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预备役师(旅),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加大依法从严治军力度,严格规范军车号牌的配备和使用管理,切实维护军队良好形象,经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同意,现就加强军车号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军车号牌的使用范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更换军车号牌和加强军车号牌管理的通知》(后交〔2013〕17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全军自2013年5月1日起统一更换军车号牌。省军区系统要严格按照《通知》明确的使用范围发放军车号牌,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各级党政机关除担负军事保障任务的省级交通战备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军队转业干部(复原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及交通沿线军用饮食供应站限额使用军车号牌外,一律不准使用军车号牌。省军区系统使用军车号牌的车辆,必须符合中央军委制定的《军队领导干部和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军地联合办事机构使用军车号牌的车辆,除限于军队已装备的主要车型外,还必须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省部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厅字〔2011〕1号)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明确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并已办理地方机动车号牌。
二、严格军车号牌的审批核发。省军区系统使用军车号牌,由车属单位填写《军车号牌审批表》,团、师(旅)单位和省军区首长逐级签署意见,报广州军区审批。更换军车号牌以后增补车辆申请或者变更车辆号牌,属装备补充、调整或者编制内的车辆,报广州军区军事交通运输部依据装备补充调整计划或者编制审批。军地联合办事机构限额使用的军车号牌,由军地联合办事机构向广州军区军事交通运输部申请。
三、严格军车号牌的管理使用。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军车号牌,一车一副正式号牌,不得悬挂单只号牌,不得故意遮挡号牌,大车号牌、小车号牌不得混用。军车号牌丢失、被盗的,必须在丢失或者被盗后15日内逐级上报,并通告公安及军队警备部门协查。严禁私自挪用、擅自变更使用军车号牌;严禁套挂军车号牌和使用假冒军车号牌;严禁私人车辆使用军车号牌;严禁来源不明、手续不全的车辆使用军车号牌;严禁高档豪华车辆(奔驰、宝马、林肯、凯迪拉克、大众辉腾、宾利、捷豹、保时捷等轿车或者排气量超过3.0升、价格超过45万元人民币的轿车,以及陆虎、保时捷卡宴等越野车)使用军车号牌;严禁将军车号牌借(租)给私人车辆、地方单位车辆使用;严禁使用作废军车号牌及伪造、变造、买卖军车号牌;严禁单位和个人使用自制车辆标志标牌替代军车号牌上路行驶;严禁军地联合办事机构领导干部将挂有军车号牌的公务用车作为相对固定用车。
四、严厉查处违规使用军车号牌的行为。军车号牌由省军区军事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军务、纪检、装备部门负责管理,每半年对军车号牌的审批、核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军队警备部门和军车监理部门不定期检查、纠察。省军区系统车辆违规使用军车号牌的,严格按照《警备条令》和《广州军区警备工作规定》实施处罚。地方车辆违规使用军车号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军地联合办事机构使用军车号牌必须按有关规定备案,且只能用于军事保障任务的特殊业务。凡违反规定使用军车号牌,或者军地联合办事机构领导干部将挂有军车号牌的公务用车作为相对固定用车的,一律按违纪处理,车辆一律予以收缴,有关主管部门5年内不得为违纪单位安排车辆更新经费。对违纪单位主要领导和违纪者本人,纪检监察机关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立案查处。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军区司令部
201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