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保险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简 本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由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保险市场风险,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与本省保险业相关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保险业正常运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社会安定的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促进和谐。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预防为主,协同作战。
(4) 信息共享,及时报告。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湖南保险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和指挥中心办公室。湖南保监局局长任指挥中心总指挥,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保监局各处室和各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指挥中心成员;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保监局办公室主任兼任。
各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比照湖南保监局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公司、地区实际,设定应急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指挥中心
领导、指挥、协调本省内保险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调动资金、物资和调配相关工作人员;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2.2 指挥中心办公室
负责湖南保险业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监测工作;收集、分析、上报、通报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调查、核实、分析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情况;完成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2.2.3 各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负责本单位系统、本地区保险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监测、信息收集报送和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湖南保监局各处室、各保险经营机构、保险行业协会通过日常监测、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管、接受保险企业报告,获取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湖南保监局办公室,并随时补充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发展情况。
3.2 报告方式与内容
报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性质、对事件原因和后果的初步判断、已经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单位和部门协助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和电话。
3.3 预警
湖南保监局办公室据此对辖内保险业的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与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信息沟通。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保险业内各单位定期组织风险隐患排查,按规定向湖南保监局报送企业内部和辖内的经营风险状况;湖南保监局按规定及时向保监会、省政府报告和相关单位、部门通报、沟通相关信息。
4、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
4.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I级)
全国性发生涉及湖南的或可能严重影响保险业整体运行的重大恶性突发公共事件。
4.2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II级)
全国范围内发生涉及湖南的或者可能严重影响保险业整体运行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4.3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III级)
我省境内发生的可能对保险业运行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4.4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IV级)
我省境内发生的可能影响保险业运行,各事发单位能自行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5、应急响应
5.1 响应程序
5.1.1 I级、Ⅱ级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相关保险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并在2小时内上报湖南保监局和当地政府;湖南保监局在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后成立指挥中心,启动本预案,相关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湖南保监局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积极会同当地政府指挥协调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保监会和省政府。
5.1.2 Ⅲ级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相关保险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启动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并在2小时内上报湖南保监局和当地政府。湖南保监局在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后成立指挥中心,启动本预案,积极会同当地政府指挥协调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保健会和省政府。
5.1.3 IV级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相关保险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全面负责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湖南保监局和当地政府。湖南保监局随时掌握情况,积极与当地政府协调沟通,并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2 信息报送和处理
5.2.1 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湖南保监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情况。
5.2.2 向省政府报告
湖南保监局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并积极与各级各有关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协调处置行动。
5.2.3 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
湖南保监局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程度和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通报突发公共事件情况,进行信息沟通,协调处置行动。
5.3 应急处置
5.3.1处置程序
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地区,应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同时报告上级机构和湖南保监局。湖南保监局接到报告后,迅速核实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发展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3.2 处置指挥
成立指挥中心,并根据事件性质及影响,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各相关单位可成立指挥中心,在湖南保监局指挥中心应急处理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3 处置措施
指挥中心制定具体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调度所需资源,及时果断地进行应急处置。总指挥负责与中国保监会、湖南省人民政府、事发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相关单位指挥中心应当指派专人进驻灾害或事故现场临时办公,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与事发地政府沟通协调,果断有效地督促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以下机构负责具体事项:
(1)专家咨询组: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制订行动方案;
(2)综合组: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对外宣传;
(3)治安维护组:协助公安部门依法采取防范和紧急处置措施,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4)事件处理组:督促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单位及时启动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应对;
(5)现场处理与评估组:综合分析现场情况,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专家咨询组制订行动方案提供参考;
(6)法律咨询组:负责研究应急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7)信息发布组:统一宣传口径,正确引导舆论。
5.4 新闻发布
实行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新闻宣传应当及时、准确、全面,让人民群众了解事实真相,减少猜疑和传言。
5.5 应急结束
5.5.1 指挥中心的解散
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对突发公共事件发展态势的评估,建议指挥中心总指挥终止应急预案的实施,指挥中心总指挥报请中国保监会批准,解散指挥中心,终止预案实施;相关保险机构经上级批准,报湖南保监局备案,可以解散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解散的,由新闻发言人对外宣布终止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实施。
6、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理
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后,各应急单位可以根据需要保留部分机构和人员负责善后工作,会同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尽快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6.2 应急处置评价和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报告
参与应急处置的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于本预案或者本单位预案终止实施后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应急处置评价和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报告。
应急处置评价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处置措施和结果的描述和评价、处置工作经验和教训的总结。
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原因、风险监测和防范机制的运行和效果、对有关法规和监管措施及其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7、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应急通讯录
湖南保监局及其他应急单位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讯录,明确各级各部门负责人、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重要岗位设置AB角,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不空岗。
7.1.2 电脑信息系统保障
各应急单位应当建立电脑信息系统应急方案,做好数据信息备份工作,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状态下信息系统、数据电文的安全储存和传输。
7.1.3 公文收发保障
各应急单位应当建立公文收发应急方案,实施专人收发。在电脑信息网络受阻、电子公文无法传输的情况下,确保纸质发文渠道的畅通。
7.2 24小时值班制度
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上下级之间信息畅通。
7.3 经费保障
各应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经费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经费的来源、使用范围、管理监督措施。
7.4 其他保障
对于保险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治安维护等保障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履行职能,确保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8、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加强对保险业公共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处置等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对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根据实际不定期对本预案进行演练,提高应急人员的应急能力,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本预案的实际效果,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意见。
8.2 监督检查
湖南保监局应当定期组织对业内各单位应急预案的内容及其演练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3 奖励和责任
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湖南保监局给予一定形式的表彰和奖励;各应急单位对本单位系统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湖南保监局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方面有工作失误,未能积极预防和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
(2)在应急处理过程中拒不服从湖南保监局和其他应急单位的指挥和领导,工作懈怠,延误时机,给应急处理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升级的;
(3)在应急处理过程中违反报告制度、保密制度、新闻报道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