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湖南省文化厅关于加快全省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湖南省文化厅关于加快全省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和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关于加快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通知》(文政法发〔201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全省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省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多年来,我省国有文艺院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繁荣发展文化艺术、满足公众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文化素质、扩大湖南文化影响力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与中央的要求相比,国有文艺院团改革进程仍相对滞后,人员老化、缺乏活力的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适应市场、服务群众的体制机制还没有形成。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从不断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提升湖南文化软实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攻坚克难,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积极推动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全省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1.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促进我省国有文艺院团持续健康发展。
2. 基本原则: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坚持开拓创新,鼓励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规范操作,切实保全国有文化资产。
3. 目标任务:以中央规定的国有文艺院团改革任务为总体目标,结合各地文艺院团实际,创新机制,转换体制。2012年上半年,全省国有文艺院团完成体制改革工作。
三、全省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 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要根据国有文艺院团的不同性质和功能,明确不同的改革任务。除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已确定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院团外,其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主要模式是转企改制。
2. 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国有文艺院团,要按照“政府扶持、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方针,深化内部机制改革,形成自我发展的活力,在面向市场、服务群众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
3. 不具备进入市场条件、不再保留建制的国有文艺院团,要妥善安排好人员,做好国有资产处置,提出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和核销事业编制的申请,报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办理注销核销手续。
4. 地方戏曲、曲艺等国有文艺院团,演出剧(曲)种属濒危稀有且具有重要文化遗产性质的,经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可不再保留院团建制,转为公益性的文化保护传承机构,或将相关保护传承职能连同相关人员、编制和经费转入当地文化馆、群艺馆、艺术院校、艺术研究院所等机构,专门从事研究、传承和展演。
5. 要把转制改革和资源整合、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以后不再新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国有文艺院团,鼓励新成立的文艺院团注册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鼓励转制文艺院团以资本为纽带跨区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演艺产业的骨干企业和战略投资者。
四、全省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保障措施
1. 要加大对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扶持力度,中央和省里出台的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适用于国有文艺院团的改革。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更具操作性、更加优惠的地方性政策,支持国有文艺院团通过改革解决长期以来欠账多、底子薄、包袱重、发展后劲不足等突出问题,增强转制文艺院团的发展实力和活力。
2. 院团转企改制时,同级财政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转制时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同级财政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3. 转企改制后,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转制前由各级财政安排的正常事业费,转制后继续拨付。
4.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转制文艺院团承办或参演以政府采购或资助方式举办的政策宣传、重大节庆、对外文化交流、送戏下乡、慰问演出等文化活动。各级财政部门要逐年增加演艺惠民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和购买转制院团的演出。通过安排一定比例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等渠道,对转制文艺院团重点产业发展项目予以支持,资助转制文艺院团更新设备、改善排练和演出条件。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要向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任务的转制院团倾斜,鼓励生产性保护。
5. 国有文艺院团转制后的人员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各地要做好社会保障政策衔接工作。原在编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经费支付和调整执行国家和省里相关规定。对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差问题,要通过加快收入分配改革、建立企业年金、加发养老金补贴等多种方式予以解决。
6. 国有文艺院团经批准停办退出的,要做好资产财务清算和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切实保全国有文化资产,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充分尊重演职人员的择业意愿,拓宽转岗途径,加强转岗培训。文化馆(站)、群众艺术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和中小学艺术教育、城市社区和农村文化辅导岗位需要增加人员时,应优先从这些人员中录取。在编人员经协商一致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自谋职业的,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劳动合同制和临时聘用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7. 根据中央关于转制院团要保证拥有专用剧场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一团(院)一场”的目标,短时期内无法实现的,要通过配置、租赁、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给转制文艺院团提供剧场。鼓励通过建立演出院线等形式整合转制文艺院团的剧场和剧目资源,提高演艺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8. 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以控股、参股、并购、重组等方式,积极参与国有文艺院团改革。鼓励艺术名家和其他演职人员以个人持股的方式参与转制院团的股份制改造。
五、加强对全省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1. 全省国有文艺院团的体制改革工作在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领导小组应当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地支持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具体指导和协调本地国有文艺院团的体制改革工作,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2. 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牵头,成立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预防腐败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为成员单位的全省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在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开展工作。各地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要加强工作督查,督查情况予以通报。发改、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并切实做好转企改制国有文艺院团的成本支付、国有资产处置、机构编制、人员安置、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
3. 各级转企改制的国有文艺院团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根据自身实际,认真制定转企改制实施方案。转企改制方案要经院团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4. 在改革过程中,要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廉政建设的规定。在资产处置中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严禁转移资产、私分钱物、铺张浪费等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行为发生。
2012年6月底以前,转企改制的院团要完成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企业社保、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工作;确定注销院团要完成依法注销手续;转为公益性保护传承机构院团要完成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省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将对全省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工作进行全面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