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8日)
省人大常委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常委会组成人员肩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职责和光荣使命。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同志不在省人大机关行政编制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这部分同志阅读文件、开展人大工作和生活待遇等方面作如下规定:
一、不在省人大机关行政编制内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原任副厅级以上职务的,政治、生活待遇一律不变;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工作的委员,任职期间可阅读发至地市师级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件。委员所在单位有上述文件的,在该单位阅读文件;委员所在单位没有上述文件的,可到其所在市州人大常委会阅读文件,也可到所在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阅读文件。非中共党员委员阅读文件的范围,除仅限于党内阅读的文件外,原则上与中共党员委员相同。
二、不在省人大机关行政编制内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工资、奖金、医疗、保险、用车和其他生活福利及服务工作,仍由原所在单位负责;原所在单位的办公室应予保留,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原配有的工作用车继续使用。原所在单位已经撤销或合并的,由业务归口单位或合并后新组建的单位负责。
三、不在省人大机关行政编制内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依法履行职责,参加常委会会议和常委会安排的活动,每年至少要有三个月时间,所在单位应给予时间保障,合理安排其工作,核减工作任务,对其参加常委会会议和常委会安排的活动,按正常出勤对待,不影响其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职称评定、晋职、晋级和其他待遇。委员工资、奖金和完成业务工作直接挂钩的,因履行职责影响经济收入的,由所在单位统筹补贴;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根据实际情况由省人大机关给予适当补贴。
四、不在省人大机关行政编制内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年度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应纳入所在单位个人年度考核、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等考核范围。
五、不在省人大机关行政编制内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由省人大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有关活动,差旅费可由省人大机关报销,也可由原所在单位报销,工作用车由省人大机关提供;委员个人平时进行调查研究、出席会议及临时活动,其所在单位应提供条件,工作用车及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六、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