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11-01264 文号:湘办发〔2011〕31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1-11-01 公开责任部门: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111

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要求,进一步强化村级民主监督,完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 重要意义。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客观需要,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要深刻认识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开拓创新,狠抓落实,确保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顺利推进。

  2.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加强党的领导与促进村民自治相统一,坚持完善制度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以健全村务监督机构为基础,以完善村级民主监督工作机制为平台,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以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为重点,明确监督职责,改进监督方式,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3. 工作目标。整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党风监督员等监督力量,职能并入村务监督委员会,形成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执行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在全省行政村逐步建立规范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形成机构设置合理、规章制度完备、运作流程规范、保障措施有力、作用充分发挥的村务监督工作良好局面。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织设置

  (一)组织名称。统一名称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村务监督委员会”,牌子字体为黑色。

  (二)产生办法。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产生程序及推选办法参照村民委员会的产生程序及选举办法,一般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举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三)成员组成。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可以连选连任。

  (四)成员资格。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热心本村公共事业,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财会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五)成员罢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罢免其资格,并按有关程序补选缺额成员。

  1.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测评中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

  2. 任职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 1/5以上村民或1/3以上村民代表提议要求罢免的;

  4. 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情形的。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地位、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指导和村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

  1. 对村级重大决策进行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的关系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会议,监督村务决策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度,是否按照“四议两公开”等程序进行,对不按制度和程序作出的决策提出纠正建议。

  2. 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审查村务公开的内容、方式、时间和程序。如公开情况不符合规定或村民合理要求,应督促及时重新公开。

  3. 对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事项按月或按季进行审查。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票据,乡镇(街道)财务代理或“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不得入账;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全程监督村级集体投资项目和资产、资源处置的公开竞价、招投标活动,定期集中会审,并配合乡镇(街道)按规定组织会审、检查村集体“三资”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参与乡镇(街道)对村财务的年度审计和对村级组织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4. 对村干部廉洁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村干部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委(纪工委)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每年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两委”成员及其他由村民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人员廉洁履职情况进行12次民主评议。

  5. 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履职要求

  1. 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及时掌握村务决策及执行情况,围绕监督事项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并帮助、督促整改。要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要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工作台账和档案,认真如实记录工作开展情况,以备查阅。

  2. 积极支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工作。在切实履行对村级事务的知情权、审核权、监督权的同时,支持和配合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积极建言献策,帮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协调处理矛盾纠纷,促进村级工作健康开展。

  3. 认真接受考核考评。每年年底,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接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信任度测评,测评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布。

  4. 努力提高工作水平。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积极参加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五、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织保障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作为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县级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误工补贴标准,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农办、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帮助村务监督委员会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县市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管理和指导,通过组织短期培训、考察学习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建立参照本意见执行。

  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朱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