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09-00550 文号:湘办发[2009]26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政务督查 发文日期:2009-11-17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09—2011年)》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1月17日

湖南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09—2011年)

  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等12个单位《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民发〔2009〕20号)和2009年2月全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治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突出解决村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重点加强村级组织建设,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帮助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强化农村社会管理,保障村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解决村级组织软弱涣散、村干部能力不强的问题。抓好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充分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组织依法开展工作。健全农村党员发展机制,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村务公开监督机构、村民民主理财机构,保障其履行职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集体资产管理使用和财务收支等活动。注重从农村致富能手、农村经纪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复员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返乡农民中培养选拔村干部。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村帮助工作,鼓励优秀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退居二线、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回村任职,建设一支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整合培训资源,加大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力度,对“难点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进行轮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开展农村工作的水平。对没有建立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和远程教育站点的“难点村”,要逐村帮助建立,实现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和远程教育站点全覆盖。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党费补助等途径,加强经济落后的“难点村”村级工作运转经费保障,形成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村干部报酬待遇和养老保险、党员干部培训资金保障机制(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协同单位:省农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解决村务不公开、管理不民主的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以财务公开为重点,不断丰富村务公开的内容。在巩固村务公开栏形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行村民点题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平台等做法,创新公开形式。建立村务公开问责制度和村民代表评议制度。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审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实行村务公开答疑纠错的监督制度。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健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推进村级事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途径和方式,引导村民群众规范有序地参与村级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保障村民群众享有正当的民主权利(牵头单位:省民政厅,协同单位:省纪委、省农办、省司法厅)。

  (三)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征占耕地、不给农民合理经济补偿的违法违纪案件。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清理整顿农村财务管理混乱村,查处党政机关干部、村干部等侵占村集体资产和资金、铺张浪费给集体造成损失等问题,认真落实农村党员干部述职、述廉制度。严肃查处农村党员干部参与“黄赌毒”问题(牵头单位:省纪委,协同单位: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办、省信访局、省司法厅、省民政厅)。

  (四)帮助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解决影响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落后的问题。引导和支持经济发展落后的“难点村”,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经济。加大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力度,在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扶贫开发项目时,要向经济落后的“难点村”倾斜。扩大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公共服务在农村的覆盖,缩小城乡公共服务差距,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探索对接互助形式,鼓励城市社区和“强村”、“强企”结对帮助“难点村”发展经济,增强“难点村”自身发展能力(牵头单位:省农办,协同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五)强化农村社会管理,消除可能引发农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推动形成政府行政管理和村民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村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的局面。坚决纠正和制止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贿选”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反对和制止利用宗教、宗族势力干预农村公共事务。对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调查并依法处理。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的民主法制素质,大力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推进和谐家庭、和谐村组、和谐乡镇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促进乡风文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社会治安形势分析和预警,针对不同治安问题及时开展重点整治和专项治理,坚决依法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和各类刑事犯罪,逐步在村建立治保、调解、巡防、重点人群教育管理“四位一体”的综治工作站(室),推进村警务室标准化建设,建立以驻村民警为主,以群防群治队伍为补充,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治安防控网络。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力度,建立健全村党组织主导的群众维权机制,认真做好村民正常上访的接待处理工作,做好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引导村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对组织或挑唆村民无理取闹的村干部和村民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且屡教不改的要依法予以打击(牵头单位:省综治办,协同单位: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监察厅、省信访局、省民政厅)。

  三、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全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试点启动阶段(现在—2009年12月)

  (一)建立健全治理工作机制。市、县两级要建立健全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形成上下协调、部门联动、共同参与的治理工作运行机制。各地要以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印发的“难点村”治理工作宣传提纲为参考依据,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宣传教育方案和确定宣传教育形式,充分利用会议、文件、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积极开展“难点村”治理的思想发动和宣传教育工作。各县市区要公布本地“难点村”治理工作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进行法规政策咨询解答。

  (二)细化认定标准。《湖南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认定参考标准》为:(1)村“两委”班子不健全,主要村干部不团结,村级组织软弱涣散,干群关系紧张,党和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得不到落实;(2)村民委员会不能按期换届选举或者选举缺乏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存在威胁、贿赂、伪造票据等不规范选举行为;(3)民主决策流于形式,近三年内没有召开过村民会议或者近一年内没有召开过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参与重大村务决策的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4)村民民主理财组织不能正常发挥作用,集体财务管理混乱,农民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5)民主监督流于形式,存在村务不公开、半公开、假公开现象,村民不能对村干部进行有效监督;(6)宗教、宗族、家族、黑恶势力干预农村公共事务,阻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7)最近一年内,村里村民两次以上进行5人以上参加的集体上访;(8)村民不满意率达到50%以上。上述八条中,具备其中任意一条即可认定为“难点村”。市州、县市区参照省里的参考标准,可制定本地的“难点村”认定标准。

  (三)建立“难点村”台账。在乡镇自查的基础上,以县级为基本单位认真做好调查研究,摸清本地“难点村”的数量、产生原因、表现形式、影响后果等,建立县一级“难点村”台账。

  (四)探索治理工作经验。市、县、乡三级要根据省里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难点村”的具体情况制定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县市区要按本地“难点村”总数的20%,选择不同类型安排确定“难点村”治理工作试点单位,派出试点工作组积极稳妥地做好治理试点工作。县、乡两级要定期分析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研究。各地的试点工作原则上在2009年12月底前结束。省、市两级在县、乡两级试点的基础上,适时组织工作组对试点单位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阶段:全面治理阶段(2010年1月—2010年12月)

  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以参加试点工作的干部为骨干,根据本地“难点村”具体情况,抽调有关人员,组建工作组开展全面治理工作。自2010年1月起,每季度逐级上报一次“难点村”治理情况。省、市两级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要及时通过简报、新闻媒体等通报各地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调研督导。县、乡两级“难点村”治理工作基本结束后,要按《湖南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检查验收基本标准》分级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工作,县、乡两级在2010年11月上旬前完成,市州抽查或普遍检查在2010年11月底前完成,省级抽查在2010年12月上旬前完成。

  2010年12月15日前,各市州要将2010年度“难点村”治理工作总结和经过治理销号的“难点村”名册报送省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

  第三阶段:攻坚克难阶段(2011年1月—2011年6月)

  县、乡两级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治理不合格的“难点村”做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资料,查找深层次问题,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制定攻坚克难治理方案。省、市两级要抽调力量组成工作组,帮助县、乡两级共同攻克难点。

  第四阶段:巩固提高阶段(2011年7月—2011年12月)

  各地要采取适当方式向本村党员、村民群众通报治理情况,对治理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要向村民群众公布。县、乡两级要根据测评情况,进一步完善跟踪治理的措施,确保在治理工作中尚未解决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省里将对在专项治理中工作得力、方法适当、效果显著的优秀县市区、乡镇(街道)进行表彰;市、县两级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表彰优秀乡镇(街道)。同时,做好向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推荐“难点村”治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工作。

  2011年11月15日前,各市州要将本地三年治理工作总结报告、已完成治理任务并销号的“难点村”名册报送省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县、乡两级主要负责同志是“难点村”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要把“难点村”治理作为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和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考核目标。要建立健全各级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并切实发挥好协调指导作用,牵头、协同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各级财政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难点村”治理专项工作经费,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问责,加强督查。各级要采取派工作督导组、召开专题督办会议、建立督查通报制度等形式,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鞭策后进。“难点村”治理实行“销号制”,做到治理工作不达标,帮扶工作组不离村。对瞒报、虚报“难点村”治理情况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治理工作走过场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并进行补课。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要予以通报。对出于个人利益考虑,不积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甚至充当违法犯罪分子和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重失职渎职的干部,要及时采取措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把握政策,讲究策略。要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统筹协调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治理工作扎实稳妥进行。要注意依靠农村社会组织和村民群众的力量,通过社会关爱、邻里扶助以及群众间的精神抚慰和思想疏导,把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要注意掌握政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清是非,保护那些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群众认可、有能力、有干劲干部的积极性。

  (四)建立机制,动态管理。建立和完善“难点村”治理的动态管理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巩固治理成果。对经过整治并已经销号的“难点村”,要实行跟踪检查,对反弹的“难点村”要重新治理。特别是对整治工作中启动的帮扶项目,要抓好落实。对新出现的“难点村”,要及时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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