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2014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14日
2014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意见
为确保全面完成2014年为民办实事各项任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为民办实事考核指标
2014年全省为民办实事共15个考核指标(见附件)。
二、责任体系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为责任主体,承担工作责任。
(一)省人民政府工作责任
负责全省为民办实事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省直责任单位(含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下同)及工作责任
1.省直责任单位:省综治办、省农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体育局、省物价局、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省扶贫办、省残联、省国税局、省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2.工作责任:建立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并组建工作班子,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工作责任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报告工作情况。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建立督查责任制,定期调度工作情况,督促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建立为民办实事项目后续管理长效机制,做到建管并重。及时将考核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市州,并明确责任。
(三)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责任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直主要责任单位分解下达的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并参照省直责任单位及工作责任建立责任体系。
三、指标体系
(一)省考核指标
1.对27个省直责任单位的考核指标:将为民办实事15个考核指标任务落实到有关省直责任单位,具体考核验收标准由省统计局商有关单位制定。27个省直责任单位完成考核指标的数据由省统计局评估认定。
2.对14个市州人民政府的考核指标:由各项目主要责任单位结合实际,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州。市州人民政府完成考核指标的数据,分别由各项目主要责任单位初评后,报省统计局评估认定。
省为民办实事考核指标直接纳入2014年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二)市州、县市区考核指标
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省考核指标制定。
四、考核体系
(一)省考核体系
1.考核机构:由省为民办实事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核办)负责组织考核工作。省考核办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为成员单位。
2.考核对象:省考核办负责考核27个省直责任单位和14个市州人民政府。
3.考核方法:由省考核办组织有关单位对所有考核对象采取综合评分法进行考核(评分标准由省考核办另行下达)。
(二)市州、县市区考核体系
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省考核体系制定。
五、考核等次和结果运用
(一)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按各单位综合得分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
1.先进等次名额占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5%,根据各单位综合得分从高到低分类确定。从27个省直责任单位中评出7个为民办实事先进单位,从14个市州人民政府中评出4个为民办实事先进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取消评先资格:本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级领导班子中发生腐败案件的;因为民办实事后续管理服务工作不到位引起恶性群体性事件或产生恶劣影响的;省直单位计划生育、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市州所辖县市区计划生育、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
2.除去先进等次单位后,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上的为合格等次单位。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单位:考核指标中有一项任务未完成的;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的。
(二)考核结果运用
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通报为民办实事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为先进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可评定为优秀;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均评定为不称职,并不得参加其他奖励项目的评选,同时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2014年为民办实事省直责任单位及考
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