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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通知》(湘办发〔2009〕17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坚持廉洁从政。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小金库”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廉政教育与培训,结合查处的“小金库”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加大对领导干部告诫和警示教育的力度,切实增强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廉洁从政意识。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其他干部培训机构在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干部在职岗位培训中,要把防治“小金库”财经纪律培训的内容列入计划。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要将“小金库”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抓紧抓好,实现“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常态化。
二、明确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公安、财政、审计、民政、国资、税务、银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防治“小金库”的联动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发挥牵头和主导作用,加强日常监管。组织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出现问题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及时作出组织处理。宣传部门要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积极营造防治工作氛围。公安机关要做好涉及“小金库”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团体的工作指导,严格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完善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和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对社会团体的社会审计制度,强化对社会团体的财务监督和管理,规范社会团体的财务行为。税务部门要加大对发票印制、缴销、代开行为的管理力度和对虚开发票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协调商业银行支持配合防治工作,依法及时办理账户查询、资金冻结和划转等事宜。国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资监管部门要以管资产为核心,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不断完善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不断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加强对财务资金的管控,不断完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管理和企业负责人薪酬及职务消费的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外派监事会制度,完善监督评价体系;对尚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要加强监督和指导,规范企业的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业绩考核、外派监事会制度建设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公开和单位财务公开制度。要建立适合本单位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要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分管负责人、财会人员和纪检监察部门防治“小金库”的岗位职责。要进一步规范单位财务会计机构和人员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单位财会人员的在岗教育和培训。
三、完善配套管理制度。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规范预算资金分配,细化部门预算,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预算和决算及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经营等方面的预算和决算,要逐步向社会公开;要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实现对各级政府及所有预算单位的全覆盖,全面推行公务定点接待和公务卡结算制度;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扩大实施范围和采购规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要进一步规范津贴补贴管理,研究提出规范党政机关津补贴发放行为的意见;要加强罚没收入管理,进一步完善罚没收入管理办法。
加强资产管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等部门要牵头组织清理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全面摸清家底。要对行政事业单位空闲办公用房、富余职工住房、招待所、闲置土地、门面等经营性资产实行规范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从资产形成、配置、使用、产权变更到处置全过程管理的行政事业资产监控体系,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基本数据库,逐步完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各环节的制度。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防止财政资金体外循环。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不得擅自多收、少收、缓收或不收,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
加强账户管理。各单位所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批、人民银行核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核算和管理,不得擅自开立、变更银行账户。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建立对单位银行账户的动态管理。
四、加强日常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在年初制定工作计划,统筹安排,科学部署,确保所有的单位都在监督范围内。要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重点工程、垂直管理部门开展重点检查。要建立“小金库”问题监督检查公告制度,及时曝光典型案例。要继续实施举报有奖政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要保留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凡举报属实的,按照查处收缴入库金额的5%、最高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五、强化责任追究。各级财政、审计、公安、税务、民政、国资等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设立“小金库”的单位,要及时报告同级组织部门,按照组织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先予免职,再组织调查处理。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中纪委《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