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打黑除恶工作责任制规定》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1月27日
湖南省打黑除恶工作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开展打黑除恶(打击和防范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建立完善打黑除恶工作长效机制,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党纪国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打黑除恶工作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主动进攻、打早打小、综合施策、除恶务尽”的总要求。
第三条 建立完善打黑除恶工作日常排查机制,及时发现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坚持经常性打击与集中打击相结合。健全办案协作机制,政法机关之间及政法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依法从重从快惩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坚决遏制黑恶势力发展和蔓延。
第四条 打黑除恶工作重点:
(一)破坏农村经济发展、插手基层选举、侵蚀和把持基层政权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宗族恶势力、地方恶势力;
(二)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垄断娱乐服务、交通运输、建筑工程、资源开发、产品销售、专业市场等行业经营或强收“保护费”的黑恶势力;
(三)参与“黄、赌、毒”及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四)替人了难、强收债务、非法保护、受雇杀人、伤害群众等的黑恶势力;
(五)参与、包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干扰、阻挠办案,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党政干部和执法执纪人员;
(六)在我省渗透发展或与我省不法分子勾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境外黑社会组织;
(七)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其他黑恶势力。
第二章 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机关)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党委、政府的工作职责:
(一)对本地打黑除恶工作负总责,负责打黑除恶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打黑除恶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二)组织、督促、支持政法、纪检监察机关排除阻力,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三)关心和支持打黑除恶工作专业队伍建设;
(四)为打黑除恶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机关)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源头预防、多管齐下,综合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纪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综合治理。上级部门(机关)对下级部门(机关)履行打黑除恶职责的情况加强督导检查,确保职责任务落实到位。
第七条 打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打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打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本地打黑除恶工作重大事项,指导协调本地打黑除恶工作;
(二)打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打黑办”)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地打黑除恶工作的协调、指导和调度,建立健全工作台帐,研究本地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打黑除恶工作对策建议。
第八条 党委政法委(综治办)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打黑除恶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
(二)协调解决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机关)在打黑除恶工作中存在的意见分歧,统一执法思想,形成工作合力;
(三)负责打黑除恶工作的监督指导,对打黑除恶重点案件督查督办。
第九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
(一)把打黑除恶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二)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制度,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帐,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情报信息进行搜集、研判和整理上报;
(三)负责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移送起诉等工作;
(四)对在查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中发现的涉及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等违法违纪的线索,及时依法依纪移送检察、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五)对下级公安机关打黑除恶工作进行督导,坚持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适时组织暗访,并根据办案需要指定管辖、异地用警或提级侦办。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职责:
(一)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罪犯的监管以及刑罚执行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实行提前介入;
(二)依法对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三)依法查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中发现的职务犯罪;
(四)对下级检察机关办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及有关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个案督导,并根据需要指定管辖或提级办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判黑恶势力犯罪及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负责审理涉黑涉恶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决定涉黑涉恶犯罪人员的监外执行;
(三)对下级法院办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进行指导监督,并根据需要指定案件管辖。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包括监狱、劳教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在押涉黑涉恶罪犯、劳教人员的监管和改造工作,负责狱内侦查工作;
(二)对涉黑涉恶犯罪人员,实行异地、分散关押;
(三)审核涉黑涉恶犯罪人员的减刑、假释申请;
(四)依法决定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的保(所)外就医、减期、所外执行、提前解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员负责人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查处包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分子、干扰和阻挠办案的执法、执纪人员;
(三)查处打黑除恶工作中发现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行为。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不认真履行打黑除恶领导责任和包案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有涉黑涉恶问题或干扰、阻挠打黑除恶工作的党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提出调整、免职等组织处理的意见、建议;
(二)负责对各级党委、政府打黑除恶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对打黑除恶有功人员及时提请党委、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并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宣传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对打黑除恶工作进行正面宣传,正确引导,严格把关,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发动群众检举、揭发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和犯罪事实,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打黑除恶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
落实打黑除恶专项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负责在工商登记中,加强对容易滋生黑恶势力行业的监管,严格资格审查,及时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第十八条 金融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注意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黑恶势力团伙洗钱、偷漏税款或犯罪资金支付流通的线索,及时向检察、公安机关提供情况;
(二)负责配合政法机关依法开展对涉嫌黑恶势力资金的监管、冻结等工作。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的工作职责:
负责在交通运输、物流托运等领域的日常监管中,及时发现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垄断、霸占公共运输服务、物流托运服务等违法犯罪线索。
第二十条 建设部门的工作职责:
负责在重点工程、城市房屋拆迁、房地产项目的发包、施工管理中,及时发现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强揽工程、阻工扰工、强迫交易、垄断材料供应、胁迫拆迁当事人等违法犯罪线索。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职责:
负责在矿产资源开采、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矿业权交易的管理中,及时发现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霸占资源、非法开采、垄断交易等违法犯罪线索,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第二十二条 文化部门的工作职责:
负责在文化娱乐行业、场所的管理中,及时发现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敲诈勒索、强收“保护费”、垄断交易等违法犯罪线索,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第二十三条 武警部队的工作职责:
负责支持配合各地打黑除恶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动警力,执行对重大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的缉捕、押解和看守工作。
第二十四条 信访、安监、国安等部门的工作职责:
负责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是打黑除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对各级党委、政府在打黑除恶工作中领导不力、责任不落实或失职渎职导致黑恶势力坐大成势的,应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的党纪、政纪、法律责任。
(一)各级综治委(办)根据群众对各地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评价得分情况和公安机关掌握的群众举报情况,对重点地区实行挂牌整治。省综治委对黑恶势力猖獗、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地方,按照《湖南省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实行“黄牌警告”、“一票否决”。
(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打黑除恶工作重点整治的地区,当地党委、政府须向上级党委、政府说明情况;连续三年被确定为打黑除恶工作重点整治的地区,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对需要进行组织调整的有关责任人,经省打黑办报请省委政法委研究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组织程序进行调整;由市州党委、政府处理的,市州党委、政府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省委政法委。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打黑除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给予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辖区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应掌握而未掌握,或者掌握后不及时查处,也不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的;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或上级交办、挂牌督办的涉黑涉恶案件和相应线索不查或者久查不结,又不及时报告、反馈情况的;
(三)对重大涉黑涉恶案件,故意降低案情严重程度,或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
(四)领导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或者失职渎职,导致辖区内黑恶势力坐大成势,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被上级或异地公安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以终审判决为准)查处的;
(五)不主动配合,甚至设置障碍妨碍上级或异地公安机关侦办辖区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的。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党纪国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法律责任外,同时根据情况追究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的责任:
(一)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罚代刑、无故拖延的;
(二)对依据现有事实和证据足以认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犯罪而不予认定或改变定性使其从轻、降格处理的;
(三)在办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减刑(期)、假释、保(所)外就医、所外执行、提前解教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致使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处理不力的。
第二十八条 其他职能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组织处理:
(一)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置之不理的;
(二)发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后,未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的;
(三)对政法机关查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配合不力的;
(四)在打黑除恶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通风报信、纵容包庇、干扰阻挠办案、掩盖犯罪事实、开脱罪责,或以其他形式充当“保护伞”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检察、信访等机关和部门应注意保护打黑除恶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审慎调查处理涉及办案人员的举报和控告。凡属诬告陷害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补偿损失、恢复政治待遇。凡违反工作程序导致办案人员被错误追责而影响案件办理的,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实行责任倒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区和省直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省打黑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