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2009年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4月9日
2009年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实施方案
为促进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工作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09年重点工作目标,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府绩效评估工作的意见》(湘发〔2009〕10号),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范围
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其他工作部门采取自愿申报方式确定。
二、评估内容、指标
(一)对市州政府的评估内容、指标
对市州政府,主要评估完成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民生建设、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包括重点工作、就业和再就业、社会保障、为民办实事、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新型城市化、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技进步、教育文化、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稳定、行政能力与机关效能建设等指标,总分值为1000分。
(二)对省政府工作部门的评估内容、指标
对省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评估行政业绩、行政效率与机关效能建设、服务经济发展等三个方面的情况,包括重点工作、为民办实事、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效率、机关效能、管理创新等指标,总分值为1000分。其中,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指标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达;履行法定职责指标由被评估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能和年度工作要点申报,由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审核;行政效率、机关效能、管理创新等方面的指标由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2009年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具体指标另行制定。
三、评估程序和方法
(一)制定评估指标体系
省绩效评估委员会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评估指标体系,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实施。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工作部门根据评估指标体系,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单位绩效计划,明确目标要求、工作措施、时间安排和责任分工,报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审定。此项工作于4月底以前完成。
(二)日常评估
1.自我评估。7月初和12月底,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工作部门对各自承担的指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半年自评和年度自评,掌握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分别于7月15日前、12月31日前将自评报告报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2.跟踪评估。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采取实地考察、专项检查和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工作部门完成工作进度、质量和效益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掌握工作情况。重点是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三)年终评估
从12月下旬开始,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工作部门年度绩效进行综合评估,具体分指标考核、公众评议、内部评估等三种方式进行,分别占绩效评估总分的60%、30%、10%。
1.指标考核。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核队伍,按照评估指标,对被评估单位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益等进行逐项评估打分,全面考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具体采取“听、查、看、访”的方式进行。
听。听取被评估单位完成绩效计划情况的汇报,主要包括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突出业绩、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查。重点查阅被评估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工作计划、会议记录、工作过程记录、自评资料、检查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工作总结、工作业绩等。
看。重点察看被评估单位相关工作任务完成结果、重点项目现场,核验工作落实的实际情况。
访。通过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工作人员或服务对象座谈会,走访具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和知情群众,发放民意调查表,听取各方面对被评估单位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2.公众评议。由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纠风办、省民意调查中心或其他调查机构广泛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对市州政府主要调查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政风行风、人居环境、经济发展环境满意度;对省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调查履行职责、行政效率、行为规范、自身建设满意度。调查对象主要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专家和来湘创业人员等。调查主要采取会议评议、问卷调查、电话调查、网上评议等方式进行。调查设置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等三个档次(具体评议方式和评分细则另行制定)。
3.内部评估。包括领导评价和同级互评,各占50%的权重。领导评价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对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工作部门进行评估。同级互评由省政府工作部门对各市州政府进行评估,市州政府对省政府工作部门进行评估,省政府工作部门之间互相评估(具体评估方式和评分细则另行制定)。
(四)加减分与“一票否决”
1.加分。下列情形给予加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或成倍超额完成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的;市州政府反映工作成绩的主要指标在全省或全国排位大幅前移的;省政府工作部门反映工作成绩的主要指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且排位大幅前移的;在应对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组织得力,做出突出贡献的。加分事项,由被评估单位在年底前向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经省长批准后,根据情况每项给予10—20分的加分。年度累计加分不超过50分。
2.减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0分;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0分;被评估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受党纪、政纪及以上处分的,视情节轻重每人次扣10—20分;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每人次扣10—20分。扣分事项,由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审核后实施。年度累计扣分不超过50分。
3.一票否决。凡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绩效评估结果不能评为先进等次。
(五)汇总结果
2010年1月,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评估结果。得分计算方式为:被评估单位绩效评估综合得分=指标考核得分×60%+公众评议得分×30%+内部评估得分×10%+加减分。
(六)确定评估等次
评估结果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上的为合格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单位:(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2)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一票否决”事项的;(3)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事故和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经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认定为不合格的。
3.先进等次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从合格单位中产生,名额按被评估单位总数的25%确定。参选先进等次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重大成效,作出重大贡献;无“一票否决”事项;公众满意度在60%以上;班子成员未受党纪、政纪及以上处分。先进等次的竞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单位申报。具备竞争条件的单位向省绩效评估委员会提出参评申请(或由组织推荐),并提交竞选报告。市州政府的竞选报告主要介绍评估年度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和发生的重大变化;省政府工作部门的竞选报告主要介绍评估年度本部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采取的重大举措和作出的重大贡献。(2)初审核实。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参选单位名单。(3)民主评议。由省领导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专家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群众代表对参选单位绩效进行评议。(4)考察公示。省绩效评估委员会根据考核和评议情况,提出先进等次候选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必要时,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候选对象相关情况再次进行调查核实。(5)党委审定。初评结果报省委常委会审定。
(七)申诉与复核
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将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工作部门若对评估结果有不清楚或持有异议的,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予以答复。对在复核中发现的渎职、失职、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权限提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八)结果公布
2010年3月下旬,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将绩效评估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组织召开全省政府绩效评估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评估结果,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四、评估结果运用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评估结果,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工作。评估结果为先进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可评为优秀,事迹突出的可申请记功,同时给予该单位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绩效评估结果为先进等次的省政府工作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提高到25%。对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工作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优,单位及班子成员不得参加其他奖励项目的评选;主要负责人向省委、省政府作书面检讨,并由省委组织部进行诫勉谈话。对严重失职、渎职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人员,由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