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批准:
李平辞去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潘爱民辞去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刘清生辞去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王勋爵辞去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刘孙承辞去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