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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食药监发〔2014〕1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2014年04月15日 【字体: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及省级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415 

附件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央及省级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包括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专项资金。其中中央专项资金指国家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省级专项资金主要为对在全省开展的专项业务工作进行的经费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划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各项目实施牵头处室(单位)负责的中央专项资金项目,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项目实施要求,结合我省的工作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提出项目任务及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各项目实施牵头处室(单位)对省级专项资金项目,要根据年初工作计划,并综合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提出项目任务及专项资金分配建议。规划财务处对各项目牵头处室(单位)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汇总,提出资金使用建议进行审核汇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后,报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指标。 

  第五条   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并按要求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达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用途以外的项目以及按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抵充行政事业经费、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不得用于单位个人工资福利的发放。 

  第六条   按照中央专项及省级专项实施方案的规定,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商品或规定金额以上的采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划财务处统一组织实施。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各单位要及时做好设备的验收、固定资金入帐等手续,并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防止流失。 

  第七条    专项经费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予以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具体内容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预算调整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 

  第八条   项目资金应在规定的项目实施期限内执行使用,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执行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部门将收回资金或相应调减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用款单位应及时上报,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调整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   各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应对项目的实施情况、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划财务处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并将组织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项目实施牵头处室(单位)和规划财务处对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做为安排下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