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2010年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全省“机关效能建设年”。现将《全省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4月15日
全省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效能,改善政风,创建优良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科学跨越、富民强省,省委、省政府决定2010年全省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年”活动。现就全省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年”活动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推进权力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运行为重点,健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完善保障制度执行的工作机制,解决政风和发展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使行政审批时间进一步缩短,办事效率明显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明显改进,行政收费、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政风明显转变,为“转方式、调结构、抓改革、强基础、惠民生”提供效能保障。
二、活动范围
全省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年”活动的范围是:全省乡镇以上党的机关、政府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和公共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三、活动步骤
整个活动分为动员部署、组织实施、考核总结三个阶段,坚持把学习教育、明察暗访、建章立制、监督检查贯穿始终。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4月中旬—4月30日)
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印发本《实施方案》。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对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午”活动进行再动员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4月30日前逐级报送上一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5月1日—11月30日)
各级各部门要在查找问题、剖析原因、研究对策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6个方面的工作。
1.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健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体系
(1)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从公开职权来源依据、明确岗位职责权限、明晰权力运行流程入手,建立健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体系,并健全保障制度执行的工作机制。12月底前将制度汇编成册,提交同级法制部门审查备案。责任单位:各级各部门。
(2)对涉及公共利益事项的决策,建立健全集体研究和听证会制度,特别是完善行政审批设定听证、实施透明和结果公示制度。10月底前将制度文本送同级优化办备案。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及具有行政审批权的部门。
(3)贯彻落实《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制定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责任单位:各级政府、法制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
(4)规范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行使,健全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单位: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
(5)清理省直部门审批项目,推动省、市将有关行政审批权和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到县。11月底前将情况报本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责任单位: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其他具有行政审批权的省直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3.切实转变政风,全面提升机关效能
(6)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促进审批提速,全面落实审批办理期限比法定期限缩短三分之一以上的要求。责任单位:各级具有行政审批权的部门。
(7)建立部门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的制度,通过定期走访企业、召开政企座谈会等方式,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与联系,完善企业诉求快速反映、及时反馈机制。进一步落实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优质、高效为企业服务。责任单位:各级具有管理企业职能的部门。
4.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三公开”,促进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8)推进网上许可、网上年检、网上征收,按照县级以上政府全面覆盖、行政权力全覆盖的要求,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互联互通、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实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
(9)完善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功能。重构市州、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对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扩容提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设立为民服务中心。健全并落实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和厂务公开各项制度。责任单位:各级政务公开办、政务服务中心,各级工会。
5.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10)继续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各类基金项目,进一步减少涉企收费。清理收费情况于12月底前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责任单位: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各级具有收费职能的部门。
(11)进一步精简、合并涉企检查,杜绝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和随意检查。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执法检查以外,同一部门就同一事项对同一企业开展检查的次数,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试行“企业宁静日”制度,明确每月1—20日,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执法检查以外,执法部门不得进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推行进入企业检查事前到同级优化办备案的制度。落实上述措施的情况于11月底前报省优化办。责任单位:各级公安、环保、卫生、工商、质监、安监等涉企行政执法部门,各级优化办。
(12)优化招商引资、口岸通关环境,落实“绿色通道”等措施,对入湘创业的企业和投资者推行“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各级具有管理企业职能的部门,长沙海关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口岸、边防等部门或单位。
6.加强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和查究问责,促进各项工作责任的落实
(13)健全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形式,创新监督方式。对教育、公安、国土、环保、建设、文化、卫生、地税、工商、质监10个部门的行政执法重点机构、重要岗位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开展年度行政效能监督。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对各部门的效能调查、检查制度。责任单位:各级教育、公安、国土、环保、建设、文化、卫生、地税、工商、质监部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14)完善系统、部门内部效能监察机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查究问题。根据本系统本部门业务特点,选择1—2个社会关注度较高、群众和企业反映突出的问题,开展专项效能监察。责任单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驻在部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15)加强绩效管理,建立日常绩效评估与年终绩效评估相结合的制度,发挥绩效评估对提高机关效能的作用,将绩效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健全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企业测评制度,逐步推行网上测评,将测评结果运用到绩效评估中;落实优化重点建设环境责任制,加强对服务重点工程的绩效评估。责任单位: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绩效办、效能办、优化办、重点办。
(16)完善问责制度,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制定《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问题处理办法》。责任单位: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
(17)加强和规范行政效能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工作,完善行政效能投诉机构,健全网上投诉和受理机制,提高投诉办结率和满意率。责任单位:各级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18)严肃查处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通报一批典型案件。查办案件情况按季度汇总并报同级优化办。责任单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三)考核总结阶段(2010年12月1日——2011年1月31日)
各级效能办围绕6个方面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对各级各部门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年”活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效能办。市州政府和省直单位落实本《实施方案》的情况纳入本年度省政府绩效考核的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年”活动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协调监督的责任制。全省各级各部门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为本地本部门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对活动实施负总责,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级各部门要把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年”活动作为新形势下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转方式、调结构、抓改革、强基础、惠民生”全局性工作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社会监督。发挥机关效能和优化环境监督测评站(点、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负责人、效能监督员、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对“机关效能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评议。
(三)加强宣传报道。各级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年”活动的意义和成效。各级各部门要注重树立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参与、支持“机关效能建设年”活动开展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要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加强对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年”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活动开展不力、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各市州、省直机关各单位于12月10日前将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年”活动的情况报省效能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