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430S00/2012-13613 文号:湘办发〔2012〕5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2-01-31 公开责任部门:

2012131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新时期侨联工作的有关部署,更好地发挥侨联组织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团结、引导和激励侨界群众为科学发展、富民强省服务,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的重要意义

  侨联是党领导的由归侨侨眷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密切党和政府与侨界群众联系,参与国家民主政治建设,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合法权益,团结、教育、动员、引导侨界群众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祖国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职责,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省有近40万海外侨胞和40多万归侨侨眷,他们是推进我省“四化两型”建设和科学发展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是适应世情、国情、侨情发展新变化的需要,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是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需要。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侨联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我省侨情发展形势,充分调动侨界的积极因素,形成湖南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明确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的主要任务

  1. 围绕中心工作,积极服务经济建设。积极发挥侨联组织与海外侨胞联系密切的优势,围绕我省“四化两型”建设,依托“湖南经济合作洽谈会暨湘商大会”、“中国(湖南)中小微型企业产品产销洽谈会”、“侨商侨智聚三湘”等对外经济交流合作载体,加强以侨引资,吸引更多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向湖南聚集,助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借助泛珠三角省区侨联(社团)“92”协作平台,加强同海外侨胞及东南沿海侨乡的广泛联系。以省内海外侨社团联谊组织为平台,发挥华侨华人社团和海外侨领的作用,积极推动“走出去”战略,协助比较优势明显的省内企业和湘商企业,实现跨国经营和发展。以“湖南省侨商联合会”为平台,发挥好侨资在推动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区域性协调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作出新贡献。

  2. 突出招贤引智,积极引进海外侨胞中的高层次人才。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按照我省人才发展规划纲要部署,做好海外侨胞中高层次人才的联谊、服务和引进工作。积极参与国家“千人计划”、我省“百人计划”的实施,建设海外侨胞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留学归国人员数据库,重点为我省发展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创意、生物、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优势企业“两型”化、高端化、高新化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3. 积极参政议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要引导好侨界群众的爱国热情与有序的政治参与,加强与侨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和沟通,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切实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通过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侨情专报等形式,反映侨界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诉求,为加快科学发展、富民强省建言献策。依法参与民主监督,主动参与涉侨法规的制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法监督工作,推动涉侨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推动法治湖南建设。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服务,不断完善组织架构,创新活动方式,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的改革、发展与稳定。

  4. 坚持以侨为本,依法维护侨界群众合法权益。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侨界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维护侨益工作的重点领域,帮助侨界困难群众,维护侨商合法权益,关注新侨创业创新发展。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宣传贯彻力度,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以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为平台,建立完善的涉侨案件协调机制以及信访工作机制,推动我省维护侨益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形成与新形势、新侨情、新任务相适应的维权工作新格局,努力营造我省侨界团结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5. 拓展海外联谊,密切同海外侨胞的联系。要坚持“国内海外工作并重、老侨新侨工作并重”的总体思路,加强与政治上有影响、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力、专业上有造诣的海外侨胞的联谊工作,不断增进感情。在继续做好老侨工作的同时,拓展新侨工作,加强与华侨华人新生代、新华侨华人、归国留学人员的联谊,促进侨务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拓展联络联谊渠道,加大走出去的力度,围绕国家总体外交战略,拓展侨务公共外交,加强与海外华侨华人社团及外国商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社会贤达及友好人士的联谊,涵养、培育和发展海外友好力量。

  6. 加强对侨文化宣传,增强湖湘文化影响力。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的要求,围绕提高我省文化软实力,将对海外侨胞的文化宣传纳入全省文化宣传总体格局,大力弘扬爱国主义,广泛开展富有侨特色的对外文化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好“亲情中华”主题活动的品牌效应以及侨网侨刊侨讯的辐射作用,加强同涉外媒体的合作,建立外宣工作新机制。积极推进海外华文教育,以文化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和独具特色的湖湘文化。

  7. 做大侨联公益事业,提升服务社会水平。要弘扬侨界乐善好施的优良传统,引导侨界人士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创建好基金会等侨界公益慈善载体,不断丰富和拓展以“侨爱心工程”为主体的侨联公益事业的内涵、范围和手段,全力推进侨联公益事业的创新发展,提升侨联公益事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完善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的保障机制

  1. 加强对侨联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理顺管理体制,把侨联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管和联系侨联工作的领导。党委常委会应定期听取侨联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侨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侨联组织按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省、市州和归侨侨眷较多的县市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侨界人选。要支持侨联参与协商和推荐人民代表大会的归侨、侨眷代表人选,提名政治协商会议的侨界委员人选。在省、市州和归侨侨眷较多的县市区,有关部门在推荐、提名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常委会委员人选时要统筹考虑侨联组织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中的专职人选。

  2. 加强侨联组织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保障侨联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办公场所,明确各级侨联机关享受同级人民团体待遇。要把侨联基层组织建设放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大格局中来谋划和推进,推动“党建带侨建”工作。条件成熟而尚未成立党组的市州侨联,应成立党组;凡有三名以上中共正式党员的侨联组织,应建立党组织。健全县级侨联组织,按照“五有”(有组织、有队伍、有经费、有阵地、有活动)要求加强建设。加大在新侨集中的高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和新经济组织以及归侨、侨眷较多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侨联组织的力度,强化服务功能,把侨联组织建成归侨侨眷、海外侨胞之家。

  3. 重视侨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侨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侨联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应当由归侨侨眷担任,其候选人名单须征求上一级侨联意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侨联备案。主席、党组书记一般不分设,如需分设,至少应明确1名是专职的。配备党组书记时,应当选拔具有归侨侨眷身份的同志担任,如确无合适人选,也可选拔虽无归侨侨眷身份但热心、熟悉侨联工作的同志。要把侨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党的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重视培养、选拔优秀归侨侨眷干部,加

  大对侨联干部的交流力度。加强对侨联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4. 提供必要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保障对侨联工作的经费投入,适当安排专项事业经费。对侨捐的侨联活动场所和资产,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按照国家有关侨联资产管理规定,加强管理和保护。

  5. 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坚持和完善“五侨”联席会议制度。党校和行政学院要把涉侨法律法规以及侨务政策理论列入主体班学习内容。宣传部门要积极宣传党的侨务政策,宣传侨联的地位作用,推介先进基层侨联组织和优秀侨界代表。纪检机关和法院、司法等部门要支持侨联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维护侨益、侨法宣传等工作。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在侨界群众子女入学、就业、就医、社会保障、出入境、维权等方面依法提供支持和帮助。

  各地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朱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