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全省第七届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12月31日任期届满。依照法律规定,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全省第八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为认真做好本次换届选举工作,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8〕3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组通字〔2010〕59号)、《民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的意见》(民发〔2010〕109号)、《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村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湘发〔2007〕10号)等规定,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通过进一步完善选举各项程序,发展农村基层民主,选好配强村级组织班子,有效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四化两型”建设和富民强省进程。
二、切实加强村民委员会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一)建立选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省、市州由同级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县市区、乡镇(街道)要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市区委、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各级要保证换届选举必要的工作人员,将必要的换届选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选举教育和培训工作。县级党委和政府要重点做好对县乡两级负责选举工作的党政干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的培训工作。乡级党(工)委和政府要做好对包村干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未开展教育培训的地方,不得匆忙组织换届选举。
(三)加强选举方案制定工作。县乡两级要围绕组建村民委员会选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选举教育和培训、选举工作各个阶段的基本要求、选举工作进展安排等制定工作方案。要结合当前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关注村情复杂、干群矛盾突出以及历次选举中问题较多的村,并制定工作预案,加强工作力量,加大指导力度。要指导和引导党员和群众在换届选举前,通过制定选举办法等方式,进一步细化选举程序、选民资格认定、委托投票、有效票认定及回避制度等相关规定。未经县市区委批准,无故取消或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要依法追究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和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村级财务清查审计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等6单位《关于开展第七届村级组织任期财务清查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湘农办〔2010〕43号)规定,认真组织开展第七届村级组织任期财务清查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选举工作启动前要完成清查审计和相关责任追究工作,及时将结果向村民公布。
三、依法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
(五)规范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程序。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成员一般为9名左右。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直接推选产生。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村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讨论同意,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六)规范村民代表推选等有关程序。村民代表应忠实代表村民意愿、具备一定参事议事能力。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每个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具体人数由上届村民代表会议决定。2000人以上的村的村民代表总数不得少于60人。妇女代表要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多民族村要有人数较少民族的代表。
(七)规范选民登记程序。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该村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各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名单公布、申诉处理等工作。
(八)规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以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地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引导村民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提名为候选人。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确定为候选人。鼓励农村致富能手、复转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竞争。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把更多女性村民特别是村妇代会主任以及多民族居住的村人数较少民族的代表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确保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妇女,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九)规范候选人的竞争行为。全面推行乡镇(街道)党(工)委和参与竞争人员集体谈话制度。村民选举委员会要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要加强对候选人治村设想的审核把关工作,治村设想不得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内容,不得有侵犯其他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有对竞争对手进行人身攻击的内容。要引导候选人着力围绕发展经济、完善管理、改进服务提出方案和措施,防止出现为当选进行个人捐助村内公益事业财物比拼加码的现象。对候选人承诺捐助村集体的资金或物资,不应由候选人在选举前或选举后私自决定分配方案,而应交由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十)规范投票行为。要全面设立秘密划票处,普遍实行秘密写票制度,保障村民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选举意愿。严格规范委托投票,每一个选民只能接受一个近亲属选民的委托,正式候选人不能接受委托,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确有必要使用流动票箱的,其对象和人数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要切实维护选举大会的现场秩序,禁止任何人扰乱选举现场秩序、影响选民投票意向。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四、扎实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后续工作
(十一)扎实做好新老村民委员会交接工作。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政府监督。原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对拒绝移交或者无故拖延的,乡级党(工)委和政府、村党组织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乡级党(工)委和政府、村党组织要耐心做好落选人员思想工作,引导他们积极支持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开展工作。
(十二)切实监督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要依法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村民委员会成员要切实履行选举期间竞职承诺,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民主评议。凡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和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为村民服务职责或拒不协助乡级政府开展工作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党组织和乡级党(工)委、政府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五、坚决查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
(十三)坚决制止和查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各地要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对不正当或非法竞争行为裁定提前依法作出明确规定,特别要根据本村经济状况和风俗人情等,依法对贿选行为进行明确界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予公告。选举过程中,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村民有权直接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终止其资格。对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农村党员干部,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农村党员和国家公务员有参与或者怂恿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分别给予党纪或者政纪处分。对假借选举之名,从事非法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六、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四)健全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县市区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乡级党(工)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统筹协调村级党组织选举工作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加强指导,重点抓好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宣传、信访、公安、司法行政、综合治理、农村经管、妇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参与和配合做好换届选举工作。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领导和指导工作不力、敷衍应付、处置不当引发较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五)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乡级党(工)委、政府班子成员要切实抓好联点村的选举工作。村党组织在换届选举前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换届选举中要把握正确的方向,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村民正确行使权利,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换届选举后要主动支持、保障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与村党组织换届选举要有机结合,提倡村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提倡村党组织书记通过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组织换届选举要充分发扬党内外民主,坚持和完善“两推一选”(先由党员、群众分别推荐,再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制度,进一步提高民主公开程度和党员群众认可程度。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为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注重在优秀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中吸收发展党员,特别是对非中共党员的村民委员会主任要加强培养,具备党员条件的,及时发展入党,条件成熟时充实进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或担任村党组织书记,不断为农村基层党组织注入新生力量。
(十六)加大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监督力度。要严肃换届工作纪律,积极引导广大党员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抵制不正当拉票和贿选等各种干扰破坏换届选举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加强程序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规范执行法定程序,探索推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全程签字”制度,选举各个环节,由参与竞争人员签字认可。积极探索舆论监督以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选举监督员等形式,加强社会力量对选举工作的监督,切实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公正有序。
(十七)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建立反映换届选举违法违纪问题专办制度,县乡两级选举工作机构要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他举报渠道,方便群众反映问题。坚持有访必接,有报必查,凡情节具体、线索清楚的,要限时办结。对有可能越级上访的苗头和隐患,要提前做好排查化解工作。县乡两级和村要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全面掌握选举动态;选情复杂的地方,县乡两级要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十八)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舆论引导。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宣传部门要认真组织和协调各级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主动配合,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加强正面引导,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选举中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促进理性公平竞争,努力形成和谐选举的舆论环境。
选举工作结束后,县市区要组织验收,省、市州要进行抽查;县乡两级和村要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及时统计、汇总、上报选举结果;县乡两级要做好新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培训工作。市州要分别向省委组织部和省民政厅写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总结报告。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