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知法查字〔2014〕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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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或名称 |
湖南朝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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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平 |
邮政编码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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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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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被处罚人湖南朝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展示的“废冰箱环保处理设备”产品生产效果图上,标注了“专利号:2013306559699”,经查证核实,此专利尚未授权。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专利号检索文件、被处罚人的网站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被处罚人湖南朝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属于假冒专利行为,本局对湖南朝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停止假冒专利行为,消除违法标识。 被处罚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处罚决定生效后,依据《湖南省专利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将被处罚人的上述违法事实和本案的相关情况予以公告,所需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盖章) 2014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