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7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烈士纪念工作,经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烈士纪念工作
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我省有近40万优秀儿女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献出了宝贵生命。他们的崇高精神,成为激励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不懈奋斗的力量源泉。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历来高度重视烈士纪念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全省烈士纪念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烈士纪念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如有的地方和单位重视程度不够高、弘扬和宣传烈士精神的力度不够大、缅怀和崇尚烈士的社会氛围不够浓厚、相关制度机制不完善、资金投入不足、烈士纪念设施作用发挥不充分等。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驻湘部队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烈士纪念工作整体水平。
二、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烈士精神
1.广泛开展烈士纪念活动。每年清明节、建军节、国庆节等节日和重要纪念日期间,各级党委、政府和驻湘部队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要充分利用当地烈士纪念设施和与烈士纪念相关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等红色资源,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烈士纪念活动。在国家明确全国烈士纪念日之前,全省各级应在每年清明节期间举行一次由党政军领导参加的公祭烈士仪式。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指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瞻仰烈士纪念设施、祭奠缅怀英烈、种植纪念树、利用“中华英烈网”等烈士纪念网站开展网上祭奠等相应的主题纪念活动。
2.深入宣传烈士精神。各级各部门要深入挖掘和整理本地、本行业涌现的烈士先进事迹,充分利用影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和弘扬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烈士精神。通过专题展览、报告会、阅读和展演活动等形式开展“缅怀烈士、弘扬烈士精神”主题宣传活动。鼓励和支持专业机构创作宣传烈士事迹、弘扬烈士精神的优秀作品。各级民政、旅游、文化、宣传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全省丰富的红色旅游资源,创新和丰富宣传形式,将宣传烈士事迹作为导游和讲解员讲解的重要内容,把红色旅游资源转化为传播爱国主义思想的重要载体,积极营造全社会缅怀烈士、崇尚烈士的浓厚氛围。认真做好全省烈士史料和烈士英名录编纂工作,使烈士事迹代代相传、感召后人。
3.不断强化烈士事迹教育。将宣扬烈士事迹纳入中、小学校德育教育内容和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服务项目,积极开展烈士事迹教育。有计划地组织老战士、老党员、烈士后人进学校、进课堂、进社区、进工厂、进军营,讲述烈士事迹,开展爱国主义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坚持在入队、入团、入伍、入党等人生成长的重要时机,倡导在18岁成人、学生毕业时,通过走访慰问烈属、爱国拥军志愿服务、集体宣誓仪式等形式,开展烈士英雄事迹教育活动,引导广大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三、完善体制机制,全面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
1.完善烈士纪念设施管理机构和体制。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没有明确管理机构或机构不健全的,要尽快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确保烈士纪念设施得到有效保护。理顺管理体制,将烈士纪念设施统一归口民政部门保护管理,尽快理顺隶属关系,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归口民政部门管理的,要与民政部门签订管理协议,明确保护管理责任,民政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
2.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认真落实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相关法规,研究制定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范和标准,明确分级保护管理责任,加大经费投入和保护管理力度。按照国家要求和全省工作部署,全面完成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作。各地要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优先保障烈士纪念设施和优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在市政建设规划和实施中,要优先考虑烈士纪念设施和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在与烈士纪念有关的地址上建设城市公园时,要规划建设相应的烈士纪念设施。对连接烈士纪念设施和优抚事业单位的交通设施,要优先安排建设。按规定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周边场所的管理,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与烈士纪念工作无关的工程建设或活动,防止和纠正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及损坏烈士纪念建筑物等行为。
3.抓好烈士纪念设施的升级保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将符合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列入文物保护范围,并按管理级别由相应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对已公布为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要按照文物保护有关规定加强保护、管理和利用。认真做好烈士史料、遗物的收集、抢救、挖掘、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按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相关规定,抓好烈士陵园等纪念设施的提质改造,全面提升品质,完善功能,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主题教育作用。省级民政部门重点抓好省级烈士纪念设施重点保护单位的升级改造,积极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重点保护单位。
四、落实抚恤优待政策,切实保障烈属合法权益
1.认真落实抚恤优待经费,积极开展走访慰问烈属工作。及时落实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以及部分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等经费。切实将烈士一次性抚恤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及时兑现烈属抚恤补助待遇,逐步提高抚恤优待标准,不断完善各项优待政策。精心组织烈属祭扫活动,做好烈属精神抚慰和挂光荣牌等工作,定期走访慰问烈属,让广大烈属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感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2.不断提高烈属住房和医疗保障水平。积极探索建立烈属住房优待制度,将烈属住房纳入统一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对符合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优先安排配租、配售;对符合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在发放租赁补贴时予以优先安排;对住房困难的农村烈属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按规定给予补助。全面落实优抚医疗保障制度、优抚对象医疗费用补助政策,大力开展优抚医疗巡诊活动,进一步提高烈属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水平。切实加强光荣院、优抚医院能力建设,最大限度地满足孤老烈属等优抚对象的供养、轮养需求。
3.切实做好烈属就业和教育等方面的优待工作。加大对烈属就业的帮扶力度,积极协助有职业培训需求的失业烈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的失业烈属就业。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和我省的教育优待和各项助学政策,烈士子女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烈士子女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20分之内的,经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以向高校投档。
五、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提高烈士纪念工作水平
1.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烈士纪念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继承与发展并重、建设与保护并重,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行政主导、部门主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烈士纪念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为全省烈士纪念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组织协调烈士纪念工作的开展。民政部门要统筹协调规划烈士纪念工作,研究制定烈士褒扬政策规定,做好烈士评定备案、烈属抚恤优待、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和组织指导祭扫活动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各负其责、协作配合的工作格局。驻湘部队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做好烈士纪念工作。
2.加大经费投入。加大对烈士纪念工作的资金投入,切实将烈士纪念设施日常保护管理和维修改造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维修改造经费不足部分,用省福彩公益金给予适当补助,并对罗霄山片区和武陵山片区的优抚事业单位建设给予适当倾斜。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支持烈士纪念工作持续发展。
3.强化队伍建设。强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公益属性,根据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标准和工作需要,优化机构设置,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设立公益性岗位等方式配备烈士纪念工作人员,充实人员力量。将烈士纪念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纳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完善专职人员职称评定、讲解员资质认定和岗位福利制度,健全激励机制,加强教育培训,努力建设一支稳定的高素质工作人员队伍,为烈士纪念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4.加强监督考评。将烈士纪念工作纳入各级党政军领导班子和相关部门的议事日程,加强督促、指导和考评,确保烈士纪念工作取得实效。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烈士纪念工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要将烈士纪念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全省文明城市、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内容,同步考评、同步推进,推动全省烈士纪念工作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