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12-13629 文号:湘办〔2012〕50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2-07-19 公开责任部门: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国家教育考试安全有序、公平公正,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国家教育考试安全工作的领导

  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事关广大考生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近年来,在国家教育考试中各种作弊方式和手段不断翻新,呈现出高科技化、团伙化、专业化、链条化趋势,个另地方甚至出现了内外勾结非法盗取、贩卖试题的恶性案件,极大地损害了考生和群众的利益,损害了我省教育形象和声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国家教育考试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国家教育考试安全工作列入当地安全工作重点和教育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各地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国家教育考试安全工作负总责,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国家教育考试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教育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本辖区的考区主任、招委会主任,负责本辖区考试的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是国家教育考试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严格落实国家教育考试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出现试题失密泄密、群体性违纪作弊以及其他考试安全事故和恶性事件的地方,除依法依规处理相关直接责任人外,还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综合治理,切实改善国家教育考试环境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完善招委会、自考委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综合协调机制并发挥好作用,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分析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对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组织协调,采取有力措施综合整治考试环境,确保国家教育考试安全、平稳、有序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相关制度和工作要求,相互协调、紧密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精神,在各级招委会的统一部署下,有效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和考点周边环境等专项整治行动。要把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纳入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工作重点,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好模拟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快速反应、及时应对、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损失。

  三、加大投入,尽快完成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是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安全管理、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切实解决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等文件精神,建立以地方财政为主的多级投入机制。要强化国家教育考试安全设施的投入责任,切实落实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应承担的标准化考点建设配套资金,并建立确保考试安全的经常性投入保障机制。要统筹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严格按国家标准和我省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突出抓好安全防范设施的改造和升级,特别是要保证安全保密设施、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作弊防控系统等能正常使用并充分发挥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到2013年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全部在标准化考点进行。

  四、强化队伍,为国家教育考试安全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保平安、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加强考试招生机构和队伍建设,为国家教育考试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和人力保障。要加强对涉密涉考等关键岗位的人员配置与监管,严格把关,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干部选任责任制和岗位轮换责任制,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可靠、素质过硬、业务精通的考试招生队伍。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719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朱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