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和省委“九项规定”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和省委“九项规定”督促检查工作分工协作方案》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8日
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 和省委“九项规定”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工作机制
为深入推动《中共中央印发〈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通知》(中发〔2012〕11号,以下简称中央《八项规定》)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办发〔2012〕3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中共湖南省委印发〈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的通知》(湘发〔2012〕22号,以下简称省委“九项规定”)的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定期进行督促检查。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建立以下工作机制。
一、分工负责机制
在省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负责做好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和省委“九项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根据工作
职责分别做好有关领导同志的相关服务工作,并每月向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提供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和省委“九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各市州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文件要求,及时向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提供有关领导到当地考察调研时有关地方、部门执行有关文件规定的实际情况。
二、情况收集机制
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催报检查、下发问卷、电话了解等形式,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了解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和省委“九项规定”执行情况;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渠道,了解各地各部门执行文件规定情况及社会舆论的反映。省委宣传部、省直机关工委、省信访局、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政府外事侨务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湖南日报社、湖南广播电视台、省委办公厅警卫局等有关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向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提供文件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有关单位和处室定期或不定期向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提供有关情况信息,完善信息交流共享渠道。各地各部门每年年底将文件规定执行情况检查结果报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由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收集汇总。
三、实地督查机制
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灵活采取平时随访、明察暗访、实地回访、专项调查等方式,了解文件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督查部门不定期实地了解有关地方、部门落实文件规定、做好中央领导同志来湘考察调研和省级领导考察调研活动组织服务工作的情况。其中,中央领导同志来湘考察调研和省委常委、省政协主席、主持工作的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考察调研的有关情况了解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根据服务职责分头开展,其他省级领导考察调研的有关情况了解工作可由地方督查部门组织开展。领导同志考察调研时,可适当安排督查部门工作人员随行,了解和掌握有关地方、部门执行文件规定情况。
四、协作会商机制
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加强协作,及时沟通情况,会商研究问题,共同推动有关工作开展。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与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每季度交流一次有关情况,主要是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和省委“九项规定”的监督执行情况和各地各部门会议活动等经费的使用情况;与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外事侨务办、湖南日报社、湖南广播电视台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沟通了解领导同志新闻报道和出访活动的有关情况。
五、汇总报告机制
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对平时掌握和实地督查了解到的情况及时进行梳理汇总,形成专项或综合性督查报告,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主要负责同志,并由省委督查室按要求在每月26日前将有关情况报中央办公厅督查室。每年年底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对各地各部门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和省委“九项规定”年度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有关情况报告,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主要负责同志审定,以备向省委常委会议汇报使用。
六、情况通报机制
每年年底,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对各地各部门执行文件规定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文件规定的情况,建议纪检监察、组织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
和省委“九项规定”督促检查工作分工协作方案
为使《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和省委“九项规定”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工作机制》中的有关事项落实到位,提出如下分工协作方案。
一、省直有关部门负责落实的事项
1.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根据工作职责,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和省委“九项规定”(以下统称规定)的要求,分别做好有关领导同志的服务工作,每月向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提供执行规定的情况。
根据工作职责,有关单位办公厅(室)及其督查部门要不定期到实地了解有关地方和部门执行规定、做好中央领导同志来湘考察调研和省级领导考察调研活动组织服务工作的情况。其中,中央领导同志来湘考察调研和省委常委、省政协主席、主持工作的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考察调研组织情况的了解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根据服务职责分头开展,其他省级领导考察调研有关情况的了解工作可由地方督查部门组织开展。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安排督查部门工作人员随行考察调研,实地了解有关地方、部门执行规定的情况。
2. 省委宣传部、省直机关工委、省信访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政府外事侨务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湖南日报社、湖南广播电视台、省委办公厅警卫局等有关单位,每月20日前向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提供执行规定的情况。其中:
省级领导的新闻报道工作由省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并督促指导湖南日报社、湖南广播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落实有关规定。新闻媒体执行规定的情况由省委宣传部统一汇总报送。
省政府外事侨务办报送由其审核上报请示和承办的省级领导同志及有关地方、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因公出国(境)执行规定的情况。
省直机关工委及时整理报送省直各单位贯彻执行规定的情况,并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湖南日报社、省信访局汇总整理或专件报送群众反映各地各部门执行规定的情况,由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筛选报批后,按专项查办件程序办理,查办结果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审阅后反馈呈报单位。
根据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的工作要求,湖南广播电视台要及时提供相关现场情况素材光盘,以便核实现场迎送、交通管制和会场布置等有关情况。
改进警卫工作情况由省委办公厅警卫局负责整理报送。
改进服务方式、厉行勤俭节约,包括省直机关运行经费使用、楼堂馆所建设、资产管理、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审计、政府采购、节约能源资源等情况,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按职责整理报送;对相关事项的审计结果,省审计厅结合审计项目进展及时报送。
3. 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每季度与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沟通交流一次情况,包括规定的监督执行情况和各地各部门会议活动等经费的使用情况;与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外事侨务办等有关部门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及时沟通了解领导同志新闻报道和出访活动有关情况。
根据上述分工要求,相关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与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对接此项工作。
二、由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负责落实的事项
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加强协作,采取平时随访、明查暗访、实地回访、专项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规定执行的情况。每季度沟通一次情况,会商研究执行中发现的问题。
根据工作需要,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通过催报检查、下发问卷、电话了解等形式,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了解规定执行的情况;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渠道,了解各地各部门执行规定的情况及群众的反映;就一些重要会议活动、考察调研活动、治丧活动、诞辰纪念活动、外事活动、重大专项工作的新闻报道工作等,要适时探索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适当形式的民意调查。
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对平时掌握和实地督查了解到的情况及时进行梳理汇总,形成专项或综合性督查报告,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主要负责同志,并由省委督查室按要求在每月26日前将有关情况报中央办公厅督查室。每年年底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对各地各部门执行规定年度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有关情况报告,报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主要负责同志审定,以备向省委常委会议汇报使用。
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年底,由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负责起草对各地各部门执行规定情况的通报代拟稿。同时,加强与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对违反规定的情况,建议纪检监察、组织等有关部门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