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我要办理就业登记(我要办理就业手续)
二、服务对象:自然人
三、联办事项:
(一)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二)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三)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单位缴存登记
(四)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个人账户封存、启封
(五)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个人账户转移
(六) 户口迁移审批
四、申请条件:
1. 符合档案管理人社部发[2014]90 号文件规定;
2. 在衡阳市参保的职工;
3.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缴存第十五条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 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单位破产、撤销 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 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 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 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单位应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4. 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5. 缴存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工作发生调动。
五、材料清单:
六、办事流程图:
七、审批时限:
八、受理地址及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