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救助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湘救办发[2014]2号)、《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保障水平的意见》(湘卫合医发[2011]3号)
医疗救助对象: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救助方式:
1、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救助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办理期限:即时受理(特殊情况下以当地规定时间为准)
办理条件: 持有本地户口的城乡居民
1、实现“一站式”服务的地方,以当地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为准;
2、未实现“一站式”服务的地方,需提供“居民户口本、身份证、五保证或低保证、病历本、医院诊断证明、医院发票、医疗费用清单或者当地规定的其它所需材料”。
办理程序:
1、医疗救助对象(或由其亲属、村居干部代为申请)在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公示;
3、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