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我要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二、受理对象: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三、须办证照:《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延续
材料一式两份。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首次、延续)》原件和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复印件:应载明社会信用代码,所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含品种明细表) 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许可证延续的需提交。
5.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
6.生产加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7.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原件:图纸需标明坐标,加工场所尺寸或面积。
8.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原件:图纸需标明尺寸或面积以及人流物流走向。
9.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原件:注明关键控制点及其控制参数。
10.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原件。
11.委托检验合同复印件:委托出厂检验的需提交。
12.试制产品全项目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申请新核发许可证或新增类别的需提交。
1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原件: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应标明制度文本编号。
14.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标准原件或复印件:执行企业标准的需提交。
15.申请生产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范围的产品,或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生产的产品,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16.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和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报送表原件。
17.食品生产许可具体品种明细表原件。
注:申请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 产品配方;(2) 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包括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控制的品种以及限量要求,采用加权计算的需提供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3) 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使用范围及使用量;(4)关于参与复配的各组分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不产生新的化合物的自我声明材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变更
材料一式两份。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变更)》原件和电子文档。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含品种明细表) 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变更前后同一注册号的营业执照):应载明社会信用代码,所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申请者需提交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的应提交当地路名委员会或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出具证明性材料原件。
6.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
7.日常监管机构、日常监管人员报送表原件。
8.食品生产许可具体品种明细表原件。
9.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工艺设备布局、工艺流程等变化情况的声明原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补办
材料一份。
1.食品生产许可补办申请书原件和电子文档。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含品种明细表) 复印件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提交损坏的原件。
4.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
5.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因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申请补发的不需提交。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注销
材料一份。
1.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原件和电子文档。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含品种明细表) 原件及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
五、办事流程图: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办理大型食品添加剂企业生产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事项 10 个工作日, 补办、注销事项2个工作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不包括材料补正、补充、许可中止、公告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七、办理层级:
大型食品添加剂企业生产许可证在省市场监管局办理,其他在市 (州) 市场监管局或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结果送达:
自核准之日起10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自取、快递送达。
十、咨询电话:
省市场监管局政务大厅:0731—85693395
食品生产业务咨询:0731—85693087
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18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和周五下午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7—9月为3: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