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40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14〕12号)精神,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湖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一)做好承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工作。制定省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清理并逐步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确需保留的通过法定程序调整为行政许可。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推行重大项目审批代理制和并联审批制。(省编办会同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项目,切实防止行政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今后一般不再新设行政审批事项,确需设立的,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公布省政府各部门权力清单,细化和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责任主体和权力运行流程,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编办、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提出并执行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具体措施)
(三)减少和向市县政府下放一批省级投资审批事项。(省发改委会同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提出全省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的方案,2016年发布新修订的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
(四)除依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具备特殊信誉、条件或技能的职业行业外,取消资质资格许可。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外,取消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别会同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五)调整完善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压缩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和项目,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理顺事权关系,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六)清理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公布新的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七)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放宽登记和审批条件,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全面推行注册资本、企业住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试点,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实行先照后证、加强后续监管的改革)
(八)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成立,民政部门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和“去垄断化”改革,指导社会组织完善治理结构,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省民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和一业多会试点,2015年完成脱钩工作、出台管理办法)
(九)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强化宏观调控措施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加强对投资活动中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的管理。(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提出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意见)
(十)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解决一批突出问题)
(十一)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招投标和监督评估等制度,在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先行试点并稳步推进。(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编办、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提出具体政策)
(十二)全面实施《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十二五规划》,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大政务公开力度。认真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完善决策监督制度。(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公布省政府各部门权力清单)
二、深化省政府机构改革
(十三)制定印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省政府研究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煤炭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三定”规定。(省编办会同相关涉改单位分别负责,征求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意见。2014年8月底前完成)
(十四)制定印发省政府机构改革中涉及省政府办公厅、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参事室(省文史馆)等部门的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通知,或重新修订印发其“三定”规定。(省编办会同相关涉改单位分别负责。2014年8月底前完成)
(十五)制定印发全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和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的指导意见。(省编办会同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8月底前完成省级以下工商、质监系统实行市县政府分级管理)
(十六)清理解决部门间职责交叉和分散事项,加大在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等领域的机构和职责整合,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磋商机制。(省编办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8月底前通过“三定”理顺经济运行调节、投资管理、能源管理、节能监管、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农业农村管理、招商引资服务和经济贸易合作、口岸工作等重点职责交叉领域的分工,组建省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省商务厅投资促进事务局;2014年12月底前完成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整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开展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和认证机构整合,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整合)
(十七)严格规范各类特殊形式机构设置,全面清理规范限额外自定行政机构,从严规范和管理合署办公机构、政府派出机构、开发区管理机构、挂牌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省编办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8月底前完成省政府机构“三定”工作,对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调整事项按《湖南省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十八)完成省级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组织推进省级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相关改革,推进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对被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或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调整规范;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
(十九)改革完善省级公共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整合健全统一规范、上下衔接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省发改委、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由省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2014年8月底前组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十)妥善消化省直专业经济部门转制改革遗留问题,撤销省轻工、纺织、冶金、建材、石化、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和省物资、商业、食品事务工作办公室,以及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现有人员逐步安置到位。(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2014年8月底前提出意见、12月底前完成)
三、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二十一)严控机构编制总量,创新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确保不突破中央核定的机构限额、各级行政编制总额以及各类专项编制员额;确保全省事业编制总量以2012年底统计数为基数有所减少,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经费自理、职能萎缩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只减不增;确保五年内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2014年6月底前制定并实施全省控编减编工作方案,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建立财政与机构编制部门联合管控机制,实施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清理和妥善处理编外用人)
四、工作要求
(二十二)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方案》由省委、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具有高度约束力。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方案》落实工作,深刻认识省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各项改革要求,将落实《方案》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以更大力度,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加快推进职能转变,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十三)明确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立即建立落实《方案》的工作机制,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倒排时间表,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负总责,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落实任务分工需要增加参与部门的,由牵头部门提出并商有关部门确定。省委组织部负责研究提出领导干部配备方案,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研究提出人员调整安置政策,尽量减少改革波动。涉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能,做好衔接工作,确保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
(二十四)突出重点,逐项抓好落实。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按时完成调整组建部门“三定”规定的修订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提出实施《方案》涉及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修订建议。“三定”规定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落实职能转变要求,综合和规范设置内设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各部门都要把职能转变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做到该取消的必须取消,该下放的必须下放,该整合的必须整合,真正做到向市场、社会放权,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同时该加强的要切实加强,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严格依法监管,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
(二十五)加强督查,务求取得实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对《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汇总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建议。省委、省人民政府将对各部门落实分工情况组织专项督促检查,对各部门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和“三定”规定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各项改革措施逐一落实到位,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于民,树立省人民政府良好形象。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3日