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湖南省绩效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13-01387 文号:湘办发〔2013〕17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3-06-24 公开责任部门: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2013年湖南省绩效评估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4日 

  

2013年湖南省绩效评估实施方案 

  为促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13年各项目标任务,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范围及分类 

  (一)市州党委、政府(14个,按经济发展水平分为2类) 

  1.长沙市、衡阳市、株洲市、湘潭市、岳阳市、常德市、郴州市 

  2.邵阳市、张家界市、益阳市、永州市、怀化市、娄底市、湘西自治州 

  (二)省纪委及省委工作机构(16个) 

  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省委政研室、省直机关工委、省编办、省委农村工作部(省政府农办)、省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老干部局、省台办、省信访局、省委讲师团、省委党史研究室 

  (三)经济管理部门(30个) 

  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研究室)、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省政府金融工作办、省供销合作总社、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省有色地质勘查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金属管理局、省煤炭管理局、省煤田地质局、省经协办、省黄金管理局 

  (四)社会发展部门(24个)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政府外事侨务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人防办、省参事室、省宗教事务局、省两型办、省韶山管理局、省档案局、省地方志编委、省知识产权局、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省扶贫办 

  (五)司法执法监督部门(11个)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省工商联及群团组织(12个) 

  省工商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文联、省侨联、省社科联、省残联、省贸促会、省作协、省红十字会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省政协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各民主党派湖南省委机关(共30个单位)的绩效评估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省政协党组、省委统战部组织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和省委统战部参照《2013年湖南省绩效评估实施方案》和《2013年省直机关各单位绩效评估指标》制定评估方案和评估指标,并送省绩效办备案。评估结果送省绩效办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纳入省绩效评估结果运用范围。 

  二、评估的内容、指标和方法 

  对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机关各单位的评估采取指标评估、公众评估、内部评估三种方式进行,分别占绩效评估总分值1000分的80%、10%、10%。其中指标评估主要突出经济发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发展环境优化、民生建设、干部作风转变等内容,具体指标另行制定。 

  (一)指标评估。省绩效办按照评估指标,定期或不定期对被评估单位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益等进行评估打分,全面考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具体采取“听、查、看、访”的方式进行。 

  听。听取被评估单位完成绩效计划情况的汇报,主要包括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与业绩、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查。重点查阅被评估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工作计划、会议记录、工作过程记录、自评资料、检查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工作总结、工作业绩等。 

  看。重点察看被评估单位相关工作任务完成结果、重点项目现场,核验工作落实的实际情况。 

  访。通过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工作人员或服务对象座谈会,走访具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和知情群众,发放民意调查表,听取各方面对被评估单位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二)公众评估。由省绩效办会同有关专门调查机构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对市州党委、政府主要调查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众、党风廉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满意度;对省直机关各单位主要调查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效能、工作作风、廉政建设满意度。调查对象主要是社会公众、“两代表一委员”、省直机关各单位的主要服务对象、党政机关和部分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家学者等。调查主要采取会议评议、问卷调查、电话调查等方式进行(具体评估方式和评分细则另行制定)。 

  (三)内部评估。包括领导评价和单位互评(各占50%)。领导评价由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对各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机关各单位进行评估。单位互评由省直机关各单位与各市州党委、政府之间进行相互评估,县市区对省直机关各单位进行评估(具体评估方式和评分细则另行制定)。 

  三、评估的组织和程序 

  (一)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省绩效评估委员会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评估指标体系,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实施。各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机关各单位根据评估指标体系,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绩效评估计划,明确目标要求、工作措施、时间安排和责任分工,并将省委、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及本地本部门本单位重点工作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形成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绩效评估方案及实施办法,报省绩效办和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在绩效指标落实过程中,如需调整,须在9月30日前提出调整意见,由省绩效办审核,报省绩效评估委员会批准。 

  (二)日常督查。省绩效办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采取实地考察、专项检查和民意调查等方式,对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机关各单位完成工作进度、质量和效益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掌握工作情况。 

  (三)单位自评。7月上旬和12月下旬,各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机关各单位对各自承担的指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半年自评和年度自评,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分别于7月10日前、12月31日前将自评报告报省绩效办。 

  (四)年终评估。省绩效办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机关各单位年度绩效进行综合评估。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凡纳入绩效评估的项目,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外,各数据采集责任单位原则上依据平时考核掌握的工作情况计分,年终不得单独组织考核验收,确需验收的,由省绩效办统一组织。 

  (五)加分与减分 

  加分。下列情形给予加分:市州党委、政府反映工作成绩的主要指标增长率(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财政总收入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下同)在全省排位每前移1位的,每项加0.5分,每项最高加分不超过3分;市州党委、政府反映工作成绩的主要指标增长率保持全省第一位的,每项加1.5分,保持第二位的,每项加0.5分;市州党委、政府(本级,下同)、省直机关各单位(本级,下同)履行单位法定职能,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每次加3分;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的,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加3分(后两项加分合计最多不超过10分) 

  减分。凡列为绩效评估指标的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减10分;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减5分;因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每次(项)减3—5分。此类重大扣分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省绩效办审核,报省领导审定。 

  (六)核准评估情况和数据。各数据采集责任单位和评估验收组对评估情况及加减分项目进行审核,向有关单位和市州反馈并听取意见后报省绩效办。省绩效办对各单位报来的数据及情况逐一审核确认。 

  (七)汇总评估情况。省绩效办和各有关部门汇总评估情况,得分计算方式为:被评估单位绩效评估综合得分=指标评估得分+公众评估得分+内部评估得分+加减分。 

  (八)审定评估结果。省绩效办将绩效评估结果报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四、评估等次和结果运用 

  评估结果按综合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一)优秀等次名额占被评估单位总数的25%,根据各单位综合得分从高到低分类确定。其中从14个市州中分类评出4个绩效优秀单位,从123个省直单位中分类评出32个绩效优秀单位。 

  (二)良好等次名额占被评估单位总数的25%,除去优秀等次单位后,根据各单位综合得分从高到低分类确定。其中从14个市州中分类评出4个绩效良好单位,从123个省直单位中分类评出32个绩效良好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取消评为优秀和良好等次资格: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省直单位计划生育、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市州所辖县市区计划生育、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出现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累计达到2次及以上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未通过的;本级党政领导班子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三)除去优秀、良好等次单位后,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上的为合格单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单位: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有上述取消评为优秀和良好等次资格情形中2种及以上情形的;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经省绩效评估委员会研究并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审定,认定为不合格的。 

  评估结果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进行通报。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单位,省委、省政府发给奖牌。评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单位,省委、省政府按等次分别发给奖金(奖励方案另行确定)。评为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单位及班子成员不得参加其他奖励项目的评选;主要负责人由省委组织部进行诫勉谈话;单位连续2年评为不合格的,提请省委调整其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岗位;对严重失职渎职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人员,由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详细的评估结果及得分、加分、减分与民意调查情况,以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名义向各单位一对一反馈,作为各单位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评估结果,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工作。 

  纳入绩效评估范围的省直机关各单位主管的人财物独立、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案制定评估奖励办法,报省绩效办及相关部门审定后实施。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胡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