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省属国企改革工作,妥善安置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非资源枯竭关闭破产工业企业设立留守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本轮省属国企改革范围的省属非资源枯竭关闭破产工业企业和中央下放我省的非资源枯竭关闭破产工业企业,在完成关闭破产工作后可以设立留守机构。
二、非资源枯竭关闭破产工业企业留守机构设立后即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移交的基本原则、移交后的管理形式、移交经费的核定比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央下放和省属关闭破产独立矿山企业留守机构移交地方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2006〕30号)的规定执行。考虑到非资源枯竭关闭破产工业企业情况不同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其留守机构人员移交数,按不高于原企业离退休人员、抚恤人员、退养家属工、1—6级伤残和职业病人员、执行提前退休政策人员3‰的标准核定。
三、留守机构人员由当地政府会同原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原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留守人员和下岗职工中选聘。已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原企业人员进入留守机构工作的,须退回经济补偿金。
四、中央在湘非资源枯竭关闭破产工业企业设立留守机构的相关经费,在与地方政府协商达成协议后,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解决。
五、本通知执行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