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状况,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开展资产清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清查时间、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时间
资产清查工作从2011年5月初开始,到2011年12月底基本结束。资产清查基准日为
(二)清查范围
1.省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垂直管理部门包括省本级及所属下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人民团体;
2.在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事业编制的各类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
3.党政机关管理和经营的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中心、培训基地、商场、店铺、娱乐场所、印刷厂、修理厂等经营资产。
(三)清查内容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均属此次清查的内容。包括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事业单位还包括对外投资。主要包括:
1.单位基本情况、资产总量及结构分布情况;
2.房屋建筑物(包括在建项目)及其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权属情况;
3.车辆及各类设备的占有使用情况;
4.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资产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5.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经济实体的经营情况;
6.国有资产政策、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7.其他需要清查的重大事项。
二、资产清查的方法和实施步骤
资产清查工作采取单位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实施步骤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中旬)
在做好资产清查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召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省直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动员大会,部署清查具体工作,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和组织部署工作,促使省直各单位把资产清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措施,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接受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二)单位自查阶段(5月下旬—7月下旬)
为保证自查效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资产清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资产清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积极开展内部自查。
2.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报送自查总结报告和资产清查报表。单位在填报资产清查报表时,对需要说明的事项应附相应的文字说明。
3.将自查总结报告与资产清查报表(包括单位清查表和汇总报表)、证明情况(包括单位法人证书、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对外投资批复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等材料装订成册,经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汇总后,于
自查工作可在2009年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此次清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情况,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有关规定予以报批。
(三)重点检查阶段(8月上旬—12月下旬)
重点检查是搞好此次资产清查的重要阶段。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资产清查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20%。重点检查的对象为省级党政机关和省属高校以及有下列情形的单位:
1.有两处以上办公地点或正在兴建办公楼的;
2.有闲置土地的;
3.资产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规模较大的;
4.资产清查盘盈、盘亏金额较大的;
5.以前检查中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
6.群众举报在资产管理方面有违纪违规现象的;
7.自查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
不在长沙的省直单位,原则上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进行重点检查,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委托其主管部门开展重点检查,检查结果上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清理规范阶段
通过资产清查,在全面摸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家底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资产管理长效机制。
1.省直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资产管理工作;进一步明晰资产产权,规范资产使用行为,盘活存量资产;加强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建立起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清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一些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制定和完善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及收益监管等制度和办法,并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省本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行政事业资产的动态管理。
三、组织领导及工作班子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省编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工商局等部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资产清查工作,研究制定有关资产清查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资产清查的具体工作。办公室人员从上述成员单位中抽调,并实行集中办公。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731—85165945、85165218,对外接受举报电话:0731—85165844,举报邮箱:zcqcbgs@qq.com 。
四、清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省直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资产清查的组织、联络、协调工作。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情况于5月中旬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精心组织。省纪委、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对此次清查的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的培训工作,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指导,督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搞好清查工作,组织重点检查、抽查,认真核实情况,确保清查质量。省直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清查要求,切实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方案,积极配合开展专项检查和核查,确保清查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三)抓好督导。省直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系统资产清查的监督指导工作,及时上报清查工作情况。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
组将对清查工作进度以《简报》等方式及时予以通报。对工作组织不力、不配合检查组工作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整改。
(四)严肃纪律。省直各单位在资产清查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不得虚报瞒报,否则,一经查实,将追究主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
1.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名单
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略)
3.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汇总表(略)
4.资产清查报表编制说明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附件1: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徐守盛省委副书记、省人民政府省长
副组长:许云昭 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于来山 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
李友志 省长助理、省财政厅厅长
成 员:葛洪元 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省监察厅厅长
瞿 海 省委副秘书长
马新建 省委办公厅副主任
刘明欣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罗宏书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龙晓华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罗良葆 省审计厅副厅长
张应明 省编办副巡视员
孙 敏 省国土资源厅总经济师
强国跃 省工商局副局长
刘克邦 省财政厅总会计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由省长助理、省财政厅厅长李友志担任办公室主任,省委副秘书长瞿海、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明欣、省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易迪武、省财政厅总会计师刘克邦、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巡视员毛国平、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处长杨正华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4:
资产清查报表编制说明
一、填报注意事项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分为单位清查报表和清查汇总报表两套。单位报表由纳入清查范围内的单位(包括本级)逐户填报。汇总报表由主管部门或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填报(垂直管理部门逐级汇总填报)。
(二)清查出来的盘盈、盘亏资产,无论数量还是金额在清查表中均用增加、减少表示;减少的数量和金额均用正数填列。
(三)资产清查报表固定资产的名称及分类均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保持一致。凡纳入2009年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的单位,可将2010年新增或减少的资产信息逐笔录入系统后导出,并按照资产清查表的格式和资产清查实际情况进行填报。
(四)资产清查中固定资产清查数要求各单位通过固定资产台账卡片与实物逐一核对后据实填列。各单位在本次清查中清理出来的有账有物但无法继续使用(指毁损或未毁损但已不具备使用价值的资产)的不良资产不单独填报,但应对其进行整理登记,待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按规定处置或报相关部门批复处置。
(五)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的单位,资产金额按“账面原值”填列,计提折旧的单位,资产金额按“账面净值”填列。
(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相关数据归集在“其他”中汇总;经济实体同时具有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两种资格的,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数据归集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汇总并予以说明。
(七)国家安全部门及公检法司系统的枪支、弹药及其他保密资产,按照有关保密的规定,由本单位组织清查。上报资产清查报表和电子数据时,只要求报送汇总报表和汇总数据。其他单位涉密资产的清查工作,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八)工会资产不纳入清查范围。
二、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编制说明
(一)单位人员机构情况表(财清01表)
本表反映单位年末人员、机构等情况。
年末职工数:反映年末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此行由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填报。
(二)资产负债情况表(财清02表)
本表反映单位资产清查前后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的变化情况。
清查数:反映资产清查中各单位清查出的实际资产数,清查数=账面数+清查变动数(增加—减少)。
(三)资产清查待处理情况表(财清03表)
本表反映资产清查中各类资产损失净额情况。
1.各类资产损失净额一栏,清查资产盘盈大于盘亏的以负数填列,盘盈小于盘亏的以正数填列;
2.本表第1行“资产清查待处理合计”=第(2+7+16+17+18+19)行之和;
3.本表“资产清查待处理合计”加上(财清02表)“资产合计”清查数应等于(财清02表)“资产合计”账面数。
(四)固定资产清查表(财清04表)
本表反映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前后数量、金额的变化情况。
本表按固定资产的不同类型,共设房屋构筑物类(财清04—1表)、交通运输设备类(财清04—2表)、通用及专用设备类(财清04—3表)、图书文物陈列品及家具用具类(财清04—4表)等4张明细表。
财清04—1至4固定资产明细表中,各类资产应逐栋(座)、逐台(件、套)填报,但对同一批购买的、同一型号的通用或专用设备可按财务入账的情况批量填列;
1.特殊用房:指的军事外事用房、监狱看守所劳改所用房、宗教用房等;
2.构筑物:指的池、槽、塔、坑、井、台、站、码头、道路、沟、洞、库、仓、桥梁、堰等;
3.专用汽车:指的救护车、警车、消防车、工程车、洒水车、垃圾车等特种用车;
4.使用状况:分别按在用、闲置和不能用填列;
5.对清查出的各类盘盈固定资产在填报“金额增加”时,按同类资产的购置价格或市场公允价值填列;
6.财清04—4表中填报的资产如为文物,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7.财清04—1至4固定资产明细表中各类固定资产金额合计数应与04表对应固定资产的金额合计数相等;
8.财清04表第l行“固定资产合计”金额=第(2+11+21+32+36+37)行金额之和,且应与财清02表第3行“固定资产”对应相等。
(五)在建工程情况表(财清05表)
本表主要反映单位经批准,利用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建设的、未来需转入固定资产核算的建设项目。填报范围包括已立项但未动工项目,处于在建的项目,因各种原因停建缓建项目、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验收的项目。
1.项目类别:分别按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填写;
2.项目用途:按项目实际用途填列;
3.本表所列项目“截至2010年底累计完成投资”合计数应与财清02表第11行“在建工程”账面数相等。
(六)单位土地占有使用情况表(财清06表)
本表反映清查前后单位土地使用及权属情况。
本表土地按宗填列。
(七)资产经营情况表(财清07表)
本表反映党政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自营或对外投资及其取得收益的情况。
1.2010年收益:指单位在2010年将资产转作经营取得的租赁收入、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等;
2.自营:指单位兴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如单位内部招待所等;
3.本表按表内分类逐一填列并小计。
(八)对外投资情况表(财清08表)
本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有价证券投资或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及其取得收益情况。
1.投资金额:单位利用资产对外投资,投资金额均以账面数填列,无账面价值的则以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金额填列;
2.本表按表内分类逐一填列并小计。
(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实体补充资料(财清09表)
本表反映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所属未脱钩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注册资金、所有者权益及经营情况。
三、资产清查汇总报表编制说明
(一)单位基本户数情况汇总表(财清汇01表)
本表反映列入资产清查范围的基本单位户数。“单位基本户数合计”中应包含填报部门(单位)本级。
(二)资产负债清查情况汇总表(财清汇02表)
本表反映各部门、系统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前后的资产、负债及净资产,以及本次清查中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的增加、减少变化总体情况。
本表账面数、清查变动数、清查数都是指的金额。
(三)资产清查待处理情况汇总表(财清汇03表)
本表反映各部门、系统所属单位本次清查中各项资产损失净额汇总情况。
(四)固定资产清查情况汇总表(财清汇04表)
本表反映各部门、系统所属单位本次资产清查中各类固定资产清查前后的变化汇总情况。
(五)房屋构筑物和土地面积清查情况汇总表(财清汇05表)
本表反映各部门、系统所属单位本次资产清查中房屋构筑物和土地面积清查前后的数量变化情况,以及党政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房地产出租出借面积总数。
(六)资产经营情况汇总表(财清汇06表)
本表反映各部门、系统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将资产转作经营及其收益取得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