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万企联村、共同发展”活动省级示范项目建设的意见

索引号:430S00/2010-71754 文号:湘办[2010]48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0-09-09 公开责任部门:

(2010年9月9日)

  2007年以来,由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发起,各级统战部门和工商联组织牵头开展的“万企联村、共同发展”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推动活动深入开展,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支持“万企联村、共同发展”活动省级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融资平台作用

  1.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示范项目的贷款,鼓励探索新型、合法的抵押融资方式,不断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要将符合条件的示范项目作为重点服务对象。

  2.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示范项目企业优先纳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优先安排省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示范项目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

  3.示范项目符合担保条件的贷款,融资性担保公司应积极为其提供低费率的融资性担保服务。

  二、不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4.省管各类专项中用于中小企业发展、新型工业化、服务业发展、新农村建设、市场体系建设等的相关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示范项目。企业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要求申报,省有关部门加大支持力度。

  5.示范项目在对接村开展的各类农民教育培训活动,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和教育、培训机构要将其优先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阳光工程、星火科技培训、雨露计划等,并优先安排相应培训资金。

  6.省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办点示范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办法由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各市州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奖励市州级示范项目建设。

  三、切实落实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7.示范项目在对接村的建设用地需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在年度用地计划安排上优先考虑。

  8.示范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符合征地政策和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9.示范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经验收确认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10.示范项目可按有关规定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取得建设用地置换指标。

  11.在对接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5年以上,且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的示范项目,因生产需要建设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占用土地(丘岗山地按流转面积10‰—15‰的比例,无丘岗山地则耕地按流转面积5‰—8‰的比例),经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但不得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

  “万企联村、共同发展”活动是加快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举措,支持示范项目建设是推进活动深入开展的重点环节。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支持示范项目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要加强对示范项目的把关和引导,牵头制定和完善工作措施。省直各相关单位要大力支持,互相配合,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得到落实,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龚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