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发改委、财政局,省直管县发改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创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湖南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精神,决定采取分步推进、分批降标的方式,2016年度第三次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6月15日起,降低住建、人防、质监、食药监等部门的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及降低标准见附件。
二、表中所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包括所属的所有具体项目。降低标准幅度为在现行标准基础上的降低幅度。
三、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所降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
四、各级发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标准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湖南省2016年度降低第三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省发展改革委 省 财 政 厅
2016年5月13日
附件:
湖南省2016年度降低第三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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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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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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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收费标准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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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标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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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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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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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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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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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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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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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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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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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价费[201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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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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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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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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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种设备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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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发改价费[2014]1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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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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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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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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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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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价费[2007]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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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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