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8月21日
湖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扎实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发〔2008〕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划》)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检查办法(试行)》(中纪发〔2009〕13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意见》(湘发〔2008〕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通过检查和考核,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促使各地各部门以改革创新精神抓好《工作规划》的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努力开创我省反腐倡廉建设新局面,为推进科学发展、富民强省提供有力保障。
二、检查考核的对象
各市州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各市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纪检监察机构;省直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三、检查考核的内容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1.党委(党组)承担反腐倡廉建设主体责任,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经济社会总体规划,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的情况。
2.政府落实反腐倡廉责任的情况。
3.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
4.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5.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6.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开展各项纪检监察业务工作情况。
7.实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推进情况
1.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构筑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的情况。
2.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增强制度执行力和落实度的情况。
3.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确保权力规范行使的情况。
4.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情况。
5.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情况。
6.加大惩治力度,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
7.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加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的情况。
(三)采取措施情况
1.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与配合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情况。
2.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内部建立健全相互协调配合机制,增强综合效应情况。
3.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反腐倡廉建设能力和水平的情况。
4.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创新的情况。
5.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机构运行情况。
(四)取得实效情况
1.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成效的满意度。
2.党政机关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成效的认可度。
3.党政机关干部对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评价情况。
4.反腐倡廉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
四、检查考核的方法
检查考核的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年度集中考核、民意调查。以日常检查为基础,以年度集中考核为重点,以民意调查为印证,具体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日常检查。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对被检查考核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各项纪检监察业务工作和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采取查阅台账、随机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二)年度集中考核。每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集中对被检查考核单位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主要采取听情况汇报、民主测评和指标测评等方式进行。
(三)民意调查。委托统计部门开展民意调查,了解人民群众对被检查考核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成效的满意度。
对具有创新意义的纪检监察工作,按照《关于纪检监察创新性工作的考核评定办法》(湘纪发〔2009〕23号)进行单独评定。
五、检查考核的组织领导
检查考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委、省政府成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检查考核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省委书记任组长,省长任副组长,省纪委书记、省委组织部部长、省委宣传部部长、省委秘书长为领导小组成员。省纪委、省监察厅成立检查考核委员会,负责检查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
六、检查考核结果的确定
(一)对检查考核的结果进行量化计分,总分为100分。根据日常检查、年度集中考核和民意调查三个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二)根据检查考核综合评分,将被检查考核单位评定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由检查考核委员会依据被检查考核单位的综合得分,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名先进单位,经省纪委常委会审核后,报省委常委会审定。检查考核综合得分未达到60分和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总体情况的民主测评未达到60分的,评为不合格单位。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单位资格:
1.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到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批评的。
2.市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省直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以立案时间点起算,只影响现任职单位当年年度评先资格)。
3.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引发重大事件或出现重大事故的。
4.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办案中出现重大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被检查考核单位对检查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纪委、省监察厅申请复议。省纪委、省监察厅应作出明确答复。
七、检查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检查考核结果经省委审定后,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进行通报。
(二)对被评为先进等次的单位,在省纪委全会上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对被评定的纪检监察创新性工作,在省纪委全会上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四)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党政领导班子当年评先资格,其党政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优,并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省直单位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诫勉谈话。
(五)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民主测评得分低于60分的,要给予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
(六)考核结果送组织部门备案并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使用、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列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重要内容。
(七)对在年度集中考核中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由检查考核组向被检查考核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当面反馈,指出问题,督促整改。对日常检查的情况,由检查考核委员会进行综合反馈。
省纪委、省监察厅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制定年度检查考核实施办法。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