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期声】“进行动态监测与评价,污染严重的耕地要严格禁止粮食生产并接受社会监督,而对污染影响程度不确定或较轻的耕地,则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背景】近些年来,我省在推进耕地污染修复治理方面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是仍存在调查评价不够、修复治理欠缺、投入不足、监测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建议】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全面推进污染治理工作。形成有效可行的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包括法律法规与管理体系、标准体系、监测监控体系、耕地修复技术体系等。尽快制定适合我省的《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使我省的耕地污染修复治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