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430S00/2012-13615 文号:湘办发〔2012〕6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2-02-16 公开责任部门:

201221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排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和法制宣传中的“第一线”作用,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它植根群众、面向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以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在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发挥法制宣传作用,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人民调解法》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调处矛盾纠纷提供了法制保障。当前全省正处在“四化两型”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是推进基层法制宣传、建设法治湖南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客观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学习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使人民调解工作发挥新的更大的作用。

  二、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拓宽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

  1. 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力量,要继续完善和加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充实工作力量。

  2. 调整、整顿、充实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县市区要结合本辖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实际,按照有机构、有人员、有场地、有标识、有制度的要求,对现有人民调解组织状况进行深入调查摸底,针对不同情况依法进行调整、整顿、充实,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实现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切实夯实人民调解的基层基础。

  3. 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也可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特定的纠纷。

  4. 积极推进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各有关部门、行业要适应矛盾纠纷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实际需要,积极探索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强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人事争议、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化解矛盾纠纷。行政边界地区要做好联防联调工作,加强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5.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及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由相关单位、行业根据实际需要组建,报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性、专业性行政部门加强对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三、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整体水平

  1. 加强人民调解员的选配。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完善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制度,依法推选、聘任人民调解员,真正把德才兼备、乐于奉献的优秀人才选进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改善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逐步建立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专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2.探索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为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通过设置公益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能和专门知识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

  3.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定期开展人民调解员岗前培训和普遍轮训,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行为规范教育以及与调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调解实务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干部和司法所长(乡镇调委会主任)的培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人民调解员任职培训,每三年完成一次人民调解员轮训。

  四、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1. 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联系群众密切的优势,广泛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原则上村(社区)每周开展一次排查,乡镇(街道)每月开展一次排查,县市区每季度开展一次排查,节假日和重要时期随时开展排查,掌握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解决,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奠定基础。

  2.加强信息工作。健全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分析、报送制度,及时分析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形成矛盾纠纷信息分析报告,报送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各类矛盾纠纷信息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处置,变被动调解为主动化解,变事后调处为事先预防,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3.健全联动机制。实施化解矛盾纠纷“一把手”工程,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形成党政领导负责、职能部门参与、社会各方联动的工作格局。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联席分析例会制度,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分析、调解协调会议,集中了解纠纷排查情况,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五、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公信力

  1. 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全面实行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标识(徽章)、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文书格式六统一,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协议制作、登记、记录、档案、统计报表等,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全面启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制发的人民调解最新文书格式,健全完善人民调解案卷。

  2. 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完善学习培训、社情民意分析、重大纠纷集体讨论、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及档案管理等制度,逐步形成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系。

  3. 大力推行人民调解公示制度。在人民调解场所醒目处将调解人员名单、调解范围、调解原则、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与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 规范人民调解员行为。人民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时,须佩戴人民调解员徽章,做到文明礼貌、举止大方、工作有序。

  5. 加强调解文化建设,营造团结、和睦、文明、礼让的调解氛围。及时总结推广各地人民调解工作中行之有效、群众普遍认可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长效机制。

  6. 按照《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5号),积极支持当事人做好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

  六、加强“三调联动”,提高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能力

  1. 充实“三调联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力量,进一步加强工作平台建设。各级“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做到有人干事,按制度办事,切实履行对辖区内矛盾纠纷调处的统一管理、分流指派、协调调度、检查督办和责任追究等工作职能。

  2.健全领导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完善“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年度述职、调研督导、综治考评等制度和机制,切实落实部门责任,逐步构建领导有力、工作协调、各负其责、运转高效的“三调联动”工作格局和协调指挥体系。

  3. 创新调解工作机制。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治安行政调解、刑事和解协调指导工作力度,明确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四个协调指导办公室的作用,确保有效衔接联动。

  4. 县、乡两级要按照“机构稳定、制度健全、运行规范、方便高效”的要求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或明确相关部门承担此项工作职责。要按照有利于矛盾纠纷化解、有利于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的原则,加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夯实矛盾纠纷化解平台。

  5. 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流动调解庭等应急平台建设,配备必要的流动调解设施,提高各级“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快速反应能力,完善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快速反应、应急处置和调处过错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纠纷。

  七、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

  1. 各级各部门应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其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3. 对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得好、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成效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充分调动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

  八、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1. 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听取人民调解工作汇报,及时研究部署人民调解工作,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关心和支持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加强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研究部署人民调解工作,将人民调解工作同法治湖南建设、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等工作相结合,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完善人民调解的奖惩和考评机制,不断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规范和制度化建设。

  3. 加强司法所建设,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水平。司法所是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直接指导管理部门,也是矛盾纠纷调处的组织者、参与者。各地要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0919号)及省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司法所建设,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由县市区司法局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县市区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休制;要参照公安派出所所长、人民法庭庭长的职级待遇,明确司法所主要负责人职级待遇;认真开展政法专项编制清理,确保专编专用,多途径充实司法所人员力量,逐步做到每个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制定的标准,落实司法所经费保障。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朱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