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开展第三届“湖南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10-71752 文号:湘办[2010]46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0-08-25 公开责任部门: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自2007年第二届“湖南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以来,我省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其他方面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表彰先进,进一步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激励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科学发展、富民强省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于2010年下半年在全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开展评选表彰第三届“湖南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时间

  1.评选范围。在工商局依法注册登记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控股股东、受聘于外资企业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的主要自然人出资者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者。

  已受过前两届表彰的不再参评。

  2.表彰名额。本次共评选30名,被授予“第三届全国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称号的,同时授予“湖南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称号。

  3.表彰时间。定于12月召开表彰大会。

  二、评选条件

  1.政治素质高。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觉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在本地和同行业中起表率作用。

  2.所在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强的经济或科技实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创立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在本行业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企业有三年以上的稳定发展期,企业管理制度完善、资产质量较高、财务状况良好,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方面成绩突出,在社会上有较好影响。

  3.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在支持就业和再就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光彩事业,参与“万企联村、共同发展”活动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抗击自然灾害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4.企业党、团和工会组织健全,作用发挥好;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中表现突出;关爱员工,建立员工工资共决、正常增长及支付保障等制度,及时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5.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提高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大力倡导员工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追求和实践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均可以参加评选。参评人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可优先考虑。对于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的主要自然人出资者,主要侧重于在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以及专业水平、社会影响、社会形象等方面的突出表现。

  三、组织领导

  省委、省政府成立“湖南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委员会,由省委常委、省委统战部部长李微微任主任,省委统战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和省工商联主要负责同志为委员;评选表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委统战部,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州也要相应成立评选委员会及办公室。

  四、评选要求和程序

  推荐评选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禁违规操作、钱权交易等不正之风。要加大宣传力度,注重群众民主参与,努力扩大活动影响,按要求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1.各市州向社会公布推荐评选的名额、条件和程序,个人自愿参与,社会广泛推荐,由参评人所在企业党组织或企业所在地基层党组织申报,逐级审核、评选。

  2.各市州评选委员会要按照省里分配的推荐名额,公平公正确定提名和考察人选。经综合评价,对确定的候选人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人选,经市州党委、政府研究后,将候选人上报省评选表彰委员会办公室。

  3.分配到省直单位的名额,由省评选表彰委员会提名与考察。

  4.省评选表彰委员会对所有候选人进行评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5.评选工作一般按属地原则进行,跨行政区域经营的参评人,由企业总部所在市州申报评选。

  五、奖励形式

  对受表彰人员,省委、省政府授予“湖南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对受表彰人员事迹进行宣传。

  附件:第三届“湖南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8月25日

第三届“湖南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推荐名额

单位

推荐名额

长沙市

3

益阳市

1

衡阳市

2

郴州市

2

株洲市

2

永州市

2

湘潭市

2

怀化市

2

邵阳市

2

娄底市

1

岳阳市

2

湘西自治州

1

常德市

2

省直

5

张家界市

1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龚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