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1日
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构建完善“党委高度重视、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第二章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将需要党委决策的安全生产事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州、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研究部署安全发展战略、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重大问题。
(二)按照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要求协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指导。
(四)督促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安全发展战略,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市州政府常务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研究部署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落实、专项整治、安全投入、隐患治理等重点工作。主持召开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三)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四)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装备建设、重大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六)定期或者不定期深入基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指导和帮助基层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党委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积极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四)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和督促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支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强化行政问责,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组织、协调和督促政法部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支持配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厉打击阻挠和干涉依法调查处理工作的行为;督促、指导组织和人事编制部门支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强领导班子和机构队伍建设,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监督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组织、协调和督促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第七条各级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支持分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其改善安全生产工作条件,督促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四)督促指导分管部门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
(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隐患和重大问题的整改。
(六)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做好事故信息上报工作。
(七)督促分管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认真落实调查处理意见。
第八条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除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对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外,还承担以下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
(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打非治违”、目标管理考核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重点工作。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下级政府认真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四)组织制定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五)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并确保事故调查按期结案,积极支持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六)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其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研究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指导,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中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还要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明确本部门及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并报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监督落实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采取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党校集中培训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实施安全发展战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要对同级各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建立并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将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绩效考核、年度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将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每年1月底前要向上级政府提交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书面述职报告。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情况记入全省安全生产履职电子档案。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向安监部门了解其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并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党政领导干部作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人选,以及参与优秀公务员、劳动模范等综合性评比时,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征求安监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对党政领导干部不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打击制止不力、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的,纪检监察机关要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事前问责,严肃查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时,要把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情况纳入调查内容,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加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力度,对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工作成效显著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六条全省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