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6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切实加强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强农惠农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管理、有效使用,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工作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各级财政逐年加大了强农惠农资金投入。我省是农业大省,强农惠农资金项目多、金额大、涉及面广,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关系中央强农惠农政策在我省的落实,关系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农村基层社会稳定,关系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各地各部门务必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管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就业、强基础”的重大决策上来,统一到依法行政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上来,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管,不折不扣地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确保强农惠农资金真正惠及农村和广大农民。
二、突出强农惠农资金的监督管理重点
中央和全省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资金投入,包括全省各级发改、教育、科技、民族、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商务、文化、卫生、人口计生、广电、新闻出版、移民、畜牧、扶贫、农机、农村能源等有关部门分配下达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救灾扶贫资金等强农惠农资金,都要纳入监管范围。当前,强农惠农资金的监管重点是:
1.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类资金,主要是指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病险水库治理、洞庭湖区堤防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农村公路建设、土地整理与耕地保护、乡村清洁工程等资金。
2.涉农奖励补贴类资金,主要是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水稻良种补贴、棉花良种补贴、油菜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能繁母猪补贴、生猪良种补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与扑杀补助、退耕还林补助、生态公益林补偿、产粮大县奖励、油料生产大县奖励、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等。
3.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类资金,主要是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科技、新农村现代物流网络建设、政策性农业保险等资金。
4.农业综合开发类资金,主要是指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等资金。
5.农村综合改革类资金,主要是乡镇机构改革、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化解乡村债务和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等资金。
6.农业防灾救灾类资金,主要是特大防汛抗旱补助、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等。
7.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类资金,主要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农村公共文化体系建设、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农村劳动力培训、农村低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改扩建、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农村环境保护、选聘大学生到村任职等资金。
8.财政扶贫开发类资金,主要是中央和省财政用于扶贫工作重点县的支出资金。
9.库区移民类资金,主要是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库区饮水、道路和困难移民住房等生活生产设施建设和移民后期扶持、口粮补贴的资金。
10.支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类资金,主要是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乡镇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资金。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的监督管理
1.明确部门监管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监管长效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强农惠农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等资金管理工作,凡能通过“一卡通”发放的补贴资金都要通过“一卡通”发放;强农惠农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强农惠农项目的立项申请、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内部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的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纠风、减负部门要加大综合监督力度,每年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2.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强农惠农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将重要的强农惠农资金用途、补助标准、补助对象以及其他要求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示,避免暗箱操作。强农惠农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强农惠农资金正式拨付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向群众公开资金名称、来源、数量、项目安排等情况,强农惠农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及时向群众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3.实行备案制度
从2010年1月1日起,强农惠农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把强农惠农资金名称、来源、金额(包括本级安排)、项目安排等情况在资金正式拨付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纠风办和审计部门备案,惠农政策补贴、补偿和补助资金要同时报同级减负办备案。纠风办、审计部门、减负办和强农惠农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和条块管理的原则,分别建立项目资料档案,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4.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农惠农资金业务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要把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作为推动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工作的有力抓手,注重在审计、信访举报和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做到有线索必深究、有案必查处,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对截留、挪用、挤占、套取、贪污强农惠农资金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被截留、挪用、挤占、套取、贪污的专项资金要及时如数追回。通过查处案件,切实达到加强监管、堵塞漏洞、完善机制、教育警示的目的。
四、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强农惠农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管好用好强农惠农资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管的具体操作规程,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治本措施,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办法推动制度创新。纠风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作出总体部署,搞好任务分解,推动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好的经验和做法要予以总结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