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我要办公司股权出质登记
二、适用范围
在株洲市、县(区)范围内我要办公司股权出质登记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四、受理条件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可以出质的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1、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 2、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 3、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 4、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4、已落户园区企业。
五、涉及办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备注:审批部门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对资料齐全、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遇特殊情况,在上述审批时间内无法完成审批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向本单位分管领导申请延期,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提交书面延期审批报告交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并向申请人说明延期审批的理由等情况。
七、申报材料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领取方式
现场领取或免费邮寄
十、办理流程
(一)线上办理流程图
(二)线下办理流程图
十一、受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