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办发〔2011〕13号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纲要(2011—2015年)〉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湖南省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纲要(2011—2015年)》(湘发〔2011〕5号,以下简称《纲要》),是今后五年我省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行动纲领,对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全面提升民生质量和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统筹协调,切实贯彻《纲要》的精神,落实《纲要》的决策思想和工作任务,在落实过程中进一步实化、细化和具体化。省直各部门要按照《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强化职责,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中各项任务承担部门,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牵头部门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门研究部署,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落实重点工作的具体方案和政策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全面负责,把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处室)和责任人。各市州要积极主动与省直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各项工作。省委督查室和省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对实施《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情况加强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4月18日
《湖南省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纲要(2011—2015年)》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一、八大民生工程
(一)就业增收工程
1.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对困难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和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增强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承接产业转移扩大就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发展加工贸易,增加就业容量;积极开发社区服务、IT环保、旅游休闲、文化娱乐等就业新领域,开发公益性岗位;继续加大政府投资和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更多城乡劳动者就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等负责)
2.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组织有创业意愿和潜能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培育创业主体。加强以创业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创业服务网络。实施“创业扶持计划”,完善落实鼓励创业的国土、财税、金融、工商等政策,营造宽松的创业环境,鼓励引导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负责)
3.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重点帮扶城镇零就业家庭、残疾人等困难人员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加强就业培训、指导和服务,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着力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加快建设毕业生就业市场,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优惠政策,通过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生活补贴等,引导支持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和支教、支农、支医、扶贫。重点帮助城乡困难家庭大学毕业生实现就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残联等负责)
4.加强就业培训和服务。整合各类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统筹抓好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各类培训。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建设一批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继续实施“百万农民培训计划”和“阳光工程”。健全统筹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完善省、市、县、乡四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信息网络,全面落实对劳动者免费的服务、对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和对特定群体的专项服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扶贫办、省经信委、省委农村工作部、省农业厅、省总工会等负责)
5.促进城镇低收入群体增收。以解决就业为突破口,开辟就业“绿色通道”,促进机会公平;支持低收入家庭开展经营活动,提供税费减免、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更加优惠的政策,鼓励更多低收入群众创业增收。建立低收入居民生活补贴与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联动机制,加强动态监测,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影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等负责)
6.确保农民收入持续增长。鼓励引导农民调整优化种养结构,扩大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生产经营收入。大力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搞活农产品流通,使农民在农产品产加销各环节获得更大收益。加快发展农村服务业,积极开发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拓宽农民增收空间。支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扩大劳务输出,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认真落实农业补贴和农产品价格保护等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改善科技、金融、信息、保险等服务,完善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的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省委农村工作部、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等负责)
7.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健全最低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保障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依据工资指导线、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确定工资水平,促进企业职工工资特别是一线职工工资合理增长。依法规范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用工行为,严厉查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和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确保职工劳有所得、多劳多得。推进规范就业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等负责)
8.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积极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健全劳动、资本、技术、专利、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强化劳动报酬增加与劳动效率提高同步,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规范企业工资支付,加强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完善公务员工资、津补贴制度,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整顿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努力扭转城乡、区域、行业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趋势,使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等负责)
(二)社会保障工程
9.推进养老保险全覆盖。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重点提高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覆盖率。适时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解决部分退休人员待遇过低的问题。逐步建立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城镇无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的问题。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实个人账户,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积极稳妥推进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完善外出务工人员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办法,确保所有外出务工人员不因跨省区流动而影响养老保险的延续。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十二五”期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等负责)
10.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医保制度。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妥善解决各类困难人员参加医保问题,将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巩固在95%以上。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推行以常见病、多发病为重点的医保门诊统筹。逐步提高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探索建立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衔接机制,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等负责)
11.健全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扩大企业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将扩面的重点转移到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企业、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建立失业动态监控体系和失业调控预警机制,完善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形成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把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建立工伤补偿与事故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体系。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全面落实生育保险项目内全额支付管理制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口和计生委、省总工会等负责)
12.实现社会救助全覆盖。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出现阶段性、临时性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以及因大病重病或遭遇突发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实施临时生活救助。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办法,完善以城乡低保、五保供养、自然灾害灾民救助为基础,以临时救助、社会互助、优惠政策为补充,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为配套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到2015年,城乡低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省民政厅、省委农村工作部、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省总工会等负责)
13.发展社会福利和养老事业。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逐步拓展社会福利的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保障机制。认真落实国务院孤儿养育政策,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分散和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年人均供养标准分别提高到1500元以上和3000元以上。提高优抚群体生活水平,增加福利和养老设施,新建和改扩建一批敬老院、光荣院和福利院,新建一批公办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支持民办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各项服务。支持各类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种类型的老年公寓、养老院和护理服务中心。(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等负责)
(三)素质提升工程
14.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义务教育由基本普及到高水平普及,着力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校际之间的教育差距。加快合格学校建设,5年内基本完成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任务,使完全小学以上的义务教育学校全部达到合格学校要求。重点抓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校舍维修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等重大项目,优先改善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办学条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标准和条件装备标准;调整学校布局,实行骨干教师按学科均衡配备,鼓励支持优秀师资到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着力缓解城镇学校“大班额”和城乡教育资源不均衡问题。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加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健康心理培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15.协调发展各类教育。举办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增加公办幼儿园,加强农村幼儿园特别是普惠制幼儿园建设,着力解决“入园难”问题。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整体办学水平。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着力提升职业教育服务能力,有序推行免费中职教育,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发展职业教育。以增强大学生的创业和创新能力为根本,全面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和创新水平。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技术素质。扶持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发展,着力抓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项目实施。重视老年教育,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现代远程教育,加快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着力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委、省物价局等负责)
16.健全教育保障机制。强化各级政府的教育保障责任,切实增加教育投入,建立完善教育经费正常增长机制,按照中央规定的比例要求,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逐步扩大资助面,加强对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保护,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加强教师队伍特别是农村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合理调配、定向培养等办法,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解决教师待遇和农村教师住房等实际困难,保护和发挥教师的积极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17.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促进公共文化资源向农村和农民倾斜,促进城乡文化事业协调发展。突出抓好省、市、县的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美术馆、影剧院等基本公共文化设施及队伍建设,加快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到2015年,全省95%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建起文化活动中心,95%的乡镇建起综合文化站,基本实现广播电视村村通,全面建成覆盖乡镇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网络,与农村远程教育网络实现共建共享,每个行政村基本建成一个农家书屋、每月免费放映一场电影。方便群众享受公共文化服务,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和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美术馆、科技馆免费向社会开放,切实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文化发展成果。(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负责)
18.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继续组织开展送戏下乡、演艺惠民活动,丰富广大农村、偏远地区、进城务工人员的文化生活。鼓励支持有浓郁地方特色的专业剧团和民营文艺团体的发展,引导群众参与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农村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和节庆文化活动,倡导文明生活方式。繁荣城乡文化市场,鼓励大众文化消费,提升城乡文化消费水平。(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等负责)
19.提高人民群众文明素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构建共有精神家园。加强现代公民教育,强化公民的国家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民主法治意识等价值理念。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促进社会成员形成诚信、正直、敬业等优良道德品格。切实抓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提倡科学精神和人文关怀,培育奋发进取、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的社会心态。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手段,引导人们知荣辱、讲正气、尽义务,形成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社会风气。大力推进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志愿服务。(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文明办等负责)
(四)全民健康工程
20.全面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改善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加强重大疾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全面开展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降低疾病发生率,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22/10万和10‰以下。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消除燃煤型氟中毒危害、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以洞庭湖区为重点的血吸虫病防治,切实落实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治理措施,确保2014年全省以行政村为单位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控,加大对职业病防治的监管力度,提高职业健康水平。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促进城乡居民免费享有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人口和计生委、省物价局等负责)
21.方便城乡居民看病就医。坚持中西医并重,加快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新增医疗卫生资源重点向农村和城市社区倾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素质,大力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继续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人员岗位培训。积极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免费为农村定向培养医学本科生,招聘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加大城市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力度,建立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的分工协作机制,努力实现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缓解大医院“挂号难、看病难”状况。(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负责)
22.切实减轻群众医疗负担。不断完善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药价,保障群众用药需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积极推广医疗服务“一卡通”,加强不同医院间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利用,减少重复检查;实行临床路径和单病种费用限额管理,优先使用适宜技术、基本药物,降低医疗成本。通过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强化医疗服务,有效降低医疗费用,让群众看病便宜。(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等负责)
23.强化医疗服务监管。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严格医疗机构准入,进一步规范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全面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监管,整顿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依法规范医疗广告,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合理调整医疗资源配置,控制公立医院盲目扩张。全面加强以医德医风为重点的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引导医务人员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观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省卫生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等负责)
24.加强优生优育服务。把优生优育作为提高人口素质的基础,继续完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体系,健全城乡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所,配备必需的设备和技术人员。组织实施优生促进工程,宣传普及优生优育科学知识,切实做好出生缺陷干预工作,推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优生健康指导和医疗服务,提高生殖健康水平,改善出生人口素质。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行为,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落实其他法定奖励优惠政策,加大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的帮扶。(省人口和计生委、省卫生厅等负责)
25.大力发展公共体育事业。加快构建面向群众的体育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和健康促进行动,全面提高人民体质和健康水平。加快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城市社区和行政村都要逐步建起公共体育活动场所,实行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现体育资源社会共享。积极组织开展全民健身、体育竞赛等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城乡居民体质。(省体育局、省财政厅等负责)
(五)安居宜居工程
26.保障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加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以廉租住房为主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通过政府新建、配建、收购、改建、置换等途径,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制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增加政府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租房运营建设,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并将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建立城市规划、用地计划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衔接机制,提前预留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规划用地,优先安排年度用地指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其年度供应总量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各级财政将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物价局等负责)
27.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衔接,保障村民建房规划落实。优先安排土地指标,保证农民建房的合理需求。建立和完善农村政策性住房保险制度,逐步扩大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覆盖面,稳步推进农村危旧房改造,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补助力度,优先解决残疾人、优抚对象、五保户的危房改造问题。引导各地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统一建房,集中安置,鼓励因地制宜建设农民公寓,其相关收费按照农民自建房和村代建房予以优惠办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委农村工作部、省残联、省物价局等负责)
28.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行群众自筹、政府补贴、企业参与的方式,加快对城市和国有工矿区、中央下放煤矿区、国有农垦区、国有林场的棚户区进行改造,尽快使长期居住在棚户区的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根本改善。(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29.合理调控商品住房市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综合运用规划约束、土地供给、信贷税收等手段,防止城市商品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加大商品房建设调控力度,实行有保有压的调控措施,保护刚性住房需求,鼓励改善性住房需求,抑制投机性炒房。鼓励引导开发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满足不同收入群体家庭的住房需求。到2015年,努力实现全省各主要城市商品房供需总量基本平衡、供给结构基本合理、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目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等负责)
30.加强人居环境建设。把改善人居环境作为建设“绿色湖南”、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高城乡绿化水平,加大封山育林、植树造林和生态公益林保护力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引导城乡居民搞好社区绿化、四旁绿化、庭院绿化,增加城市公园和绿地,到2015年,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57%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0%左右。切实加强人居环境的防洪安全建设,全面完成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基本建成山洪地质灾害防御体系,完成列入国家规划的330条中小河流治理。推进城乡生态环境保护与整治,加大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力度,以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抓好工业污染、城市污染、重点流域污染和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进一步改善空气、水体和居民区环境质量。开展环境模范城市、环境友好社区创建活动。积极倡导公众绿色消费,推行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结合新农村建设,推进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工作,继续实施农村清洁工程,通过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加大对大型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染治理力度,大力推进农村改水、改路、改厕、改圈,开展农村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能源工程建设,推行废水排放集中处理,采取“村组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理”的办法,集中处置农村垃圾,全面改善村容村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委农村工作部、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等负责)
31.改善城乡居民生活设施条件。按照城乡一体化规划,抓好城乡居民生活必需的供水、供电、供气和通信等设施建设。加强与城市功能相匹配的供排水工程建设,加快城镇供水设施提质改造,提高供水水质标准,保护和建设城乡安全饮用水水源,5年内重点解决2000万左右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实现所有乡镇通自来水,行政村通自来水覆盖率达70%以上。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加快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3年内基本建成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新型农村电网,在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网同价基础上,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进一步减轻农村用电负担。实施城镇气化工程,完善天然气管网,加快重点县市管道建设,到2015年管道燃气覆盖全省所有市州中心城区和县城。支持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太阳能和风能,让更多的群众用上清洁能源。统筹抓好城乡通信网络建设,加快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步伐,推进电脑和互联网进村入户。注重人性化、生态化、信息化一体,吃、住、行、购等设施配套,创建一批宜居城市、宜居城镇和宜居村庄,使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享受舒适健康的生活环境。(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委农村工作部、省水利厅、省经信委、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等负责)
(六)畅通工程
32.加快现代交通网络建设。有序推进高速公路建设,到2015年实现相邻市州间以高速公路直接连通,全省实现所有县市区可在30分钟内上高速公路;继续加强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全省所有的国省道、与周边省市区的省际公路通道和各市州骨架公路网,基本达到二级以上公路标准,受地形限制和交通量较小路段基本达到三级以上公路标准;优化城乡、区域公路网络对接。加快以长沙为中心的航空港、高铁和城际铁路建设,完善铁路客运布局,整治干线航道,形成以空港、铁路、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内河航道为依托的立体化对外交通网络,以满足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升对交通的需求。(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33.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坚持“公交优先”方针,加快建设长株潭城市群轨道交通,构筑以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多层次、差别化的现代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路。科学规划公交线路,合理设置公交站点,延长公交营运时间,增加线路和班次密度,加快公交专用通道和公交首末站的建设,提升公交服务水平。科学组织道路交通运行,加强道路交通执法管理,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到2015年,300万人、300一100万人和100万人以下人口的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分别达到35%、20%和15%以上。(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等负责)
34.加强农村交通运输设施建设。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提高农村公路网络化水平,确保“十二五”期间所有具备条件的行政村通水泥(沥青)路,加强农村公路危窄桥改造和安保工程建设。加强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和旅游风景区道路建设。统筹城乡客运资源配置,鼓励城市公交向城市周边延伸覆盖,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通公交化的城际客运班线,推进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解决农村和边远地区群众“出行难”问题。(省交通运输厅、省委农村工作部、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等负责)
35.努力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全面加强城市道路和站场建设,完善道路布局,优化道路功能。推进交通管理智能化、信息化,加强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行科学调度,有效规范交通秩序,着力解决中心城进出通道、跨河通道、跨铁路通道和卡口路段交通拥挤现象,打通“节点梗阻”,缓解“行车难”问题。统筹规划、切实抓好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社会停车场规划与主城区路网相匹配,与交通枢纽无缝衔接。清理恢复被占用的大型楼房、商场地下室公共停车场,实行对外开放服务。积极挖掘潜力,改设增设停车位,有条件的道路和公共空地增设时段性停车泊位。选择合适位置布点,开发建设立体式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场。结合城市改造和综合整治,努力增加居民小区停车泊位。实行分时、分段采取不同停车收费标准,缓解高峰期和中心城区停车压力,促进停车便利、交通有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负责)
(七)安全工程
36.提高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水平。切实抓好粮、油、肉、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和有效供给,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大力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推进行动,全面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推广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技术,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加强农产品检验检测和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建设好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和站点,强化质量检验检测服务,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乡四级配套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严格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加大执法力度,彻底收缴和销毁禁用的高毒剧毒农用化学品,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投入品的滥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禁用农兽药、生产加工过程中滥用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使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根本好转。(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等负责)
37.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力度。建立从生产到食用各个环节相衔接、从城市到农村全覆盖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网络,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城乡一体化进程。注重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质量安全跟踪监管,严惩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大力提高食品药品检测能力,对检出的不合格产品严厉淘汰,努力从源头上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促进食品药品市场秩序根本好转。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为,对制售地沟油、有毒有害食品、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健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推进食品药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药食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强化食品药品的行政监管责任和行政问责,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责任体系,严肃查处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确保监管到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等负责)
38.确保学校和幼儿园安全。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学校和幼儿园周边重点区域的交通巡警力量,在学校和幼儿园门口及校内主要道路安装公共视频进行监控,对学校周边治安环境开展集中整治。规范学校周边书摊、书店、音像店、网吧管理,禁止非法出版物传播,加强学校周边餐饮场所卫生检查。建立校园民警、保卫干部、保安员、护校队“四位一体”的校园安全保卫体制。每个学校和幼儿园建立健全安全保卫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落实辖区安保、交通、巡逻责任民警。对学校和幼儿园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进行专项管理,定期组织对车况和驾驶员进行检验。学校和幼儿园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防火、防震、防暴、防拥挤踩踏事故的应急教育课程和组织演练,增强师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在临街的学校推行“护学旗”活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等负责)
39.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制度建设,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切实抓好安全生产设施建设,企业安全生产设施没有达到要求的禁止生产,限期整改。着力加强城乡公共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全面启动“全民消防安全教育计划”。以预防为主,着力抓好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8大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有色金属管理局、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省监察厅等负责)
40.全力维护社会安全。加强应急管理,健全社会预警机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和社会动员机制,整合应急力量和社会资源,完善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大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排查,预防和减少各种治安案件的发生。加强流动人口、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虚拟社会管理,做好精神病人、艾滋病人、涉毒人员等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和服务工作。扎实做好对重点对象的心理疏导和监控管理,深入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及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把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依法打击各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持对“两抢一盗”等多发型犯罪和黑恶势力、严重暴力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基层派出所、社区和农村警务站建设,增加基层警力,提升城乡基层治安防控能力,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综治办、省维稳办、省司法厅等负责)
(八)解困工程
41.加快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步伐。进一步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等老少边穷地区的扶持力度。完善和落实扶持政策,加强重大项目支持,继续实施对口支援,增加财政投入特别是对湘西地区用于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转移支付,扩大扶贫资金直补规模,加大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切实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继续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作为全省扶贫攻坚主战场。着力推进以增加贫困人口收入为重点的扶贫开发,提高贫困地区群众增收致富能力。积极开展对贫困农户的直接帮扶,促进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按照新的扶贫标准,扩大扶贫开发政策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试点范围,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分步整体推进解决高寒山区少数民族贫困人口的特殊困难。(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省民委、省民政厅等负责)
42.加快解决改革企业困难职工生活困难。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帮扶改革企业职工就业和再就业,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吸纳下岗职工,继续引导扶持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进一步大力倡导和扶持下岗职工非正规就业。继续加大政府投入,将改革企业职工住房优先纳入棚户区改造和危房改造规划,新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向改革企业困难职工倾斜。解决改革企业人员移交社区困难问题,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加强社区办公场地建设。落实社保补贴政策,帮助解决改革企业困难职工的社保关系接续,减轻缴费负担。加快建立省、市、县三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提供教育培训、就业援助、权益维护等一站式多元化帮扶服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总工会等负责)
43.促进贫困林农脱贫致富。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助标准。进一步完善商品林砍伐补贴和森林保险政策。加大扶持林区产业开发力度,扎实抓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鼓励支持林农大力发展林果、林药、林下养殖和森林旅游等产业。积极引导扶持林农转移到城镇和二、三产业,开拓新的就业和增收空间。加大林区民生设施建设投入,支持改善林区水、电、路、讯、房等民生基础设施。(省林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旅游局等负责)
44.切实改善水库移民生活。认真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确保后扶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加大实施“生态移民工程”力度,对居住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生存环境恶劣地区和常年漂泊在库区居无定所的特困移民,实施异地搬迁安置。依法依规做好新建水库移民搬迁安置。积极妥善解决移民连带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开发,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省移民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45.加大残疾人救助力度。积极引导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关爱救助残疾人,发展以帮助残疾人为重点的慈善事业,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教育培训。加快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救助,免费对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免费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进行手术治疗,免费为有适配需求的贫困下肢残疾人装配普及型假肢或矫形器。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的医疗康复和生活困难给予适当补贴。通过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和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优先解决好无房或住危房的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等负责)
46.保障农民工权益。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多渠道多形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有一定年限的农民工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进一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加大监管力度,严格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提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实现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全覆盖,扎实做好农民工各项保险的跨省转移接续。实行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多方联动,切实解决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让农民工子女得以健康成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等负责)
47.健全灾民救助机制。把救助灾民作为民生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针对灾民的不确定性特点,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改善救灾应急装备,建立完善社会动员机制,不断提高城乡基层社区的综合减灾能力。切实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管理,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及时帮助灾区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确保他们安居乐业。(省民政厅、省委农村工作部、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强化保障措施
48.加大对民生的投入力度。建立确保财政支出优先满足基本公共服务需要的保障机制,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确保公共财政用于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逐年增加。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加强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新增社会公共服务资金和项目向弱势群体、薄弱领域、农村、欠发达地区倾斜,对老、少、边、穷地区民生基础设施项目的地方配套部分予以适当减免,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普惠民生。加强对民生资金投入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挤占民生项目资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审计厅等负责)
49.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发展民生事业。建立多元化民生领域建设投融资和运营机制,充分发挥政策和财政投资的引导作用,鼓励引导社会投资投向民生和社会事业建设。全面开放经营性社会公共服务市场,允许有条件的法人采取多种方式进入公共产品市场。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通过招标采购、合约出租、特许经营、政府参股等形式创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投资体制。加快发展慈善事业。大力倡导各类企业、民间团体和社会知名人士创办爱心基金、助学基金、医疗基金等慈善组织。健全社会捐助接收网络,落实并完善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发展民生事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慈善意识,在全社会形成扶贫助弱、仁慈友爱的良好风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湖南银监局、省地税局等负责)
50.完善改善民生的制度和机制。健全公众参与民生问题决策机制,建立完善听证制度,广泛吸纳民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各项民生决策和民生工作真正符合群众意愿、真正惠及群众。加强政府管理体制创新,加大省内统筹力度,促使各地各部门形成合力,切实提高民生资源配置效率。加快制定或修订有关劳动就业、教育培训、医疗卫生、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征地管理、社区建设等问题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推进依法行政,完善依法解决民生问题的长效机制。加大对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文件等的落实力度,健全监管有力、公正公平的执法机制。加强对涉及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和法律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紧密衔接机制,建立涉及民生案件的便捷审查办理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在改善民生方面的依法监督、民主监督作用,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无党派代表人士围绕改善民生建言献策,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各类社会组织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作用。加强民生工作的舆论引导和媒体监督。(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司法厅、省信访局、省委宣传部等负责)
51.优化民生服务。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办事公开,简化办事程序,实施政务便民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进一步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领导信访接待日和信访包案制度,解决群众合理诉求;采取热线电话、网络问政、热点问题听证会等方式,搭建解决民生问题的沟通服务平台。加强法律援助服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建立统一规范、功能完善的接待服务窗口,面向社会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无偿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重点加强对生活困难群众和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强化社会求助服务。建立统一电话号码为12345的社会求助服务台,政府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本单位社会求助服务分台,与12345社会求助服务台实现对接。整合110、119、122公共服务资源,建立统一报警服务平台。组建统一的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系统,规范本地区各医院急救号码,并接入120急救指挥中心系统,实现集中受理、统一调度。建设基层便民服务中心,扩大办事领域,拓展服务范围,营造便民利民环境。(省委政法委、省信访局、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省卫生厅、省司法厅等负责)
52.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改善民生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与经济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各级各部门要对八大民生工程进行分解细化,每年制定民生工作的年度实施意见,明确改善民生工作的重点任务、具体目标和工作措施,层层抓好落实。各级干部都要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要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将民生项目完成情况作为硬指标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实行严格奖惩。坚持以群众满意度、社会和谐度来衡量民生工作成效,用民生工作的成果检验和选用干部。加大民生工作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改善民生的典型经验,营造全社会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浓厚氛围。(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等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