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2012年湖南省绩效评估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湖南省绩效评估实施方案
为促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12年各项目标任务,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范围
(一)市州党委、政府(14个)
1. 长株潭地区: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
2. 湘中北地区: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娄底市
3. 湘南地区:衡阳市、郴州市、永州市
4. 湘西地区:邵阳市、张家界市、怀化市、湘西自治州
(二)省纪委及省委工作机构(14个)
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省委政研室、省直机关工委、省编办、省委农村工作部(省政府农办)、省委610办、省委老干局、省台办、省信访局
(三)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13个)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
(四)省政协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10个)
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协经济科技委员会、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省政协文教卫体委员会、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省政协民族宗教委员会、省政协文史学习委员会、省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省政协研究室
(五)经济管理部门(26个)
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省政府金融工作办、省供销合作总社、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省核工业地质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煤炭工业局、省经协办
(六)社会发展部门(24个)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生委、省政府外事侨务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人防办、省参事室、省政府研究室、省宗教事务局、省两型办、省档案局、省地方志编委、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扶贫办
(七)司法执法监督部门(11个)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及群团组织(19个)
民革湖南省委、民盟湖南省委、民建湖南省委、民进湖南省委、农工党湖南省委、致公党湖南省委、九三学社湖南省委、省工商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文联、省侨联、省社科联、省残联、省贸促会、省作协、省红十字会
(九)中央在湘有关单位(15个)
省国税局、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电力公司、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中国石油湖南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
二、评估内容、指标
(一)对市州党委、政府的评估内容
主要评估省委、省政府重点工程与重点工作、为民办实事、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市州重点工程与重点工作、党的建设、机关效能与自身建设等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对省直机关各单位的评估内容
主要评估省委、省政府重点工程与重点工作、为民办实事、部门重点工程与重点工作及履行本部门职责与党风廉政、机关效能、作风建设等指标的完成情况。
2012年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机关各单位的绩效评估指标另行制定。
三、评估的组织、程序和方法
(一)制定评估指标体系
省绩效评估委员会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评估指标体系,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实施。各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机关各单位根据评估指标体系,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绩效评估计划,明确目标要求、工作措施、时间安排和责任分工,并将省委、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及本地本部门本单位重点工作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形成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绩效评估方案及实施办法,报省绩效办和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二)日常评估
1.自我评估。7月上旬和12月上旬,各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机关各单位对各自承担的指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半年自评和年度自评,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分别于
2.跟踪评估。省绩效办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采取实地考察、专项检查和民意调查等方式,对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机关各单位完成工作进度、质量和效益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掌握工作情况。重点对省委、省政府重点工程、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三)年终评估
从12月中下旬起,省绩效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机关各单位年度绩效进行综合评估。总分值为1000分,采取指标评估、公众评估、内部评估等三种方式进行,分别占绩效评估总分的70%、15%、15%。
1.指标评估。省绩效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估队伍,按照评估指标,对被评估单位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益等进行评估打分,全面考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具体采取“听、查、看、访”的方式进行。
听。听取被评估单位完成绩效计划情况的汇报,主要包括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与业绩、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查。重点查阅被评估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工作计划、会议记录、工作过程记录、自评资料、检查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工作总结、工作业绩等。
看。重点察看被评估单位相关工作任务完成结果、重点项目现场,核验工作落实的实际情况。
访。通过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工作人员或服务对象座谈会,走访具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和知情群众,发放民意调查表,听取各方面对被评估单位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2.公众评估。由省绩效办会同有关专门调查机构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对市州党委、政府主要调查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众、政风行风、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满意度;对省直机关各单位主要调查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效能、工作作风、廉政建设满意度。调查对象主要是社会公众,“两代表一委员”、省直机关各单位的主要服务对象、党政机关和部分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家学者等。调查主要采取会议评议、问卷调查、电话调查、网上评议等方式进行(具体评估方式和评分细则另行制定)。
3.内部评估。包括领导评价和同级互评。领导评价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对各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机关各单位进行评估。同级互评由省直机关各单位与各市州党委、政府之间进行相互评估(具体评估方式和评分细则另行制定)。
(四)加分与减分
1.加分。市州党委、政府(指市州本级,不包括所辖各级各部门,下同)和省直机关各单位(指本级机关,不包括二级单位,下同)列为绩效评估指标的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每次加5分;市州党委、政府反映工作成绩的主要指标增长率(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财政总收入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下同)在全省排位每前移1位的,每项加0.5分,每项最高加分不超过3分;市州党委、政府反映工作成绩的主要指标增长率保持全省第一位的,每项加1.5分,保持第二位,每项加0.5分;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的,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视情况加5—10分。
2.减分。凡列为绩效评估指标的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减5分;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减3分;因工作人员(指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所有在编在岗干部职工)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每次(项)减3—5分。此类重大扣分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省绩效办审核,报省政府审定。
(五)核准评估情况和数据
各数据采集部门和评估验收组对评估情况及加减分项目等进行审核,向有关单位和市州反馈并听取意见后报省绩效办。省绩效办对报来的数据及情况逐一审核确认。
(六)汇总评估情况
省绩效办汇总评估情况。得分计算方式为:被评估单位绩效评估综合得分=指标评估得分+公众评估得分+内部评估得分+加减分。
四、评估结果运用
将14个市州按地域和发展状况分为长株潭地区、湘中北地区、湘南地区和湘西地区等4类;将132个省直单位按照职能及管理权限分为省纪委及省委工作机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省政协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经济管理部门、社会发展部门、司法执法监督部门、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及群团组织、中央在湘有关单位等8类,实行分类评比。评估结果按综合得分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
(一)先进等次名额占被评估单位数的25%,先进等次根据各单位综合得分从高到低分类确定。其中从14个市州中评出4个绩效先进单位,从132个省直单位中评出35个绩效先进单位。评为先进单位的,省委、省政府颁发奖牌和奖金(奖金标准另行确定,下同)。奖金由各单位根据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制定分配方案,分别报省绩效办、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审定后发放到个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取消评先资格: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三次以上重大事故的;省直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市州所辖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出现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累计达到2次及以上的;本级党政领导班子中发生腐败案件的。
(二)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上的为合格单位。评为合格单位的,省委、省政府颁发奖金。奖金由各单位根据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制定分配方案,分别报省绩效办、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审定后发放到个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单位: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有上述取消评先资格情形中2种及以上情形的;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经省绩效评估委员会研究并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审定,认定为不合格的。评为不合格单位的,省委、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单位及班子成员不得参加其他奖励项目的评选;主要负责人由省委组织部进行诚勉谈话。连续2年评为不合格单位的,提请省委调整其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岗位,对严重失职、渎职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人员,由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评估结果以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在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上通报;同时,以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名义向各单位一对一反馈详细的评估结果及得分、加分、减分与民意调查情况,作为各单位改进工作的参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评估结果,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工作。中央在湘有关单位的评估结果,以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名义函告中央有关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