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的预案体系,并做好各级、各类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要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狠抓预案落实工作,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是涉及多个地区和部门的预案,要通过开展联合演练等方式,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六)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
国务院是全国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要根据《国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结合实际明确应急管理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职责,充分发挥在相关领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作用。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应急管理机构的协调联动,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研究建立保险、社会捐赠等方面参与、支持应急管理工作的机制,充分发挥其在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等方面的作用。
三、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工作
(七)开展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普查和监控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和领域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加强地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组织力量限期治理,特别是对位于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的高危企业,不符合安全布局要求、达不到安全防护距离的,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搬迁等措施,尽快消除隐患。要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认真做好预警报告和快速处置工作。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经常开展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八)促进各行业和领域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各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要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充实必要的人员,完善监管手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监察,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处罚力度;要提高监管效率,对事故多发的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实施联合执法。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监察机构要把督促风险隐患整改情况作为衡量监管机构履行职责是否到位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九)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和预警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国务院报告,并向有关地方、部门和应急管理机构通报。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对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在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信息报告工作的同时,通过建立社会公众报告、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基层信息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建设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电话、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十)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培训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应急管理的培训规划和培训大纲,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充分运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做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并加强培训资质管理。积极开展对地方和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的培训,并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培训内容。加强各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培训考核,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培训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一律不准上岗。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四、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设
(十一)推进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要统筹规划建设具备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的国家应急平台。加快国务院应急平台建设,完善有关专业应急平台功能,推进地方人民政府综合应急平台建设,形成连接各地区和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高效的应急平台体系。应急平台建设要结合实际,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络,规范技术标准,充分整合利用现有专业系统资源,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积极推进紧急信息接报平台整合,建立统一接报、分类分级处置的工作机制。
(十二)提高基层应急管理能力
要以社区、乡村、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明确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社区或村级组织负责人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确定专(兼)职的工作人员或机构,加强基层应急投入,结合实际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增强第一时间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社区要针对群众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突发公共事件,制定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经常性地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乡村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并充分发挥城镇应急救援力量的辐射作用;学校要在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公共安全知识和应急防护知识的教育和普及,增强师生公共安全意识;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切实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有预案、有救援队伍、有联动机制、有善后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问题,促进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全面提高。
(十三)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落实“十一五”规划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国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点工程。建立充分发挥公安消防、特警以及武警、解放军、预备役民兵的骨干作用,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负其责、互为补充,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研究制定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办法,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招募、组织和培训。
(十四)加强各类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国家、地方和基层单位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信器材、生活用品等物资和紧急避难场所,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要建立国家和地方重要物资监测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国家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地方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应急物资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加强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为妥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
(十五)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根据预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照预案规定及时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负有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要积极调动有关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救援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并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事故现场环境评估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灾后恢复重建要与防灾减灾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加快实施。健全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等社会动员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依法依纪处理责任人员,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十六)加强评估和统计分析工作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评估制度,研究制定客观、科学的评估方法。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理的同时,要对事件的处置及相关防范工作做出评估,并对年度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完善分类分级标准,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突发公共事件的统计信息实行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制度。要研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及时调查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的影响并预测发展趋势。
五、制定和完善全面加强应急管理的政策措施
(十七)加大对应急管理的资金投入力度
根据《国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公共安全工作以及预防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需由政府负担的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健全应急资金拨付制度。对规划布局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支持地方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国家、地方、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适应应急队伍、装备、交通、通信、物资储备等方面建设与更新维护资金的要求。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投入机制,增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研究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资源依法征用与补偿办法。
(十八)大力发展公共安全技术和产品
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中,要将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公共安全工艺、技术和产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发展项目,在政策上积极予以支持。对公共安全、应急处置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政府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采取政府采购等办法,推动国家公共安全应急成套设备及防护用品的研发和生产。加强对公共安全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十九)建立公共安全科技支撑体系
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高度重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和科学基金等,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基础理论、应用和关键技术研究给予支持,并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加强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学科、专业建设,大力培养公共安全科技人才。坚持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形成公共安全科技创新机制和应急管理技术支撑体系。扶持一批在公共安全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企业,实现成套核心技术与重大装备的突破,增强安全技术保障能力。
六、加强领导和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全民参与的合力
(二十)进一步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党委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特别要抓好市(地)、县(区)两级领导干部责任的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搞好条块之间的衔接和配合。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定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深入一线,加强组织指挥。要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十一)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紧紧依靠群众,军地结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要切实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方面的作用,重视培育和发展社会应急管理中介组织。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物资捐赠和技术支持。积极开展基层公共安全创建活动,树立一批应急管理工作先进典型,表彰奖励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局面。
(二十二)大力宣传普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
加强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维护公共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深入宣传各类应急预案,全面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逐步推广应急识别系统。尽快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编制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和适应全日制各级各类教育需要的公共安全教育读本,安排相应的课程或课时。要在各种招考和资格认证考试中逐步增加公共安全内容。充分运用各种现代传播手段,扩大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覆盖面。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并支持社会各界发挥应急管理科普宣传作用。
(二十三)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为积极稳妥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坚持及时准确、主动引导的原则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充分发挥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新闻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不断提高新闻报道水平,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十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在应急管理领域的沟通与合作,参与有关国际组织并积极发挥作用,共同应对各类跨国或世界性突发公共事件。大力宣传我国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加强应急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和成功做法,积极参与国际应急救援活动,向国际社会展示我国的良好形象。密切跟踪研究国际应急管理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参与公共安全领域重大国际项目研究与合作,学习、借鉴有关国家在灾害预防、紧急处置和应急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有益经验,促进我国应急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国务院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7〕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强基层应急管理,深入推进全国应急管理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基层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目标
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依靠群众、立足基层、夯实基础、扎实推进。力争通过两到三年的努力,基本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初步形成“政府统筹协调、社会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健全,基层应急保障能力全面加强,广大群众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普遍提升,基层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显著提高。
二、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做好隐患排查整改
基层组织和单位是隐患排查监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因素以及社会矛盾纠纷等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做到边查边改。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自身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要建立有关隐患排查信息数据库,并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规定的分级标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
(二)加强信息报告和预警
基层单位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基层单位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和救援机构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上报。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居(村)委会及社区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值班工作。要建立基层信息报告网络,重点区域、行业、部位及群体要设立安全员,并明确其信息报告任务,同时鼓励群众及时报告相关信息。要建立完善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息、电话、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各地区应急平台中的预警功能,要通过公用通信网络向街道和社区等基层组织延伸;要着力解决边远山区预警信息发布问题,努力构建覆盖全面的预警信息网络。
(三)加强先期处置和协助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基层组织和单位要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要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基层群众要积极自救、互救,服从统一指挥。当上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基层组织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现场取证、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四)协助做好恢复重建
基层组织和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抚恤补偿、医疗康复、心理引导、环境整治、保险理赔、事件调查评估和制定实施重建规划等各项工作。同时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组织群众自力更生、重建家园。要特别注意帮助解决五保户、特困户和城市低保对象等群众的困难,确保灾后生产生活秩序尽快恢复正常。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
社区和乡村要充分利用活动室、文化站、文化广场以及宣传栏等场所,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应急知识普及教育,提高群众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开展员工应急培训,使生产岗位上的员工能够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有关防范和应对措施;高危行业企业要重点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宣传和培训。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推进应急知识进学校、进教材、进课堂,把公共安全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
三、全面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要明确领导机构,确定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领导机构,确定相关责任人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将应急管理作为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做好群众的组织、动员工作。基层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是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在属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积极探索跨行政区域的单元化应急管理模式,完善相应的组织体系,明确相关责任。
(二)完善基层应急预案体系
要进一步扩大应急预案覆盖面,力争到2008年底,所有街道、乡镇、社区、村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基层应急预案要符合实际,职责清晰,简明扼要,可操作性强,并根据需要不断修订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制定编制指南,明确预案编制的组织要求、内容要求和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基层应急预案编制、衔接、备案、修订等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组织和单位要针对本区域、本单位常发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开展群众参与度高、应急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预案演练。
(三)加强基层综合应急队伍建设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物业保安、企事业单位应急队伍和志愿者等,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居(村)委会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做好应急队伍组建工作,要充分发挥卫生、城建、国土、农业、林业、海事、渔业等基层管理工作人员,以及有相关救援经验人员的作用。基层应急队伍平时加强防范,险时要立即集结到位,开展先期处置。要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配备必要装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严明组织纪律,强化协调联动,提高综合应对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加快基层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国办发〔2006〕106号)有关要求,加强基层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乡镇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搞好村镇规划,合理避让隐患区域;加强抗御本地区常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基础设备、设施及避难场所建设,提高乡村自身防灾抗灾能力;加强公用卫生设备设施建设,防止农村疫病的发生和传播。城市社区要严格功能分区,特别是城中村、人口密集场所和工业区等高风险地区,要加强消防、避难场所、医疗卫生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按要求配备应急器材;电信、天然气、自来水、电力、市政等主管部门或单位要加强公共设施抗灾和快速恢复能力建设,做好日常管理和巡查;推进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终端与区县的应急指挥平台联网,有条件的社区,可布局一批电子监控设备,随时掌控辖区的安全状况,实现信息、图像的快速采集和处理。学校要结合隐患排查整改,重点做好教室、宿舍、集体活动场所等建筑、设施的安全加固工作,有针对性地储备应急物资装备;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要求,加强学生食堂、宿舍、厕所等卫生设备设施建设;加强校内交通安全标志和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校园安全监控系统。各类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装备及设施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五)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出台后的贯彻落实工作,研究制定配套办法,并加强对基层组织和单位的宣传培训工作,逐步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关部门要尽快完善应急管理财政扶持政策;建立完善应急资源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研究制定保险、抚恤等政策措施,解决基层群众和综合应急队伍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不断探索利用保险等各种市场手段防范、控制和分散风险;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鼓励研发适合基层、家庭使用的应急产品,提高应急产品科技含量;研究制定推进志愿者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和规范社会各界从事应急志愿服务;研究建立应急管理公益性基金,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捐赠,形成团结互助、和衷共济的社会风尚。
四、加强领导,保障基层应急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将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把应急管理融入到防灾减灾、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医疗救援、宣传教育、群众思想工作以及日常生产、生活等各项管理工作中,并将有关费用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平时组织开展预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主要领导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要不断总结典型经验,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有利于推动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径。基层组织和单位的负责人要加强对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制度建设,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
县、乡级人民政府要充分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应急资源,组织建立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基层企事业单位以及上级救援机构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管理各环节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及其职责,实现预案联动、信息联动、队伍联动、物资联动。同时,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社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及志愿者在基层应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基层应急管理的合力。
(三)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抓好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各基层组织和单位要建立主要领导全面负责的应急管理责任制,并逐级落实责任。要制定客观、科学的评价指标和评估体系,将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县、乡级人民政府和基层单位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奖惩制度,对不履行职责引起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对预防和处置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四)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
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工作水平。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尽快安排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新闻舆论,稳定公众情绪,防止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克服或及时消除可能引发的不良影响。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要组织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报道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形成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2006〕2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加强应急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提高行政能力的重要体现。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精神,切实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进应急管理工作,建成覆盖各地、各行业、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应急管理法规和政策措施,建设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和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二、加强应急管理规划和制度建设
(三)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要根据国家、省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抓紧编制、修订本地、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各类应急预案,并加强对预案编制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2006年底前,完成省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市州、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单位预案,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程序。尽快构建覆盖各地、各行业、各单位的预案体系,并做好各级各类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要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和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标准,强化预案编制质量,增强预案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明确各专项预案的操作规程,制定操作手册。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进一步明确预案修订、备案、评审、升级与更新制度。逐步建立各级政府预案库,实现预案间的互联互通,提高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狠抓预案落实工作,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实战能力。
(四)编制并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省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依据《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尽快编制《湖南省“十一五”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一规划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项目和基础设施,科学指导各项应急管理总体建设。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和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要合理布局重点建设项目,统筹规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明确保障规划有效实施的政策措施。
(五)抓好应急管理法制建设
省有关部门要根据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抓紧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及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切实做好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研究制定配套法规草案和政策措施。加强应急相关法律法规执法,加大行政监督力度。
三、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
(六)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政府各有关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职责,充分发挥在相关领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作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设立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是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政府办公室(厅)值班室为基础,组建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能,在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工作中发挥运转枢纽作用。省编办对市州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组建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省有关部门(单位)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要根据《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结合实际,组建或明确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各基层组织要确定专(兼)职的应急管理工作人员或机构,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七)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
加强各地、各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应急管理机构的协调联动,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联系工作机制,研究应急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各地、各部门要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并建立工作例行报告制度。研究建立保险、社会捐赠等方面参与、支持应急管理工作的机制,充分发挥其在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等方面的作用。
四、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设
(八)加快推进应急平台建设
充分利用政府系统现有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构建省、市、县三级政府综合应急平台体系,实现省、市、县级政府与国务院及与同级主要部门之间互通互联,满足值守应急、信息汇总、指挥协调、专家研判和视频会商等基本功能。加快制定省应急信息平台建设规划,并分步实施,力争2010年完成省、市、县级政府综合应急平台建设。积极推进紧急信息接报平台整合,以现有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平台为基础,加快“110”、“119”、“122”三台合一工作进度,并进一步整合医疗急救、市政抢修等紧急信息接报平台,建设统一的“110”综合接报平台,实现统一接报、分类分级处置的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应急联动机制的工作。
(九)强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预警工作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确保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准确上报和妥善处置,对迟报、漏报甚至谎报、瞒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报告范围和标准》,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向有关地区、部门和应急管理机构通报。建立社会公众报告、举报奖励制度,通过设立基层信息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抓紧建设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电话、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十)健全应急专家队伍和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建立发挥公安消防、特警以及武警、解放军、预备役民兵的骨干作用,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负其责、相互补充,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研究制定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办法,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招募、组织和培训。
(十一)加大应急处置工作力度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及时掌握、准确判断突发公共事件发展态势,根据预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和力量开展救援工作,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并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事故现场环境评估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健全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等社会动员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督促事发单位或事发地人民政府落实整改措施。
(十二)提高基层应急管理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以社区、农村、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社区要针对群众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突发公共事件,制定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经常性地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乡村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并充分发挥城镇应急救援力量的辐射作用;学校要在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公共安全知识和应急防护知识的教育和普及,增强师生公共安全意识;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切实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有预案、有救援队伍、有联动机制、有善后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加强基层应急投入,及时协调解决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问题,促进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全面提高。
(十三)抓好风险隐患普查和监控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对可能造成突发公共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或不稳定因素进行普查登记、分析评估、治理整改和统计汇总。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组织力量限期治理,特别是对位于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的高危企业,不符合安全布局要求、达不到安全防护距离的,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搬迁等措施,尽快消除隐患;要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认真做好预警报告和快速处置工作。要建立各类风险隐患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对重大风险隐患,要加强实时监控。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各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经常开展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十四)统筹管理各类应急资源
建立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信器材、生活用品等物资和紧急避难场所,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建立重要物资监测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省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市州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应急物资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加强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为妥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
(十五)重视公共安全科技和产品开发
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在政策上扶持与应急管理相关的科研工作。要根据我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支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基础理论、应用和关键技术的研究。要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加强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学科、专业建设,大力培养公共安全科技人才。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领域的创新和研发工作,扶持一批在公共安全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企业,不断推动公共安全科研成果的转化。积极鼓励和支持研究、开发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公共安全新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对公共安全、应急处置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政府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加强对公共安全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五、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
(十六)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本地、本部门教育培训体系,制定应急管理的培训规划和培训大纲,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加强培训资源管理。加强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应急指挥能力的培训,并将其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培训内容;加强对应急管理干部、基层干部、企业负责人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培训;加强对有关从业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安全知识、处置技能和操作规程的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培训考核,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培训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一律不准上岗。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十七)大力宣传普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总体方案的要求,加强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维护公共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要充分运用各种现代传播手段,深入宣传各类应急预案,编写公共安全知识读本,全面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逐步推广应急识别系统,扩大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覆盖面。教育部门要开设有关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课程。有关部门要在各种招考和资格认证考试中逐步增加公共安全内容,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应急管理公益宣传。
(十八)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为积极稳妥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坚持及时准确、主动引导的原则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省有关部门(单位)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一时间向省新闻主管部门报送情况、提供新闻通稿,并主动收集省内外媒体、互联网对我省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评论,及时发布信息,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要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新闻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不断提高新闻报道水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六、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十九)进一步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党委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度、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度和应急管理绩效评估制度,并将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搞好条块之间的衔接和配合。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定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认真研究和把握应急管理工作的内在规律,总结、完善和推广应急管理工作中的新鲜经验,不断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要建立并落实应急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应急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形成应急管理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方面的作用,重视培育和发展社会应急管理中介组织。各级民政和有关部门要建立渠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物资捐赠和技术支持。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发挥各自优势,组织以志愿者、义工等形式参与应急管理工作。基层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基层公共安全创建活动,树立一批应急管理工作先进典型,表彰奖励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局面。
(二十一)建立应急管理投入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应急管理工作,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应急管理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健全应急资金拨付制度,加强对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规划布局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保障资金投入机制,适应应急队伍、装备、交通、通信、物资储备等方面建设与更新维护资金的要求。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投入机制,增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研究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资源依法征用与补偿办法。
(二十二)加强评估和统计分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及相关防范工作作出评价,对年度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每年3月底前要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评估分析报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完善分类分级标准,明确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突发公共事件统计信息实行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制度,省民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分别归口统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及时调查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的影响并预测发展趋势。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4、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暂行)
凡属发生下列情况,各市州各部门各单位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立即报告省应急管理办公室。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1.大江大河干流决口、小(二)型以上水库溃决及可能造成溃决的重大险情。
2.保护万亩以上农田或城镇的重要堤垸、水库溃决或可能溃决的重大险情。
3.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因江河洪水受淹。
4.一次灾害过程中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死亡5人以上;
(2)倒塌房屋50间以上;
(3)农作物受灾面积山区200亩、湖区1000亩以上;
(4)农作物绝收面积山区100亩、湖区500亩以上;
(5)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元以上;
(6)造成交通主干道、大面积通信、供水、电力中断。
5.发生严重干旱,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1000亩以上。
6.其他影响较大的水旱灾害。
(二)气象灾害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风、大雪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损失的。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连续封闭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省内地震预兆、震情及邻近地区对我省有影响的破坏性地震。
(四)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1.因各种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省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3.存在飞迁危害趋势的重大蝗虫虫情。
(六)森林火灾
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森林火灾。
2.过火面积50公顷以上及重要景点、景区等部位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1.境内发生的空难事故。
2.一次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的矿山事故。
3.一次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或死伤1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职工伤亡事故。
4.一次死亡3人或死伤10人以上,或者居民受灾50户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场所的重大火灾。
5.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死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交通(包括铁路、公路、水上)事故。
6.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7.影响重大的危害国家交通、能源、电力、通信等重要设施的事故。
8.公共场所或群体性活动一次死伤3人以上的事故。
9.其他无法量化但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有毒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生产、经营、运输、贮存中泄漏、扩散造成重大危害和污染的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居民取水水源污染事故。
3.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国家级动物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或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的事故。
4.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5.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弃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甲类传染病的鼠疫病例和霍乱暴发流行,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及其他易扩散流行的重大疫情。
2.不明原因疾病的暴发流行。
3.重大医源性感染和与医疗活动有关的重大事件。
(二)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疫情,或结核病、狂犬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1.各类非法组党、结社活动情况及其动向;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非法组织和对社会有危害的其他组织煽动闹事、较大规模聚集等非法活动,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聚集围攻、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人数达20人以上,或者虽未达20人,但情节严重;
(2)组织、策划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以及“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其他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的人员公开练功;
(3)“法轮功”顽固分子进京上访、串联闹事;
(4)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
(5)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
(6)利用互联网大面积传播邪教组织信息;
(7)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8)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
(9)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敌对分子、民族分裂主义分子、非法宗教势力的活动情况和由其制造的暴力、恐怖、骚乱事件。
3.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枢纽以及其他要害部门或有打砸抢烧等行为的。
4.聚众堵塞铁路、公路干线和城市主要街道交通,中断铁路运输和干线公路交通,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群体性事件。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上访事件:
(1)有到长沙(50人以上)或进京(10人以上)上访可能的;
(2)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的;
(3)行为激烈、妨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参与人数10人以上的;
(4)损坏接待场所公共财物,威胁、侮辱、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6.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或者影响较大的集会、请愿、示威、游行、罢工、罢市、罢课、罢教、罢运、静坐等事件。
7.城市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农村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或人数不多但造成伤亡较大的群体性械斗和哄抢事件。
8.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动用50名以上警力(含武警内卫部队)或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弹药、警械(如催泪弹、高压水枪等)以及发生意外的情况。
9.涉及民警刑讯逼供、滥用武器致人死亡等严重违法违纪案(事)件或因不依法行政或执法不公以及干部作风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0.严重阻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的群体性事件。
11.由民族矛盾引发的各类重大问题,有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12.因农民负担过重或基层干部工作方法不当而引发的农民死亡事件。
13.军地、军警、警民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1.各类挤兑事件。
2.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金融、证券犯罪案件和境外人员参与的重大金融犯罪案件,造成较大影响的非法集资案件。
3.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诈骗案件。
4.伪造中外货币、走私贩卖中外假币数额20万元以上的案件。
5.抢劫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或抢劫现金5万元以上、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1.外籍人员在我省失踪或突然死亡事件。
2.外籍人员参与的有较大影响的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1.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较大范围内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劫持航空器、列车、汽车、船艇或劫持人质的案件。
2.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建筑物、公共场所和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的事件。
(六)刑事案件
1.一次死亡3人或重伤5人以上的爆炸、杀人、纵火、投毒、伤害案件。
2.抢劫、盗窃、制造、贩卖、走私枪支弹药及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的案件。
3.出于报复或其他政治目的,侵害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市州级以上人大代表、高级技术人员、知名人士和港澳台胞及海外侨胞的案件,侵害外国人或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4.涉及20人以上中国公民的偷渡案,5名以上外国人的偷渡案或中外合作的非法移民案。
5.受害人在5人以上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及涉外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6.重点要害部门大面积盗窃案。
7.重大失泄密案及密码设备丢失、机要人员叛逃案件。
8.强行阻碍或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事)件。
9.派出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监狱、劳教场所发生3人以上集体脱逃或重要案犯脱逃、暴狱,遭受外界非法冲击的案件。
突发公共事件虽然未达到规定范围和标准,但发生地点敏感、人员身份特殊、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5、湖南省应急救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应急资源,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是指应急救援队伍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事故发生,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处置为主的应急救援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
第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一)设立应急指挥中心。由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公安、安监、驻地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二)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分管领导任第一政委,省公安消防总队、市州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军政主官分别担任队长、政委。
(三)按照突发事件类别,依托系统、行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体系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负责人及队伍相关情况报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责任较重的企业事业等基层单位,组织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及队伍相关情况报市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五)依托共青团组织及各类志愿者组织,建立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及队伍相关情况报同级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六)建立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并确定负责人。
第七条 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健全应急救援指挥组织机构,完善组织体系;
(二)建立健全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信息发布等应急救援工作运行机制;
(三)根据灾情需要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力量进行应急救援与处置;
(四)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建立省内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
(五)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宣传和培训等应急救援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训练和管理;
(六)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及主管部门(单位)、专家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应急救援保障工作;
(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训练演练;
(三)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四)承担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应急救援保障工作;
(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训练演练;
(三)承担本系统、本行业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承担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 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加强队伍的训练和管理,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训练演练;
(二)加强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承担本地区、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承担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二)开展应急知识的科普宣教工作;
(三)参加应急指挥中心调度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 应急救援专家组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参与应急救援的分析研判,提供决策建议;
(二)参与应急救援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三)承担应急指挥中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本着“有效整合资源、节约经费投入、实现合理布局、达到资源共享”的原则,依托消防培训基地、消防战勤保障中心、特勤消防站和其他物资储备单位,逐步建立完善应急救援培训基地。
第十四条 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配备、储备、补充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物资,专人保管、定期保养维护、适时更新、确保完好,并建立报告备案制度。
第三章 日常值班与应急
第十五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值班制度,构建由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指挥,综合、专业、专(兼)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联动反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机制。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本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七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常备不懈、准确及时”的要求,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值班人员在岗在位。
第四章 应急救援与处置
第十八条 各级应急指挥中心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根据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按照相关预案的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第十九条 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最高政府首长任指挥长,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为成员。
第二十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负责向参加现场处置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保证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供给,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综合、专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加非本辖区、本专业、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各部门、各单位可依据本部门、本单位的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志愿者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受指派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二十二条 在处置突发事件时,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处置突发事件失当,或者扩大事态,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服从本级或上级应急指挥中心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四)私自挪用被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的。
对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报送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6〕9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及时、准确掌握和有效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报送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要切实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报送工作的认识
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送紧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情况,有利于上级机关和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情况,对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妥善处置,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报送工作的重要性,把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报送有关制度、程序,采取得力措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工作,确保紧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准确上报。
二、报送突发公共事件的要求
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四类。凡是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地报送省人民政府。
(一)报送范围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
(二)报送渠道
由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总值班室)负责统一接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和请示,负责向省政府领导报告和协助处置全省突发公共事件,负责承办需上报国务院的突发公共事件。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市州、县市区和单位要根据湖南省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先口头向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详细信息(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上报,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三)报告方式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有固定的文字载体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报告,来不及报告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情况,随时续报。
三、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工作网络,进一步强化应急值守工作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全省应急值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工作机构和制度,进一步强化领导带班制度,涉及重要命脉的水、电、气、热等相关单位要严格实行领导干部24小时带班和工作人员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管理到位。要选配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业务、作风过硬的年轻干部充实应急值守工作队伍。要加强应急值守办公自动化建设,实现用计算机网络处理和传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确保及时通畅。
四、建立突发公共事件报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报送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并督促应急值守人员及时准确地做好报送工作。凡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由事件发生地的市州政府负责向省政府报送。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也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向省政府报告发生在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延报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148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急值守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不到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延误的,要给予批评或处分,对工作认真负责的,要给予表扬鼓励。省政府办公厅将定期对全省上报突发公共信息情况予以通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7、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批准、发布、修订,以及宣传、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结合应急管理实际需要,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的要求。
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专项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制定机关和参与制定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部门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省以下(不含省级,下同)总体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省以下专项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制定机关和参与制定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省以下部门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启动或实施的协调和监督工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管理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工作。
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协调和监督工作。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当由其制定机关或者单位负责。
第六条 应急预案应当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规定;
(二)保持与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三)与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措施具体,程序简明;
(五)责任落实,分工明确;
(六)内容完整,信息准确;
(七)文字简洁规范,通俗易懂。
第七条 鼓励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用信息化、数字化等先进技术提高应急预案管理水平。
第八条 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导致突发事件处置不力或者危害扩大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为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编制框架或者指南进行。
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他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相应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定。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负责应急预案起草工作。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开展风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分析应急预案适用范围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的情况,分析本地区及周边地区应急资源分布和具备的应急能力情况。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各相关部门职责,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具体应急预案内容。
第十四条鼓励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建立健全有关危险源、危险区域、应急资源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和应急预案数字化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相关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三章 应急预案批准与发布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实施应急预案审议、批准、备案和公布等事项。
第十八条 省总体应急预案在征求省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意见后,由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在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由制定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由制定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送审或报批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
(四)征求意见和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实行备案制度。
总体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在湘单位、省属企业、省内高校应急预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涉及保密内容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国家秘密及密级的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审议通过、批准后生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应急预案应当印发到有关部门和单位。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涉及保密的,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并制作应急预案简本公布。
应急预案封面应当标示其名称、制定机关或者单位、版本标识和公布日期。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简明操作手册,并印发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定期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定期修订应急预案时应当在风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后,按照制定程序重新进行编制、审议、批准、备案和公布。
第二十八条 如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书面通知应急预案的适时修订情况。收到修订通知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更新。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者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修订建议。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当对有关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没有按要求定期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的内容进行宣传、普及和培训。
应急预案宣传、普及和培训应当深入到社区、乡村、学校、企业和其他基层单位。
应急预案中涉及群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当作为宣传、普及和培训活动的重点。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制作并提供有关应急预案的宣传、普及和培训材料。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的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应急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培训。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制度,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应急演练指南,指导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规划,合理安排各级各类演练活动。
第三十七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并向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报送应急演练评估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十九 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