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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知法查字〔2014〕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2014年08月23日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 

 

姓名或名称 

湖南朝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张宇平 

邮政编码 

 

电话 

**** 

住所 

**** 

经查明:被处罚人湖南朝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展示的“废冰箱环保处理设备”产品生产效果图上,标注了“专利号:2013306559699”,经查证核实,此专利尚未授权。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专利号检索文件、被处罚人的网站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被处罚人湖南朝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属于假冒专利行为,本局对湖南朝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停止假冒专利行为,消除违法标识。 

被处罚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处罚决定生效后,依据《湖南省专利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将被处罚人的上述违法事实和本案的相关情况予以公告,所需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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