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14-02372 文号:湘办〔2014〕7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4-02-11 公开责任部门: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以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管理 

  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推动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全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坚持从严掌握,实行总量控制,防止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现象。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及时予以撤销。 

  省委、省人民政府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需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直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需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从严控制,严格按程序审批。 

  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其部门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因重要工作、中心工作需要进行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不列入本通知所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范围,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开展,考核情况可进行通报,但不得颁发表彰决定、奖章、奖牌、证书,不得授予荣誉称号。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不列入本通知所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范围。 

  二、严格项目实施 

  (一)严格审核审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项目名称、主(承)办单位、评选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等,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每年年底前,主(承)办单位应向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务员局)报送下一年度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计划、方案,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按程序审核报批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实施。 

  (二)严格控制规模。省委、省人民政府的表彰项目,每次表彰的先进集体不超过参评总数的3%,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0个;先进个人不超过参评总数的5‰,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0名。省直部门的表彰项目,每次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均不超过参评总数的5%,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50个、100名。 

  (三)严格评选要求。评比达标表彰要坚持评选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充分发扬民主,主动向社会公布评选范围、条件、办法、名额及结果,切实提高群众参与度、表彰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工作一线。副厅级以上(含本级)单位、个人和县级以上(含本级)党委、政府不作为评选对象,处级干部表彰数量不超过表彰总数的20%。  

  (四)严格奖励标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获奖的集体和个人分别颁发奖牌和证书、奖章。对获奖的集体,原则上不发奖金。对获奖个人可发放奖金,奖金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严格经费管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表彰项目,主(承)办单位应将评选结果送财政部门备案。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坚持厉行节约,主(承)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或者变相收费。表彰会议可结合相关工作会议等形式召开,原则上不单独召开。 

  三、加强监督检查 

  省直有关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切实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等相关部门,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凡未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受奖单位和个人不得享受有关名誉、待遇,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令收缴奖牌、证书、奖章,予以通报;省财政厅不拨付经费,并按已奖励金额扣减主办单位下年度相关经费。对以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为由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摊派、拉赞助以及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等违规违纪行为,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此前我省有关评比达标表彰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11日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胡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