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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发改价费〔2018〕426号
一、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修复费中的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降低50%,降标后的标准为:建设工程项目,市、州0.75元/日.平方米;县(市)0.5元/日.平方米。其他项目,市、州1.5元/日.平方米;县(市)1元/日.平方米。
二、船舶通行费,园林绿化费,质监部门的条形码检验收费,考核收费等标准降为零。
上述降标措施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