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430S00/2010-71737 文号:湘办[2010]16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政务督查 发文日期:2010-04-01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4月1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努力遏制毒品带来的社会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是符合科学戒毒规律和我国国情的戒毒康复措施。实践证明,依法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能够有效减少滥用毒品,减少毒品违法犯罪;建设人性化的戒毒和康复环境,能够促使戒毒人员改过自新,减少其参与其他违法犯罪。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禁吸戒毒工作成效。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在构建和谐湖南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并全面推进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作为禁毒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要制定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明确目标和任务。党政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要经常过问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各级禁毒委员会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各界,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创新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模式,总结推广经验,提高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体系。各级禁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有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任务的城市街道、乡镇要成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组织指导。社区(村)具体负责签订协议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工作措施的落实。有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任务的社区(村)要成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站,由社区(村)主要负责人任站长,依托社区(村)现有场地和设施,明确专门力量,落实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职责和义务。

  乡镇、城市街道区域内实有吸毒人员20人以上的,可配备1名工作人员;不足20人的,可配备1名兼职工作人员或明确专人负责。有女性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至少要有1名女性工作人员。鼓励和支持禁毒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人士等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公益性岗位或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形式,聘用专职工作人员或招聘禁毒义工,充实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人员队伍。

  三、进一步明确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职责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财政部门要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正常开展。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支持戒毒康复场所项目建设。

  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正确引导舆论,营造积极健康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环境。

  公安部门负责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和登记,责令吸毒成瘾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接受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日常管理。对社区条件不具备或强制隔离戒毒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生活来源的人员,可以安置到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以巩固戒毒成效。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戒毒医疗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服务。有禁吸戒毒任务的县市区要开设至少1个以上的医疗门诊;凡实有吸毒人员500人以上的县市区,要设立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吸毒人员100人以上的乡镇或街道要设立流动服药点。鼓励和支持自愿戒毒医疗机构和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服务。逐级建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心理辅导和矫治的专家队伍,定期开展心理疏导。

  民政部门协助指导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对签订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协议、自觉服从社区管理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救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培训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将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企业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的就业优惠政策。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签订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协议并自觉服从社区管理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提供廉租住房。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社区禁吸戒毒法制宣传教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安置帮教、后续照管工作,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向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司法援助。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四、加快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规范化建设

  健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政策法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研究出台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医疗机构建设标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认定标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效果评估标准,患有不适宜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传染疾病的吸毒成瘾人员认定标准;建立完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专(兼)职工作人员工作职责、规范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禁毒志愿者、禁毒义工、社会工作者、禁毒协会会员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指导规范;建立完善吸毒人员发现、登记,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协议签订、协议执行,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尿液检测、教育告诫、档案管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流转等工作制度和规范,确保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五、加强考核评估,大力推进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与禁毒委员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改进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省禁毒委员会要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作为禁毒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设置科学合理的考核项目,对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进行考核评估。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考核范围,设置单独考评项目,确定适当比例的分值,统一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绩效评估,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奖励;对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滞后,辖区内毒情反弹,群众反响强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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