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营企业武装工作规定》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军区司令部
湖南省军区政治部
湖南省民营企业武装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国家改革发展新形势和军事斗争准备需要,规范和加强我省民营企业武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营企业武装工作是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必须遵循党管武装、平战结合、依法建设、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民营企业武装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落实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的指示要求;
(二)做好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
(三)做好企业国防动员工作,坚决完成战时动员支前各项任务;
(四)积极开展国防教育,增强企业员工国防观念;
(五)组织企业民兵、预备役人员积极完成抢险救灾、应急维稳等急难险重任务;
(六)结合企业实际,积极贯彻军事需求,依法参与军品生产和技术研发;
(七)组织企业民兵、预备役人员带头完成生产任务;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民营企业人民武装力量建设
第四条按照有利于组织领导、有利于遂行任务、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原则,择优选定民营企业建立基干民兵组织。凡党组织健全、生产经营稳定、适龄人员较多的民营企业,均应建立民兵组织;尚未建立企业党组织、适龄人员较少,不适宜单独建立民兵组织的民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择优选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员工编入所在乡镇、街道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可在编组地域内,择优选定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预备役班、排。
第五条根据民营企业生产、技术、产品等实际情况,编组相关专业分队,优先选配党(团)员、退伍军入、专业对口人员和文化程度高的人员。要按照兵员工作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口所在地严格进行区分,防止重复编兵。
第六条民营企业民兵干部、预备役军官原则上由中共党员担任,通常从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优秀转业退伍军人、生产骨干中选拔。营级以下民兵干部,由基层人民武装部或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免;团级民兵干部由省军区按程序任免。预备役军官的任命,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任命规定》办理。
第七条每年开展一次企业民兵、预备役队伍组织整顿,通常在第一季度完成。民兵、预备役队伍规模适度、专业对口、人装结合、结构合理、进出有序,保持相对稳定,在位率达80%以上。落实集中点验制度,有条件的要开展现地整组点验、现地明确任务和协同关系、现地组织训练。预备役部队要预建党的基层组织,做到连有支部、排有小组、班有党员。
第三章民营企业武装工作基本内容
第八条按照《民兵政治工作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规定》要求,加强民营企业民兵、预备役政治工作,落实基层思想政治教育。民营企业民兵、预备役人员思想政治教育由军事机关政治部门主管,武装部和民兵、预备役营(连)具体组织实施。采取集中教育、分散教育、网络教育、刊授教育等多种形式,突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我军性质宗旨、形势战备、职能使命、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教育。民兵干部、基干民兵和预备役人员思想政治教育每年不少于16课时;集中进行军事训练期间,民兵和预备役官兵的思想政治教育时间不少于训练总时间的10%。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拟制政治教育教学计划,进行检查指导,搞好考核验收。
第九条积极组织民营企业民兵、预备役人员开展军事训练,纳入企业劳动管理计划和工时计划,确保训练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预备役旅(团)每年年初下达训练任务。军事机关要会同民营企业合理选择训练时机,科学制定训练计划,严密组织实施,确保训练落实。以“接口补差”训练为主,突出基础性内容,重点抓好军事常识、基本技能训练和干部骨干指挥训练。企业武装部、民兵预备役营(连)普考所训科目,并建立训练、考核档案。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预备役旅(团)适时组织抽考。
第十条依据《民兵工作条例》、《民兵战备工作规定》等有关要求,落实战备工作制度,每年必须组织1次以上战备教育,并按照战备方案适时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战备训练。根据上级军事机关安排和战备工作需要,制定和完善收拢集结、军警民联防、抢险救灾和通用装备物资保障等方案计划,每年根据实际及时修订。配备有关战备物资器材,保证遂行任务需要。
第十一条按照军民结合、平战结合要求,积极主动协助企业搞好生产、技术和产品的军事化开发。落实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登记统计工作。协助完成军民通用装备物资器材储备任务。战时做好企业各类支前动员工作。
第四章民营企业武装工作机构建设
第十二条民营企业武装部是国防体制的组成部分,是党在企业中的武装工作部门,是政府在企业中的兵役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党组织健全、军民兼容性强、科技含量高、生产经营稳定,建有1个以上(含1个)基干民兵连的民营企业,应设立武装部;党组织健全、经济效益好,有一定数量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民营企业,可视情设立武装部。
第十四条未建立党组织的民营企业,暂不设立武装部,武装工作由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直接领导和管理。未设立武装部的企业,应确定一个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民营企业武装部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领导管理;民营企业武装部的建立、撤销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提出建议,经市州党委、市州人民政府、市州军分区(警备区)考察并批准,报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民营企业武装部主要职责: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预备役组织,开展年度组织整顿,完成军事训练任务,按规定管好训练装备器材;
(二)开展民兵、预备役思想政治工作,配齐配强武装干部、民兵干部和骨干;
(三)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协助维护本单位正常秩序,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当地社会治安;
(四)完成兵役工作任务,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退伍军人优抚安置;
(五)搞好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落实登记统计,为战时动员做好准备;
(六)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战支前,完成战时各项动员任务;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加强民营企业武装部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要单独设立办公室、资料室、物资器材库和民兵连部、民兵活动室,条件暂不具备的可与企业其他场所合建,以满足战备、训练、办公和活动需要。建立企业武装工作登记制度,填写好《武装工作要事登记本》。
第五章民营企业专职武装干部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民营企业专职武装干部是民营企业从事人民武装工作的干部,是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的组织实施者,受企业党委(总支、支部)和上级军事机关双重领导。
第十九条民营企业专职武装干部一般按照所组建民兵、预备役队伍规模配备:企业编组民兵、预备役人员不足100人的,配部长1名,可视情增配干事1名;企业编组民兵、预备役人员100人以上(含100人)的,配部长1名,干事1—2名。
第二十条民营企业武装部部长的选拔录用和职务任命,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商企业党委(总支、支部)提名,会同县市区委组织部共同考察,报县市区委审批,以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名义下达任命命令,并报军分区(警备区)备案。副部长和干事的任命,由企业党委(总支、支部)推荐,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考核审批,以部长、政委名义任命,报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企业专职武装干部轮岗或下岗分流,须报经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同意。企业专职武装干部的教育培训、管理考核、调整交流、待遇和奖惩办法按照《湖南省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规定》执行。
第六章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民营企业武装工作接受企业党组织和当地军事机关双重领导,企业武装机构负责人一般应为企业党委(总支、支部)成员。
第二十二条民营企业武装部应定期向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报告本单位武装工作开展情况。设立武装部的民营企业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每年要向县市区委和人民武装部进行一次“党管武装工作述职”,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县市区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县市区党委、政府、兵役机关及乡镇、街道有关负责人参加,可口头或书面述职。
第二十三条设立武装部的民营企业应每年召开一次武装工作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武装部干部、民兵干部(骨干)例会。
第二十四条民营企业武装部干部离开企业一周以上,除按企业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外,应同时报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备案,离开本县市区范围的应向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报批;民兵离开30天以内向所在民兵营(连)请假,离开30天以上,应向所属武装部报告,接到召回通知应立即归队;预备役官兵离开本县市区15天以上的,排以上军官向上一级请假,逐级报团部备案,士兵报连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动用民营企业武装力量,在企业内担负维护治安、保护生产方面的勤务,由企业批准,报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备案;离开企业执行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的,由县市区党委、政府批准,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并报军分区(警备区)备案。
第二十六条民营企业民兵、预备役人员在参加教育训练、战备执勤和遂行急难险重任务时,应统一着民兵、预备役制式服装,佩戴相应标识。参加地方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统一组织的重大活动,根据要求着装。
第七章保障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认真落实民营企业武装工作经费。民营企业开展武装工作日常性开支和自行组织活动所需经费,由企业负责解决,可计入生产成本。民营企业民兵、预备役人员的训练经费,纳入年度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经费保障渠道;企业民兵、预备役部(分)队参加战备执勤、遂行急难险重任务所需经费,按照谁使用谁保障的要求落实。
第二十八条民营企业民兵、预备役人员在执行任务、参加军事训练和成建制参加社会活动期间,所在企业应保障其原有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不得因参加上述活动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九条依法加强对民营企业武装工作的监督,对拒不按规定开展武装工作、不履行国防义务、擅自动用武装力量的企业,要依法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