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七次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09-00538 文号:湘办发[2009]19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政务督查 发文日期:2009-06-30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全省第六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将于2009年6月30日任期届满。依照法律规定,2009年7月1日—12月31日将进行全省第七次居委会换届选举。为保障居委会换届选举的公正有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第七次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做好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认识。居委会换届选举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城市基层最广泛的实践形式之一。当前,我国城市基层社会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随着城市流动人口的增加、就业压力的增大和社区居民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做好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难度更大、要求更高。做好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对于进一步提高城市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社会稳定,保障社区居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落实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各项方针政策等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识做好2009年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重要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组织引导,认真研究解决选举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推进居委会民主选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居民群众在社区事务中当家作主的能力。

  二、建立健全居委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把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今年下半年社区建设工作的重点来抓。县市区委书记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街道、乡镇党委(工委)书记为直接责任人。省、市州由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积极指导社区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组建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居委会选举事宜。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推选产生。各级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互相支持,确保选举工作圆满完成。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指导,统筹协调社区党组织选举和居委会选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具体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加强督促检查。

  三、科学制定居委会换届选举方案。各地要认真总结以往换届选举的经验和教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科学制定换届选举方案。对矛盾较多、群众上访较多的社区和撤村设立居委会的社区,要制定针对性较强的实施方案。实行直接选举或实行间接选举,由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决定。要从基层实际出发,积极扩大居委会直接选举的覆盖面,力争实现直接选举覆盖面达到50%以上。凡农村村委会改设居委会,但原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还没有完成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实行直接民主选举,不得实行代表间接选举。

  四、加大对“难点”社区的分类指导。要重点关注城乡结合部、撤村建居、外来人口聚集、新建住宅区等“难点”社区的选举。对那些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选举的“难点”社区,要分类指导,周密安排,派驻工作指导组或指导员,有针对性地制定选举方案,确保选举成功,不留“后遗症”。对无故拖延选举、不履行职责的居民选举委员会,经居民会议同意,可终止其职责,另行推选或按上次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选举观察员制度、司法公证等监督力量引入居委会换届选举活动,确保选举活动的顺利进行。

  五、切实做好宣传培训和经费保障工作。各地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居民充分了解居委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选举的各个环节和投票方法,在选举实践中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履行义务。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换届选举工作骨干,尤其是基层换届选举骨干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能力。各级政府要根据换届选举工作情况,合理安排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六、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和候选人提名工作。选民登记工作要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对人户分离的城镇居民,原则上要在经常居住地进行登记,对愿意参加户口所在地选举的,要尊重其自主选择的权利,但不得重复行使选举权利。对选派到社区工作的机关干部、复退军人和大学生,也要在尊重其意愿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登记。对居住在本社区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应认真听取其意见,尊重其意愿,凡愿意参加本社区选举的人员,经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应予以登记。对自愿放弃选民权利的社区居民,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坚持居委会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产生,其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候选人居住的社区原则上应与其参选的社区一致。各级党组织和相关部门要引导居民把遵纪守法、办事公道、能力突出、热心为居民服务的人提名为候选人,努力建设一支较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

  七、做好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的统筹协调工作。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05〕15号)精神,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充满活力的居民自治机制。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通过民主选举,由一人担任。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居委会中的党员成员提倡交叉任职。但是交叉任职要从实际出发,依法办事,不搞一刀切。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和街道、乡镇党委(工委)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了解和考察工作,选准用好人,切实发挥社区党组织在居委会换届选举和居民自治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八、保障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公开依法进行。要引导候选人通过公开演讲、见面会等多种形式,向社区居民介绍自己的情况及社区治理方案,建立起候选人与选民之间的沟通渠道,组织候选人开展有序竞争。组织好投票工作,维护投票大会的现场秩序,严格按照选举程序组织投票,要提供充足、规范的秘密写票处,保证选民在投票时完全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投票。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确有必要使用流动票箱的,其对象和人数由居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投票结束后,要公开唱票、计票,每个统计组由一个唱票员、一个计票员和两个监票员组成,分别负责唱票、计票和监票工作,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向新当选的居委会成员颁发当选证书。对选举结果有争议的,由居民选举委员会裁定。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妥善保存好选票等选举相关资料。

  九、积极做好居委会换届选举的后续工作。换届选举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做好换届选举信息的逐级上报和档案整理工作,并按照统一格式及时汇总选举统计报表;各市州要及时向省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报告。新一届居委会产生后,上届居委会要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选举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把公章、财务账目、办公设备、服务设施等一并移交给新一届居委会。新一届居委会要制定届期目标和年度目标,建立健全各项民主制度,促进居民自治健康发展。对新当选的居委会成员要分期分批地进行党的路线方针、科学发展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居委会工作方法和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切实增强居委会成员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依法办事和带领广大居民群众构建和谐社区的能力。

  十、坚决纠正和查处居委会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迫害的,要依法及时查处。情节较轻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假借选举活动,打着宗教旗号从事非法活动和刑事犯罪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十一、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居委会换届选举中的群众信访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居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发生的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有关政策、法规、选举程序等问题的咨询,要及时给予答复;对到期不选、贿选以及违法操纵选举等严重侵害居民民主权利的行为,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与信访人见面。要坚决防止和及时处理因居委会换届选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工作不力、处置不当的,要严肃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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