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13-01397 文号:湘办〔2013〕53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3-11-06 公开责任部门: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3〕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3〕24号)精神,切实做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7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6日 

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原则要求 

  按照中央有关精神,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切合实际、开拓创新、着眼发展、统筹兼顾,在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的同时,按照分类要求不断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管理,为下一步改革顺利推进,以及2015年底前完成改革阶段性任务奠定基础。具体工作中,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注重把握工作节奏,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分类工作政策措施;坚持分类指导、规范操作,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 

  二、类别划分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将现有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划分为三大类,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类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类事业单位)、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公益类事业单位)。 

  (一)行政类事业单位。即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并以自身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承担的职能属于政府职能范畴,不能由市场配置资源,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由财政全额保障。此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只能来源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仅限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文件)的明确授权。行政类事业单位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今后,不再批准设立行政类事业单位。 

  (二)经营类事业单位。即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承担的职能属于由市场价值规律自发地调节经济的运行即市场调节范畴,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范围,并以生产经营所得收入维持日常运转,自负盈亏。经营类事业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经营类事业单位。 

  (三)公益类事业单位。即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公益类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其职能来源除前述行政类事业单位职能来源涵盖范围之外,主要来源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授权。此类单位履行基本公共服务即涉及基本民生、公共事业、公益基础、公共安全等方面职责,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并严格按照核准的宗旨、职责任务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除依法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外,不收取任何经营服务费用,由财政全额保障,以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其履行职能依法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全部“纳入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不能自己支配。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即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其职能来源除前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职能来源涵盖范围之外,主要来源于机构编制部门制发的“三定”规定,以及事业单位登记的相关认定。此类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从事公益事业服务,并按照核准的宗旨、职责任务和业务范围开展公益服务活动,所需经费由财政给予不同程度投入。在确保公益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分类办法 

  按照分类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将行政类、经营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特征予以细化,明确类别特征,采取特征甄别分类法,逐一对照甄别归类。 

  (一)细化明确类别特征。对上述各类单位的社会功能特征,按照可以衡量、比较、判断的要求,分解细化为职能显性特征、职能属性特征、职能来源特征、履行职能特征、经费来源特征、发展方向特征等,逐类逐项明确其类别特征,在此基础上制定《湖南省事业单位类别特征表》(附后,具体分类目录另行制定),供甄别分类时参考。 

  (二)对照特征甄别分类。将具体事业单位现有社会功能特征与分解细化后明确的类别特征进行逐一对照,并综合甄别实行归类。对完全符合某一类别特征的事业单位,可直接确定其类别;对基本符合某一类别特征的事业单位,经相应调整后确定其类别;对兼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特征的事业单位,可按主要职责任务和发展方向确定类别,对其他职责任务进行剥离和调整,也可分别确定相对独立的各分支机构的类别,对相应职责任务进行调整划转后,再确定类别。 

  (三)进行分类审批。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商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类别界定的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实行动态调整。按照分类的总体要求,及时做好事业单位机构整合、职能划转等机构编制调整工作。对事业单位职能发生变化的,按照上述分类方法重新确定事业单位类别。 

  四、实施步骤 

  全省事业单位分类,按照统一部署、总体规划、分级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组织实施。分类工作于2013年3月开始,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 

  (一)制定分类方案。省机构编制部门在听取行业管理部门和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商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等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细化分类标准,拟订省直分类目录,制定全省分类方案,并征求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各市州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全省分类标准,在听取行业管理部门和县市区党委、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商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等部门,进一步细化分类目录,制定分类方案,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后,分级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分类。省直事业单位的分类,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协调并实施。市州、县市区事业单位的分类,由市州、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协调并实施。省直事业单位分类具体实施时,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商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将确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名单进行汇总后按要求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市州、县市区事业单位分类具体实施时,由市州、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商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各市州负责将本市州(含所辖县市区)确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名单进行汇总,并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实行事前备案。 

  (三)审批界定类别。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类别界定意见,并向省直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发送预备分类函征求意见建议,机构编制部门综合意见建议后,商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类别界定的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予以报批发文。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事业单位分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有关部门和各个层面,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具体工作中,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配合和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事业单位分类顺利进行。 

  (二)精心组织,稳妥实施。事业单位在职能性质、组织形态、活动范围、资金来源、隶属关系等方面的特征差别较大,分类时具体操作的难度较大。各地各部门要将事业单位分类作为近段改革的重点工作,精心组织,稳妥实施。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细致分析情况,在把一握好相关政策和标准的前提下,注意研究和妥善处理分类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及时上报。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事业单位分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和标准,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确保事业单位定位准确、归类科学。要严肃工作纪律,事业单位分类期间,原则上不再新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事业编制,确因工作需要的,在现有机构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严禁借改革之机,擅自提高机构规格、突击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严禁突击聘用人员,突击提拔干部,突击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 

  附件:湖南省事业单位类别特征表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原则要求  

  按照政事分开原则,准确界定事业单位职能,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到行政机构;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整合设置机构,促进政府组织结构优化;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按照积极稳妥原则,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改革。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认定标准和依据。行政类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是指事业单位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认定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依据只能来源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仅限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文件)的明确授权,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此类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属于政府职能范畴,不能由市场配置资源,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由财政全额保障。  

  (二)明确行政类事业单位的范围。全省行政类事业单位分为省直行政类事业单位、市州行政类事业单位和县市区行政类事业单位。省直行政类事业单位是指经省编委认定和中央编办事前备案,由省编办批复确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市州行政类事业单位是指经市州编委认定和省编办事前备案,由各市州编办批复确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县市区行政类事业单位是指经县市区编委认定和市州编办事前备案,由各县市区编办批复确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各县市区的行政类事业单位名单由各市州统一汇总后报省编办事前备案。  

  (三)明确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改革路径。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取消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自行调节或社会中介机构自行解决的事项,政府不再干预;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或经济手段解决的问题,不再使用行政手段;适宜事后监督的,不再事前审批。依法规范事业单位承担的有关行政职能,强化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职能。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具体采取三种方式进行改革:结合大部门制改革,与现有行政机构合并;不宜合并的,优先调整为现有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在规定的政府机构限额内,在精简的基础上综合设置。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到有关行政机构,再根据事业单位实际情况采取三种方式进行改革:事业单位承担的公益服务职能较强、工作任务较重且不与其他事业单位职能交叉、重复设置的,可继续保留事业单位独立建制,类别由行政类调整为公益类,并按照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和政策进行改革;工作任务不足或与其他事业单位职能交叉、重复设置的,将其并入其他事业单位;承担的公益服务职能逐步萎缩且工作任务严重不足的,予以撤销。  

  (四)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改革中涉及行政机构编制调整的,要严格控制,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不得突破现有行政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依照国家现行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实施管理,使用事业编制只减不增,人员只出不进。  

  三、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支持改革。省编办负责改革的统筹协调以及机构、编制、职责任务调整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事管理和人员过渡等工作,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改革相关工作。省直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省以下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组织实施,由同级党委、政府负责,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改革过程中,可积极探索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具体形式,涉及行政机构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过渡期内使用的事业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行严格管理。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  

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着力创新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分级分业负责;坚持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坚持从实际出发,符合行业特点和公益事业的发展需要;坚持加强监管,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和改善党对事业单位的领导。  

  二、基本目标  

  今后5年,在全省选择一批具有广泛代表性、面向社会直接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明确事业单位决策层的决策地位,把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决策层,进一步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扩大参与事业单位决策和监督的人员范围,规范事业单位行为;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通过试点,在思想认识、制度建设、运行质量以及制约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关键问题等方面取得实效,摸索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业管理机制、分权制衡机制、运行监管机制,为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奠定基础。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决策监督机构。决策监督机构的主要组织形式是理事会,也可探索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理事会作为事业单位的决策和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单位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理事会负责本单位的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拟订和修订等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人事管理方面的职责,并监督本单位的运行。理事会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业单位,本单位以外人员担任的理事要占多数。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职责任务和服务对象等方面特点,兼顾代表性和效率,合理确定理事会的构成和规模。结合理事所代表的不同方面,采取相应的理事产生方式,代表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的理事一般由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委派,代表服务对象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理事原则上推选产生,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职位的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要明确理事的权利义务,建立理事责任追究机制。也可探索单独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事业单位财务和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明确管理层权责。管理层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对理事会负责,按照理事会决议独立自主履行日常业务管理、财务资产管理和一般工作人员管理等职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或提名,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或批准。事业单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提名,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  

  (三)制定事业单位章程。事业单位章程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载体和理事会、管理层的运行规则,也是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章程应当明确理事会和管理层的关系,包括理事会的职责、构成、会议制度,理事的产生方式和任期,管理层的职责和产生方式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由理事会通过,并经举办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四)健全监督工作机制。试点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履行章程情况的监管;健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对事业单位的监管,着力构建管理层向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向举办单位负责、举办单位向社会负责的监督新机制。  

  (五)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试点单位要探索党对事业单位的领导体制,完善事业单位党组织设置方式。党组织要围绕本单位事业发展和中心任务,支持理事会和管理层开展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明确责任分工。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事业单位开展试点工作,积极支持理事会运作;试点单位要积极理顺内部组织架构和职责关系,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支持配合试点工作。  

  (二)确定试点单位。试点单位主要从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规模较大、发展势头好、领导班子强、运行机制有基础、公益服务覆盖面广、群众密切关注的事业单位中选择,侧重卫生、教育和文化等行业,兼顾其他行业。试点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三)建立工作联系机制。机构编制部门要建立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机制,指定信息联络人员,明确参与试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系人,定期召开试点工作协调会或开展专题调研活动,研究分工协作方法,指导试点工作与行业体制改革相衔接。  

  (四)组织业务培训。机构编制部门要适时组织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理论、事业单位章程范本、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等。培训对象为试点单位负责人,试点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人员。要定期交流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做法,研究共性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五)明确试点程序。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试点单位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试点工作原则、目标和步骤;举办单位负责筹建理事会,根据试点单位的属性、特点和规模合理确定理事会人员数量、规模和议事规则等;试点单位在举办单位的领导下,草拟事业单位章程等。  

  (六)组织阶段性评估。根据试点进展情况,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评估。评估内容为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试点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构架建立情况、章程执行情况、事业单位自主权落实情况、制约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关键问题解决情况及机制运行效果等。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推进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果。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和推进试点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要健全工作机制,抓好试点任务的具体落实。  

  (二)做好政策保障。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时跟踪指导,研究具体措施,共同推进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及时研究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在试点推行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与现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衔接和平稳过渡,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开展对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意义、典型案例、先进做法和经验的宣传,为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 

有关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支持全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公益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精神,现就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财政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财政政策引导,逐步健全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一)明确公共服务的范围,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健全与完善基本财力保障制度,并根据公共服务的层次性,相对、动态地划分基本和非基本公共服务。完善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绩效考核,逐步实现从“养人”向“办事”的转变。  

  (二)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在划清各级政府权责关系的前提下,按照创机制、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重绩效、促均等的原则,促进不同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公共财政对公益事业的投入力度,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的公益事业,向社会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倾斜,向欠发达和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倾斜。根据社会事业发展规律和公共服务的不同特点,重点加大对“三农”、教育、科技、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生态环境、节能减排、公共安全等方面投入。逐步退出对一般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入。  

  (三)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引导作用,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财税政策,不断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机制,丰富公益事业发展形式。  

  (四)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的综合约束机制,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各级财政对部门和单位超编人员不安排经费,上级财政对超过编制总量的人员不安排相关转移支付资金。  

  二、完善财政投入政策,改进财政投入方式  

  (一)按照公共财政建设的基本原则,规范财政供给范围,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障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需要。根据不同公益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采取经费保障、经费补助、购买服务等不同的投入和支持方式,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二)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其履行行政职能依法收取的费用以及通过向社会提供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支彻底脱钩,各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三)已认定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制定经费标准并予以动态调整。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根据单位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相应经费保障,对有非财政收入的事业单位,财政通过核定收支确定单位的经费保障程度;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根据单位业务特点和财务收支状况等,按以事定费的原则给予不同程度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四)已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财政部门不供给经费,其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自主安排使用。为了支持这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对有事业费(指财政部门核定的基本支出经费,不包括项目支出经费)的单位,财政部门在转制单位完成转企改制过渡期(转制过渡期一般为5年,自转制单位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内,可以继续拨付其原有正常事业费,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问题。  

  (五)对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资源、国有资产等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实行全部“纳入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对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要全额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  

  (六)逐步建立健全与事业单位职能、责任目标相适应的经费使用绩效考评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费使用绩效考评结果既作为财政安排经费的依据,也是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依据之一。逐步建立绩效考评结果公开制度,提高绩效考评的透明度。  

  (七)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要在税收政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平等对待,政府可根据需要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其公益服务产品和劳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目录及办法由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的,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在转为行政机构过程中,对新设行政机构接收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转为行政机构后,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依照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  

  2.在转为行政机构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事业单位因转为行政机构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改革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事业单位,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改革后不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条件的,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改革后仍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符合有关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4.因改革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对改革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如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革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因实施改革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5.因改革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接收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此后,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按照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在转制过程中,转制单位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转制前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转制单位,转制过渡期内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继续享受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转制单位转制前享受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转制过渡期内可继续享受此项政策;对转制单位在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按国家现行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四)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在现行税收制度框架内,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五)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政策,如国家税制因改革发生调整变化的,按税制改革后的统一政策执行。  

  四、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一)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根据改革后各类单位的职能性质及其行政和财务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做好相关资产、财务经费指标的划转、移交和接收,以及相应的财务处理等工作,并按改革后的单位性质实行分类管理。改革过程中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的财务控制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管理规范和安全、有效。转制前事业单位债权债务和欠税,由转制单位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二)已认定为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后成建制转为行政机构的,在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相应划转财务经费指标,无偿划转资产及未竣工基本建设项目,并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三)对改革后仍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继续深化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纳入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收支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权属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公正的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模式。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降低事业运行成本。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强化负债管理,防范财务风险。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  

  (四)对改革后转为企业的单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并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一、财务、资产关系变更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三)转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商划入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涉及国有资产划转的,按照财政部第36号令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和工商登记  

  转制单位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和工商登记等各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按照《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三、财政、税收政策  

  (一)转制单位完成转制后,在过渡期内,原有正常事业费(指财政部门核定的基本支出经费,不包括项目支出经费)按《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在转制过渡期内,转制单位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拨付,过渡期满由转制单位按照所在市州、县市区政府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转制单位按照所在市州、县市区政府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  

  (三)转制前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转制单位,转制过渡期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继续享受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转制前享受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转制过渡期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此项政策;对转制单位在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按现行规定予以适当的优惠政策。上述政策,在转制过渡期内,如因税制改革发生调整变化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四、社会保障政策  

  (一)转制单位转制后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费待遇支付和调整的具体办法,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原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相关政策执行。  

  (三)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在转制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照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按照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转制后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待遇。  

  (五)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六)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全部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五、其他政策  

  (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等转制为企业的,继续执行相应的现行转制政策。  

  (二)本意见中的转制过渡期一般为5年,自转制单位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  

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精神,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业单位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要坚持“权属清晰、分类管理、风险控制、安全完整”的原则,加强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权属清晰是前提,要明晰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关系;分类管理是核心,要按照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和要求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风险控制是手段,要严格执行有关财政法规制度,切实防止改革中资产流失;安全完整是目的,要保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二)财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加强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  

  二、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  

  (一)成建制转为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在资产清查等相关基础工作完成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无偿划转其全部资产。改革后,其资产依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其相关职能、机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和机构进行剥离、整合过程中,涉及资产划转的,在资产清查等相关基础工作完成后,由划出、划入双方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由划出单位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划转后,其资产要区分不同性质,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一)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和《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湘办发〔2011〕48号)等文件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健全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要加强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自用资产管理,探索建立资产共享共用的机制,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实行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监管。逐步形成权属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运行高效、监督严格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二)省级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令第36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09〕5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湘财资〔2010〕3号)等有关规定,做好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各市州、县市区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令第36号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事业单位转为企业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  

  转制单位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和工商登记等各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一)转制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资产清查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其中,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湖南省财政厅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资〔2007〕9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确认。  

  (三)完成资产清查后,转制单位应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经中介机构审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四)转制单位整体或部分进行公司制改革(包括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进行产权转让等,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3号)的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五)转制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销事业单位资产和事业编制及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等手续。  

  五、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一)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所办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转为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其所办企业要通过划转、合并等方式,逐步与原单位脱钩,改革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脱钩后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实施监管。  

  (三)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与所办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对所办企业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所办企业的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施。  

  (四)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原则上要与其所办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涉及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后实施。  

  六、事业单位改革中的资产处置  

  (一)建立国有资产公开处置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操作,公开交易。改革过程中涉及有偿转让的资产,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后,通过拍卖等规范的产权交易方式公开处置。  

  (二)省级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09〕5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各市州、县市区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按照财政部令第36号等上级有关规定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实行全部“纳入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此项收入专项核算,优先用于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编制资产购置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实现资产配置管理和处置管理的有效衔接。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资产转增国家资本金的,需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接受监管。  

  七、工作步骤  

  (一)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的规定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的规定,拟订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提出立项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一般应以改革方案获得批准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工作的基准日。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范围以经批准的改革方案确定的范围为准。  

  (四)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规定开展资产核实工作,资产核实结果由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予以批复。  

  (五)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规定开展资金核实工作。涉及资产损失的确认,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执行,清产核资结果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批复。  

  (六)改革后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涉及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动的,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后,再到财政等部门办理财务资产等相关变更手续。涉及事业单位注销的,相应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并做好全部资产的移交、划转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强化监管。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主管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  

  (二)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各地各部门对改革中涉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关审批事项,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相关规定以及本意见的规定要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三)规范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行为。改革的事业单位应当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资产清查(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抽调财务、审计等相关人员,组成专门工作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做好相关业务培训等基础工作,确保资产清查(清产核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四)加强特殊资产管理。在改革和资产整合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涉密资产的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要切实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防止改革过程中以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挤占、侵吞、转移国有资产。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  

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和《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现就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管理运行体系,促进事业单位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实现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探索事业单位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坚持改革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相结合,严肃分配纪律,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工资管理职责,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之间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相适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与相关群体的利益关系,稳慎推进改革。  

  二、稳慎推进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一)认真做好清理核查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工作。全面清理核查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  

  (二)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各地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确定当地事业单位本年度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高于控制线。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工作性质、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探索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核定所属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核定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单位公益目标的绩效完成情况。提供公益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未达到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单位,要适当核减下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  

  (三)加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原则上可相对大一些,一般按月发放。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区别。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指由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正式任命或聘用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须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四)完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把绩效考核与分配更好地结合起来,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五)统筹考虑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六)加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经费保障。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其中: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由事业单位负担的经费,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办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我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三步实施:第一步,义务教育学校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6号)规定实施;第二步,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工字〔2010〕131号)规定实施;第三步,其他事业单位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89号)规定实施。要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探索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要在国家和省确定的政策框架内,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探索行之有效的办法。要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平稳顺利实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要统筹考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与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起来。  

  三、完善工资收入分配政策  

  (一)健全事业单位工资水平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化等因素,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相应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实现工资水平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加强统筹,使事业单位与机关的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关系。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提高基本工资所占比重。  

  (二)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完善工资分级管理体制,按照国家划分的中央、地方和部门的管理权限,逐步形成统分结合、责权清晰、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合理调控地区间、行业间事业单位的收入差距,逐步将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注重综合平衡,努力形成并保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和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三)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加强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四)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政策。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为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才,报国家批准后可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继续实行院士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确保国家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建立的特殊津贴和重要人才国家投保制度落实到位。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  

  (五)探索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政策。根据事业单位改革进程适时开展试点,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探索制定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政策。结合考核合理确定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六)进一步加强工资分配管理。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加强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收入分配纪律,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胡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