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省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湘民函〔2016〕14号
省本级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我厅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接受年度检查。现将2015年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对象和时间
(一)凡在2015年6月30日前经我厅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单位)都应接受2015年年度检查;
(二)免检对象:按照湘民发〔2015〕14号《湖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凡在2015年度参加省本级社团等级评估中获得4A级的,可免2015年年度检查;获得5A级的,可免2015年度、2016年度检查。以上获得免检的社团,在免检年度内只需填报《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加盖本团体公章,并在年检规定时间内提交给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三)年检时间为2016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二、年检的重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二)是否落实“党政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相关文件规定;
(三)党组织组建及党组织开展活动情况;
(四)是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专职的财会人员;是否有抽逃开办资金和偷税漏税等违法违纪问题;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合理及劳动用工的社会保障落实情况;是否及时办理变更和有关备案手续;
(五)2015年参与扶贫攻坚及公益活动情况;2016年参与扶贫攻坚及公益活动计划。
三、年检的方式和步骤
(一)年检初审。各社团、民非单位可登录“湖南民政”网(http://hunan.mca.gov.cn),在“业务专栏——社会组织——公告公示”中下载《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如实填报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2016年5月31日前报送我厅年检,我厅还将抽取部分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为提高年检效率,所属社团、民非单位较多的业务主管单位,可与我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协商,确定时间、地点,开展集中联合年检工作。在我厅直接登记的社团、民非单位,不需初审直接报送我厅年检。
(二)出具结论。年检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社团、民非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或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或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有关最低标准规定的;
11、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社会团体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15、在职公务员、领导干部和离退休干部没有按规定经过审批,在社会组织中担(兼)任负责人职务或领取报酬的;
16、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又未经批准的;
17、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8、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三)发布公告。年检结束后,我厅将在有关媒体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四)行政处罚。年检不合格的,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湖南省民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对一般性问题,发出《年检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纪活动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社团需报送的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二份);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
3、年度党组织活动情况汇报;(2015年度内新建的)党组织成立批复;
4、登记证书副本。
(二)民非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二份);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
3、年度党组织活动情况汇报;(2015年度内新建的)党组织成立批复;
4、登记证书副本。
五、年检要求
(一)所提交材料确保真实合法有效,提供虚假材料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接受年度检查是社团和民非单位应当自觉履行的法定义务,各参检社团和民非单位应如实填报年度检查材料,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年检方式和工作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到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在5月31日前由秘书长等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向我厅递交2015年年度检查资料。
(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业务主管单位 “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将本次年检工作的方式、步骤、时限和要求等内容及时通知所属的社团和民非单位,与我厅共同做好年检工作。
(四)年检工作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应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要通过年检工作促进各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和能力的提高,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应有作用。
六、年检联系方式
年检联系人:
社团:龙吉士:0731-84502221(省民政厅二办709室)
张文信:0731-84502031(省民政厅二办707室)
邓 庆、欧 策:0731-84502319(省民政厅二办708室)
民非单位:肖 灿、李魅荻:0731-84502223(省民政厅二办705室)
联系地址:长沙市东风路276号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邮编:410003
湖南省民政厅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