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索引号:430S00/2009-00533 文号:湘办发[2009]15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日期:2009-04-28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 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湘发〔2008〕1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湘发〔2009〕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民增收,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村土地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为核心,以稳定并长久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变为基础,以合理配置农村土地资源、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流转机制,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不断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进一步提升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水平。

  2.基本原则。第一,稳定放活原则。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保持第二轮土地承包的长期稳定,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进一步放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索农业生产经营新形式。第二,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流转土地。第三,有偿协商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引入市场机制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采用行政手段包办代替。流转的条件、方式、期限、价格由流转双方自主协商,流转的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四,规范有序原则。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既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又要加强管理、指导和服务。

  二、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3.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得到全面确定并总体稳定的情况下,抓紧做好后续完善工作,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依法明晰林地承包经营权,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全面发放到户,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奠定基础。认真清理、规范整理和永久管理好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资料。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因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依法收回或调整等,导致农户承包地发生异动的,发包方应根据管理权限到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变更登记,变更情况应及时张榜公布。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2009年,在长株潭“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城镇社会保障试点。

  4.积极推行多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鼓励农民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积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林牧渔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公司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探索发展多形式、多途径、多领域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模式。鼓励林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下同)资源依法流转,承包期内承包者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和“四荒”资源依法享有转包、转让、出租、入股、拍卖、继承、抵押等权利。鼓励农民自愿将剩余承包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次性流转,鼓励长期外出迁入城镇并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外出务工农民可以将承包土地委托给村组集体组织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并由其代为组织流转。对承包土地全部委托给乡镇、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且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农户,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鼓励政策。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将土地长期流转出去的农民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5.充分发挥村组集体组织在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作用。村组集体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组织、引导、协调和服务。在征得农民书面同意和委托后,村组集体组织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土地的统一流转。对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和农民自愿放弃的承包地以及新增耕地,可由村组集体组织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统一流转,也可发包给农户进行承包经营。认真做好撂荒土地流转工作,引导农民自愿将撂荒土地流转出去。鼓励各类规模经营主体承租、经营撂荒土地。对撂荒一年以上的承包土地,村组集体组织可组织代耕,代耕收入及国家的各种补贴归代耕者所有。对举家长期外出且失去联系农户的撂荒土地,可由村组集体组织代为流转,但不得改变土地承包关系。

  6.大力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结合优势特色产业、主导产业,成片集中流转承包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社会资本和城市工商企业到农村租赁农户承包地投资农业规模经营项目,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业企业。对社会资本、城市工商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领办或与农民合办专业合作组织的,同等享受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政策,其利用流转土地依法兴办的农业企业,可享受国家扶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租和连片开发经营农民流转土地。

  三、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

  7.依法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支持各地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试验。对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办公司的,要积极引导其改造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加强对流转土地用途的监管,流转的农用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从事对环境有污染的开发项目,属于基本农田的,流转后不得改变基本农田性质。属于生态公益林地的,流转后不得改变公益林地性质。正确引导和扶持规模经营主体发展粮食生产。加强对流转面积大、流转期限长的流转项目监督,防止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对违法改变农业用途的,要依法查处,并依法终止流转合同。

  8.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规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依法确立合理的流转关系和权益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流转双方要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按管理职责可以到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乡(镇)林业管理机构办理流转合同鉴证手续。对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要到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变更手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按管理职责分别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乡(镇)林业管理机构进行归档,并建立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记载和反映流转情况。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要明确约定受让方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将流转的土地用于非农业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等义务及违约责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后,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林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部门联动协商机制,加强农村土地用途管制。

  9.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到2012年,力争全省2/3以上的县市区建立覆盖县、乡、村三级的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系统,构建完善的流转信息网络和畅通的流转渠道。加快发展以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为依托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做好流转管理服务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工作实行全程免费,主要负责收集、整理和发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供求信息,统一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书,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履行,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等。鼓励和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在县市区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对耕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竞标,对林权、“四荒”资源、水面等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实行有偿协商流转与有偿竞价流转的结合。科学合理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供求状况及农业生产各业效益情况,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区域指导价格。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保值增值机制。以出租方式流转土地主要采取实物计价、货币兑现方式支付租金,租期在三年以上的,要根据物价浮动水平确定租金逐年浮动比例。以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以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入股,也可以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具体股份按流转双方认可价和剩余承包期确定。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机制,切实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10.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已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的地方,要进一步探索完善仲裁程序、仲裁方法和仲裁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调处纠纷能力。尚未开展仲裁试点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2010年前全面开展。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农村经营管理、林业、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协调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问题的工作联动体系,形成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案件查处机制,充分发挥监察、纠风等部门的作用,坚决纠正和查处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征用、占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支持保障

  1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将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作为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一个重要举措抓落实。各地要积极探索、大胆试验,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要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办点示范力度。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要加强组织领导,承担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职责。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服务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各地的探索和试验。

  12.加大财政、信贷、用地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适当安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和服务,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为专业大户、家庭农林牧渔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基地建设提供信贷支持,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支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鼓励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和股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推动开展农房、“四荒”资源、水面使用权抵押贷款。省、市、县三级都要积极创造条件,由政府出资设立农业担保公司,以专业大户、家庭农林牧渔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为主要担保对象,切实解决贷款难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优先支持农业和林业规模经营主体参保。要落实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政策。凡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且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占用土地(丘岗山地按流转面积10‰一15‰的比例,无丘冈山地则耕地按流转面积5‰一8‰的比例),经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但不得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

  13.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进一步拓宽农业投入渠道,整合农业投资项目,推动财政支农资金向优势区域和主导产业倾斜,加大农村水利、交通、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和优势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力度,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和农业综合开发等要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紧密结合。对复垦农户闲置宅基地、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各级政府要予以奖励。对经营面积1000亩(经济欠发达县市区5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符合立项条件的优先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对连片流转、形成规模经营的地方,要优先立项、优先投入、优先建设,不断改善和优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基础设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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