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动态 | 工作报告 | 回音廊 | 我从基层来 | 媒体关注 | 评论解读 | 镜采两会

首页>回音廊> 详情

【1990号建议】关于降低五险一金缴费比例的建议

  近年来,国家社会保险改革在逐步推进,个别险种的缴费比例有所下调。但也应看到,在社保体系运行中,还有一些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需高度重视并尽快解决。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中小企业生产成本变高,利润变薄,而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率还是偏高,影响了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增加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重了企业转型升级的负担。

  以我省为例,目前企业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为40%左右(含养老19%、医疗8%、失业1-2%、工伤1-2%、生育0.7%、住房公积金8-10%)。若一家500人的企业,人均工资为3000元,企业需为每个员工每月缴纳五险一金约为1200元,合计每月每人人工成本约4200元,全年人工成本2500多万元,负担实在太重。

  而就员工个人来说,一个月工资3000元,需缴纳五险一金合计比例约为20%(含养老8%、医疗2%、失业0.5%、住房公积金10%),总计每月应扣除600元,实际收入2400元,这只够员工个人维持生活,如果上有老下有小,则家庭生活相当紧张,及至困难。因此,很多员工对缴纳社保费用有抵触情绪。

  为此,建议省里进一步加大社保改革力度,一方面强力扩面,坚持社保全覆盖,另一方面,进一步降低五险一金缴费比例,减轻企业及员工负担,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员工生活水平。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990号建议的答复

彭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五险一金缴费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中规定:“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01〕50号)中规定:“各地不得自行调整企业缴费比例,确需调整的要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各地不得自行调整企业缴费比例,已经出台相关政策的要立即纠正”。社会保险费率确定和调整的决定权在中央,我省无权调整。

  近年来,在经济持续面临下行压力情况下,企业要求降低税费负担的呼声较为强烈。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这个呼声,决定适时适度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根据中央要求,我省在2015年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的基础上,2016年,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社会保险总费率由41%左右降为37.75%左右,在普降的基础上,我省还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台了降低养老保险费率、费基政策。如《关于稳妥做好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80号)、《关于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问题的补充意见》(湘人社发〔2014〕57号)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园区和创业基地企业,按规定程序申请批准后,可以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2%或者14%起步,逐年过渡到统一费率;又如《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84号),将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暂定两年不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以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上述这些政策的落地,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成本。

  不过,受经济新常态以及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的影响,大部分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越来越大,目前的降低费率只能是临时性、阶段性的。从长远看,需要国家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和精算平衡,综合实施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延迟退休年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开展基金投资运营等措施,才能可持续地适度降低社会保险单位费率。下一步,我们会通过各种渠道,继续向国务院及中央相关部门反映社保费率偏高、企业缴费负担过重等问题,为中央在顶层制度设计层面上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建言献策,并在国家出台新的政策后,及时报请省政府调整社会保险费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