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索引号:430S00/2008-83955 文号:湘办发[2008]19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人口与计划生育 发文日期:2008-11-16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1月16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湘发〔2007〕6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08〕44号)要求,促进我省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我省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长效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长效工作机制的重要性

  性别结构平衡是人口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的自然基础。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影响人口安全、社会结构平衡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显示,我省人口性别比偏高。为此,从2005年起,我省开展了以集中整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为主要内容的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全省出生人口性别比逐年回落。但目前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仍然明显高于正常值范围(103—107),并且呈现出总体失衡、区域失衡、城乡失衡、孩次失衡、持续失衡等特征。一些地方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等传统思想仍然根深蒂固,“两非”行为没有杜绝,而且越来越趋于隐蔽,查处难度越来越大;不少地方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认识不足,综合治理合力不强;基层执法队伍应对现实挑战的思想准备不足、方法不多,依法行政的水平有待提高。因此,要继续高度关注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纳入“小康湖南”、“和谐湖南”的总体部署;要把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作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重要工作内容,在全面总结前段集中整治“两非”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成果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教育、行政等手段,建立健全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长效工作机制,长抓不懈,使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恢复到正常值范围,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党政领导负责、部门协同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领导工作机制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由各级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市州、县市区都要在同级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中设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治理性别比偏高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各级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室)副主任兼任,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法制办、公安、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新闻出版、电信等部门的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各级各部门应高度重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安排必要工作经费保障此项工作支出。

  (二)联合办案机制

  市州、县市区根据需要成立“两非”案件查办专案组。组长由治理性别比偏高办公室主任兼任,办案人员从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人口计生、卫生部门主要负责搜集、提供“两非”案件线索,查处本系统的“两非”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查处非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案件。在案件查处中,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优势,积极参与办案。跨市州和跨县市区的“两非”案件,由涉案人员户籍所在地和案件发生地的治理性别比偏高办公室牵头,协调组织有关地区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案件,可以提请上一级治理性别比偏高办公室牵头,组织成立联合办案小组进行查处。办案过程中,办案各方要及时协商沟通,及时通报、提供办案信息和调查取证资料。

  (三)日常工作机制

  1.集中宣传月制度。每年4月份为我省“关爱女孩行动”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集中宣传月,集中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普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定期汇报工作制度。治理性别比偏高办公室每年至少向当地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一次专题汇报。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汇报。

  3.工作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会议,进行工作研究和总结部署。治理性别比偏高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每年年底进行成员单位专项年度述职评议。

  4.教育培训制度。每年各相关部门要对本单位执法人员进行一次整治“两非”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药品批发零售行业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整治“两非”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增强其依法执业的意识。

  5.督办回复制度。各级治理性别比偏高办公室每半年就工作进展、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基层单位落实有关制度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通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以书面形式责成整改。相关单位应认真进行自我检查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同级治理性别比偏高办公室。

  (四)考核评估和责任追究机制

  1.继续坚持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考核评估情况,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重视不够、开展不力,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超出正常值范围的部门和单位进行批评,限期整改;对有案不查、查而不究的地区或单位,要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的县市区要实行专项重点管理,并不得参评国家级、省级计划生育服务县市区。

  2.依法依规对涉案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户籍或者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了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关于禁止“两非”各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是党员的,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处分规定》(湘委〔2007〕16号)处理。

  (五)利益导向机制

  1.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特殊扶助政策。独生子女保健费、放弃再生育的奖励费和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特殊扶助金必须足额发放到位,农村分配征地补偿费、集体经济收益必须落实对独生子女家庭多分配一人份额的规定。法定奖励优待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2.在落实国家各种惠民政策时对计划生育女儿户和女孩实行优先优惠。支持计划生育女儿户发展经济,优先安排就业培训、项目扶持、贴息贷款、就业上岗等生产服务;努力解决计划生育女儿户的生活保障问题,优先按政策规定办理新型合作医疗、养老保险,改善住房居住条件;把计划生育特困户列入政府救助规划,对独女户和二女结扎户,符合救济条件的,要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和临时救济等制度优先给予社会救济。

  3.充分发挥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广泛开展关爱女孩、生育关怀活动,积极实施希望工程和扶贫助学行动、春蕾计划、扶贫帮困等活动,帮助贫困女孩完成学业,积极为其就业提供服务,为农村患大病女孩及时就医创造条件。

  (六)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制约机制

  1.宣传部门和各主要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系列宣传,加强对人口安全、社会性别平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大对“两非”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重视和对女孩生存成长环境的关注。

  2.围绕关爱女孩主题,组织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文艺活动,引导群众树立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等新型生育观念。

  3.落实对举报“两非”行为的奖励,提高群众参与和监督整治“两非”工作的积极性。

  三、切实加强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关键环节的管理

  (一)加强对孕妇全程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加强对孕妇的全程管理是从源头上减少“两非”行为发生的关键环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着重把握好孕情检查、政策告知、孕情报告、孕期服务随访、出生填报、《生育证》的延期审批等重要环节。各乡镇、街道计生办要坚持为待孕妇女,特别是符合再生育子女法定条件的妇女定期进行孕情检查,适时发放禁止实施“两非”行为的政策告知书,发现孕情及时登记上报,并做好孕期跟踪服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查验申请再生育证延期对象的相关有效证明。不接受孕妇全程服务管理、不能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资料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流动人口孕妇全程管理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配合。流入地要在农民工、流动人口居住集中的地区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流入人群怀孕妇女信息收集和孕妇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杜绝“两非”行为。

  (二)落实B超管理制度

  重点落实B超购置准入、备案和使用双签名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购置、使用B超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必须分别取得超声诊断和染色体检测项目资格,按规定时间报人口计生、卫生部门备案。超声诊断和染色体检测工作实行定岗、定人、定责,由具备资质并经过专门培训的技术人员担任,相关单位每年要与技术人员签订责任书。对怀孕14周以上孕妇做B超检查诊断,应当有两名以上医务人员参与,要在《妊娠14周以上超声检查登记表》上共同签名备查。除孕妇、B超医生、陪同医师外,其他人一律不能进入B超检查现场。进一步探索科学、有效的B超管理办法,尽最大可能防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对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管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严格把好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验证关。对妊娠14周以上要求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要查验相关证明,证明材料齐全的才能予以施术,并填写《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备查;对没有或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一律不予施术,并迅速报告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四)规范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只能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禁止不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使用终止妊娠的药品。

  (五)建立部门信息联网管理体系

  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管理环节全覆盖、资源使用共享的信息平台。要充分利用本级统计部门的数据和卫生、教育、公安等部门的出生人口登记、引产登记、儿童免疫注射登记、0—4岁婴幼儿死亡登记、学龄儿童入学登记等相关数据,客观分析各种数据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对本地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状况作出科学判断。探索建立集孕妇全程服务、孕产妇接诊、B超孕情检查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于一体的信息化快速反应机制,做到信息传递及时有效,情况掌握全面准确,为综合把握工作局势,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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