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11-01276 文号:湘办发〔2011〕48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1-12-31 公开责任部门: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省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1231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切实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防止财政收入流失,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等相关规定,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包括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省级派驻外省市区及境外办事机构)和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以下统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将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以出租、出借、处置(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等)和对外投资、合作、担保、服务等形式取得的收入或收益。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股权)处置取得的收入(含股权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二)省级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所取得的收入;

  (三)省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担保、合作、服务等按规定应缴纳的国有资产收益(含国有资产占用费);

  (四)省级行政单位举办的暂未脱钩的经济实体按规定应缴纳的国有资产收益(含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应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收入。

  第四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征收管理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具体执收和收缴工作。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通过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一)省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全额缴入省财政;

  (二)省级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合作、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应按有关规定纳入单位财务收支预算、统一核算、规范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同时,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举办经济实体的,以及对外投资、担保、合作、服务等取得收入的,每年还应按其利用国有资产的原值(或评估值)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资产清查实际价值的2%—3%向省财政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三)省级行政单位举办的暂未脱钩的经济实体,每年应按其经营性国有资产原值(或评估值)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资产清查实际价值的3%—4%向省财政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六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井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指定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其中国有资产占用费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核定下达,每年分2次缴款,即六月中旬预缴1次,十二月下旬按实结算缴清。

  第七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主管部门应负责督促所属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并将其纳入省级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八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取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补偿性支出,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筹安排。

  第九条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征收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对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流失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20号)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11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431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朱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